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5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18刑初65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8刑初6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8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縣。2021年9月27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齊小靜,上海沃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林金紅,上海沃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5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林金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可能會被用于非法用途的情況下,提供其名下銀行卡(廣發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0687,開戶行:廣發銀行上海青浦支行;上海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5589;建設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4863,開戶行:建設銀行上海青浦北門支行;工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1419)交給其上家(具體身份待查)使用,用來接收上游犯罪被害人毛某等人的被騙資金,并按照其上家指示將資金轉賬至指定賬戶內,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49,44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向證人賀某、高某、肖某、鄭某共計退賠人民幣47,800元,且均獲得諒解。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賬戶資金明細,微信及銀行轉賬記錄手機截圖、工作情況,證人毛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轉賬記錄截圖、諒解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案發經過,人口信息、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其主動退賠,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退賠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行卡4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 長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蔣秀娟
人民陪審員朱慧芳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 員夏琦賢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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