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7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滬0118刑初6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18年2月因盜竊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3月14日因涉嫌盜竊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決定逮捕。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6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一、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孫某在本市青浦區XX鎮XX公路XX號XX店內幫助被害人周某辦理退貨和進貨之際,趁被害人周某不備多次竊得店內價值人民幣5,360元的不同品牌香煙共計15條,后將竊得的香煙藏匿于本市青浦區XX鎮XX村XX號。二、2022年3月1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孫某用事先偷取的鑰匙打開門鎖后進入上址雜貨店內,竊得被害人周某放于店內價值人民幣5,100元的中華牌香煙8條、現金共計人民幣2,360元,后將竊得的贓物藏匿于本市青浦區XX鎮XX村XX號及其牌號為蘇EXXXXX的轎車內。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被盜的香煙和現金并已發還被害人。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罰金已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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