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36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2-9-7)
(2022)滬0115刑初136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2)滬0115刑初13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0月15日生,XX,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夏某,男,1992年7月24日生,XX,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夏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判 員王美玲
二Ο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袁煒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fā)事件,是指突然發(fā)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十三條因采取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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