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債法改革-《德國民法典》最新進展》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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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2004-4-29 22:36:39
德國法上的消滅時效有一般消滅時效和特別消滅時效,特別消滅時效最主要有民法總則中的特別消滅時效以及債法各論中的特別消滅時效,債法各論中的特別消滅時效最主要的是基于瑕疵之請求權的特別消滅時效,包括買賣合同上的和承攬合同上的。
請問消滅時效一章下 “擔保法上的特別消滅時效”的“擔保”指的是什么,如果指的是Gewaehrleistung,那么誤解很大。一來Gewaehrleistung至少應該譯為“瑕疵擔保”,而不是“擔保”。二來債法現代化后無瑕疵也屬于出賣人給付義務,因此無論是物之瑕疵或是權利瑕疵,都被看作是給付義務之違反,因此獨立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存在了。因此稱為基于瑕疵之請求權的特別消滅時效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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