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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大綱(草案)*
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權利客體
第三章 權利主體——自然人
第四章 權利主體——法人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期日、期間
第八章 訴訟時效
第九章 權利行使
第二編 物 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所 有 權
第三章 基地使用權
第四章 農地使用權
第五章 鄰地利用權
第六章 典 權
第七章 抵 押 權
第八章 質 權
第九章 留 置 權
第十章 讓與擔保權
第十一章 占 有
第三編 債權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債的原因
第三章 債的標的
第四章 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債務
第五章 債權的移轉與變更
第六章 債的保全
第七章 債權的消滅第四編 合 同 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 各種合同
第五編 侵權行為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使廚人責任
第三章 工作物責任
第四章 公共營造物責任
第五章 公害責任
第六章 動物傷害責任
第七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八章 交通事故責任
第九章 產品責任
第十章 醫療過失責任
第十一章 侵害人格權的責任
第六編 親 屬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親 屬
第三章 結 婚
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五章 離 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 養
第八章 扶 養
第九章 監 護
第七編 繼 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總說明)
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分為兩大類,即經濟生活關系和家庭生活關系。與此相應,民法規范也分為兩大類,即財產法和身份法。財產法再分為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和知識產權法,而身份法僅指親屬法。民法屬于權利法,物權法規定物權,債權法規定債權,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知識產權法規定知識產權,親屬法規定親屬權。人格權屬于民事主體資格應有內容,應與主體資格一并規
定。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性質上屬于財產權,人格權和親屬權性質上屬于非財產權,再由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構成一個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
民法典編纂有兩種體例。其一是法國式,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分為三編:第一編人,第二編財產,第三編取得財產的方法。其二是德國式,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分為五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權,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德國式編纂體例的特色在于,將各種法律關系的共同規則抽出,集中規定在個別規定之前,關于各種合同的共同規則,作為合同的總則;關于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共同規則,作為債權總則;關于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的共同規則,作為法典的總則,使整個法典成為一個邏輯嚴謹的規則體系。學者通說認為德國式編纂體例較優。20世紀編纂的民法典多數采德國式編制體例或以德國式編纂體例為基礎而稍有變化。
考慮到德國式編制體例的特點在于著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著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法律規則明確,人民易于學習、了解,法官易于操作、適用,可以保障裁判結果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可以達到通過民法典教育人民的目的。反之,不著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則法律規則不明確,其內容難于了解、把握,其操作、適用復雜,難于保障裁判結果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并考慮到我國自清末法制改革以來,德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及所確立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已經為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實務和學術界所接受,F行民法通則的章節安排、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及所確立的民事權利體系,顯然借鑒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因此,我國民法典大綱的設計,應以現行民法通則為基礎并著重參考德國式編制體例。
本方案以民法通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規定為基礎,設計民法典的總則編;以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的規定和現行擔保法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為基礎設計民法典的物權編;考慮到本世紀以來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巨大發展,產生了各種新的交易形式和新的合同類型,產生了各種新的危險和新的侵權行為類型,導致債權法內容極大膨脹,而與其他各編不成比例,因此以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二節債權和第六章民事責任的規定為基礎,參考20世紀90年代的幾部新民法典的經驗,設計民法典的債權總則、合同和侵權行為三編,并以債權總則編統率合同編和侵權行為編;以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的規定為基礎,設計民法典的親屬編,并將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規定的監護制度作為親屬編的一章;以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和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為基礎,設計民法典的繼承編。考慮到人格權為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應有內容,如單獨設編條文畸少而與其他各編不成比例,且對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重在內容而不在于是否單獨設編,因此決定人格權不單獨設編,而將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關于人格權的規定納入總則編自然人一章。知識產權為重要的民事權利,現行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作了規定,但考慮到現行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已構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因此決定不設知識產權編,而以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作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別法。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性質上屬于國際私法,考慮到20世紀以來單獨制定國際私法法典已成為共同趨勢,及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對單獨制定法典已形成共識,因此建議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國際私法法典。
第一編 總則
(說明)
民法總則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相當于現行民法通則第一、二、三、四、七、九章的內容。建議以現行民法通則上述各章的規定為基礎,予以修訂增補,分設九章,F行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屬于國際私法,建議另行制定國際私法法典。如果不采納制定國際私法法典的建議,則可將國際私法的內容作為民法總則的第十章,仍以“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為章名。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立法目的與調整對象’建議維持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定,即本法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二節基本原則 建議規定:一、私法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決定締結民事法律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二、平等原則: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對方;三、公平原則:法律行為內容的確定,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由當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確定法律行為內容的,其確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則時,才能對他方當事人發生效力;四、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公序良俗原則: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行使權利,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利超過其正當界限,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節民事權利 建議對民事權利體系作概括規定,即列舉規定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發明權、發現權、人格權、親屬權的定義。以便人民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第四節效力與適用 建議規定:一、關于時之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改廢舊法原則。二、關于人的效力:同時采用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原則。三、關于地的效力:規定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間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四、本法與單行法的關系。
