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3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3刑初43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法定代表人周某。
訴訟代表人韓某某,男,1981年10月21日生,某某公司銷售經理。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在上海市閔行區,現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訴訟代表人韓某某、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作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讓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人民幣價稅合計2,402,060.24元,稅款共計321,960.28元,均已申報抵扣。
被告人周某于2021年9月18日經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補繳了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發票復印件、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黃某、莊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計報告》及資金回流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第一稅務所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電子繳款憑證、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周某的戶籍資料及被告單位某某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通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周某,讓他人為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周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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