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6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18刑初6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鄺某,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2020年6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2年5月1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6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鄺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鄺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至5月上海疫情封控期間,被告人鄺某在無香煙代購渠道、無配送跑腿資質的情況下,在抖音、快手等平臺發布能代跑腿買香煙的虛假廣告,分別多次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被騙轉賬地為青浦區)、江某等21人支付的香煙錢,共計人民幣5,027元。
另查明,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鄺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中,被告人鄺某退賠被害人彭某人民幣240元,并向本院退出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78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鄺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鄭某、江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抖音聊天記錄、快手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案發經過、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轉賬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鄺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鄺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鄺某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曾受過刑事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鄺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鄺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787元發還各被害人。
誡勉語:鄺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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