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53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滬0106刑初5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XX,高中文化,網店文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住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5月13日被繼續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由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蔣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陳某(另案處理)租借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永新工業區順心園附近一處樓房,招募人員,通過線下以及“貝冠玩具商行”等網店對外銷售大量假冒“PawPatrol狗狗巡邏隊”系列玩具。另外,自2019年8月起,陳某同時還幫助陳偉南(另案處理)銷售假冒“PawPatrol狗狗巡邏隊”系列玩具。被告人杜某2020年4月入職,負責出入庫登記、清點庫存、填錄線上銷售成本價格情況、制作客戶對賬單等工作。經司法審計,被告人杜某協助陳某銷售金額人民幣217萬余元,查扣假貨貨值金額人民幣35萬余元。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杜某退繳違法所得四萬元。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被告人杜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陳某等人的供述,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授權委托書,公證書,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證明,商標注冊證,銷售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抓獲經過,代管款收據,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與他人共同對外銷售,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連同查扣的違禁品,予以沒收。
杜曉婷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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