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8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6刑初3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自報),男,1995年11月12日生,中國普通護照號E64XXXXXX,大學本科肄業,暫住本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丁某先后四次至本區XX鎮XX路XX號附近,分別竊得被害人張某、朱某、鄒某、王某停放于該處的電動自行車共四輛,并銷贓至本區XX鎮XX路XX號雅迪電動車店,在第四次銷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并扣押四輛電瓶車及銷贓獲利(均已發還),經鑒定,上述車輛共計價值人民幣2,900元。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辨認筆錄及經其簽字確認的被竊車輛照片、聊天記錄截圖、交易記錄截圖,被害人張某、朱某、鄒某、王某的陳述及提供的上海市電動自行車行車執照、購車發票,證人薛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意見,公安機關調取的非機動車信息、涉案路面視頻監控、護照、出入境證明、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發還清單、偵破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9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贓物發還相關被害人(已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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