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1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9)
(2022)滬0116刑初3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
辯護人徐曉怡,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以(2022)滬0116刑初318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胡某某敲詐勒索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現根據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況,訴訟活動可以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沈 磊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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