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57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9-30)
(2022)滬0106刑初5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XX,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保險代理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肖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間,利用身為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新進保險代理人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將保單掛在自己賬號下,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進保險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人民幣86,211.11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楊某經公安人員聯系后主動投案,到案后未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基本如實供述了所犯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退繳了人民幣13,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證人趙某的證言筆錄,相關保險代理合同,保單統計表,銀行流水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情況說明,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還被害單位。
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陶琛怡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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