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8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3刑初3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甘肅省甘谷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愛思帝達耐時(上海)驅動系統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甘谷縣,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穎,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曾中止審理;因本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張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自己辦理的尾號為6113的浦發銀行卡和尾號為8301的招商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號提供給他人用于收款、轉賬。期間,被告人張某亦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給他人辦理了梅州客商銀行賬戶用于走賬。同年12月22日,被害人張某、何某因在網上被騙,分別將80,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8,800元轉入被告人張某的上述浦發銀行卡。同年12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張某的上述銀行賬戶接收、轉移資金共計320余萬元。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等書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被告人張某的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的交易明細、被害人張某、何某的報案陳述及相關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網絡軟件聊天記錄、被告人張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上述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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