(2022)滬0117刑初46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17刑初4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XX,文盲,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1983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0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南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996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10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1987年10月因偷開車輛肇事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處收容勞動教養2年。因本案于2022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勇,上海華仕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金釵,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至被害人董某位于本區XX鎮XX村XX號XX室的辦公場所,竊得貴州茅臺酒2瓶及VIVO牌手機1部。經鑒定,涉案貴州茅臺酒1瓶價值人民幣4,300元及VIVO牌手機價值人民幣108元。
2022年2月5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陳述,證人陶某、孫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發還清單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書,產品辨認(鑒定)表、價格認定結論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在案的茅臺酒一瓶、手機一部,予以發還(已發還)。
三、作案工具鑰匙一把,予以沒收。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吳 華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