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8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0刑初2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2000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樺川縣,XX,戶籍在黑龍江省樺川縣,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襲警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子彥,上海匯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辯護人趙子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1時許,被告人趙某與朋友宋某等人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酒吧飲酒時與其他顧客發生沖突,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金某、張某接報后至上址處警。金某勸阻沖突雙方時,被告人趙某拒不配合,繼續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并擊打金某頭部,致金受傷。后被告人趙某被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鑒定,金某遭外力作用致頭部、左前臂及右手外傷,不構成輕微傷。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賠償金某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桑某、羅某、陳某、宋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視頻及截圖,驗傷通知書,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襲警罪。被告人趙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趙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磊
書 記 員 尉 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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