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4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6刑初4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自報),女,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在重慶市,暫住本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明知張嘉。ㄒ雅袥Q)使用微信組建聊天群并利用“哈靈麻將”APP內親友圈功能組織他人賭博,并向大贏家收取臺費,其仍用本人微信以及支付寶賬戶為張嘉俊收取臺費,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4萬余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同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馬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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