第二章 權利客體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物 建議規定作為權利客體的物的定義:本法所稱物指有體物;人力能夠支配的自然力,視為物;土地上下人力能夠支配之特定空間,視為物。并規定以分離身體一部為’標的之法律行為,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為有效,但不得強制執行。第二節不動產 建議規定不動產定義:本法所稱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分別為獨立的不動產。第三節動產 建議規定動產定義:本法所稱動產,指不動產之外的物。第四節從物、孳息 建議規定從屬于主物之物,為從物;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原物所出之收益,為孳息;孳息歸屬于原物所有人。
第三章 權利主體——自然人
建議設六節。第一節權利能力 建議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從受胎之時起,視為已出生。建議規定死亡時間的推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其死亡先后無法證明時,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推定長輩先死;輩分相同的,推定為同時死亡。相互無繼承關系的,推定為同時死亡。
第二節行為能力 建議維持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年滿18歲為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年滿16歲不滿18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不滿 10歲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年滿10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規定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實施下述行為:使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行為;未成年人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被許可營業的未成年人的營業行為;締結勞動合同并請求勞動報酬。
第三節宣告失蹤 建議維持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四節宣告死亡 建議維持民法通則的規定并作補充: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死亡人;沒有利害關系人或者雖有利害關系人但不提出申請的,由檢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死亡人。
第五節人格權 建議以民法通則現行規定為基礎適當補充,規定一般人格權和各種特別人格權,特別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肖像、隱私。
第六節住所 建議維持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四章 權利主體——法人
建議設五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建議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基礎,規定法人非依法律不得設立;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的機關;法人的侵權責任;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二節法人設立 建議規定非營利法人的設立,采行政許可主義;營利法人中的公司法人的設立,采準則設立主義;其他營利法人的設立,采行政許可主義。規定法人設立必須登記。第三節法人的機關 建議規定各類法人的意思機關(權力機關)和代表機關(執行機關)。第四節法人的解散與清算 建議規定:法人不經解散,其人格不消滅;規定解散的原因;規定法人解散,應當進行清算;規定清算人的產生、職責。第五節非法人團體 建議規定非法人團體的條件,及其責任承擔。
第五章 法律行為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建議規定:法律行為的定義;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為的無效;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第二節意思表示 建議規定:意思表示效力的發生、意思表示的解釋;意思表示瑕疵:真意保留、虛偽表示、錯誤、誤傳、欺詐、脅迫。第三節條件、期限 建議規定條件的效力: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條件利益的保護;條件成就的擬制和條件不成就的擬制。規定期限的效力:始期;終期;期限利益的保護。第四節無效與撤銷 建議規定法律行為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代理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代理權發生 建議規定代理權發生原因: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緊急情況下的代理。第二節表見代理 建議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表見代理的效力;無權代理人的責任。第三節狹義無權代理 建議規定:無權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認;相對人的保護;無權代理人的責任。第四節間接代理 建議規定:間接代理的效力,委托人的介人權和相對人的選擇權,代理人的責任。
第七章 期日、期間
不分節。規定期日、期間的效力和計算法。
第八章 訴訟時效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建議規定:訴訟時效的效力,改采抗辯權發生主義;規定訴訟時效非經當事人主張,法庭不得主動援用;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第二節訴訟時效的期間 建議規定普通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建議將普通期間,改為5年;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第三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 建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和中止的原因;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和中斷的原因。
第九章 權利行使
建議設二節。第一節權利行使的原則 建議規定:權利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超過權利的正當界限而行使權利,構成權利濫用。第二節自力救濟 建議規定:自助行為的效力和構成要件;正當防衛行為的效力和構成要件;緊急避險行為的效力和構成要件。
第二編物權
(說明)
物權法規定現存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規則,是市場交易關系發生的前提,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礎。與債權法構成民法財產法兩大基干。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以與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相對應。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完全的物權指所有權,不完全物權包括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另外規定作為—種事實狀態的占有。至于采礦權、水權等應當由特別法規定。
(各章名稱和內容要點)
第一章,)般規定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物權定義及物權法基本原則 建議規定:物權的定義;物權法定原則;違背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物權公示原則;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解釋原則。
第二節物權變動 建議規定不必公示的物權變動:因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政府指令而發生的物權變動,自法律、判決生效或政府指令下達直接生效;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從繼承開始時生效;因事實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生效。規定國家征收和征用的條件及補償。建議規定不動產登記制度: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設在基層人民法院;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組成、登記官員的資格以及登記程序由不動產登記法規定。規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權屬證書的效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推定效力;登記順位;預告登記;登記機關錯誤的責任。規定動產的占有交付:規定動產物權變動自占有交付時生效;受讓人先行占有的,自合同生效時生效;出讓人可以移轉物權請求權代替交付;.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第三節物權請求權 建議規定物權請求權:返還請求權;確權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章 所有權
建議設六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所有權定義;孳息的歸屬;所有權人的容忍義務;取得時效:動產10年;不動產20年;取得時效的中斷和中止;礦藏歸國家所有;規定公有物、公用物不得為私人所有,不得轉讓,也不因時效而消滅。規定宗教財產屬于作為財團法人的寺廟宮觀所有。
第二節土地所有權 規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憲法及法律指定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統一行使。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憲法及法律指定的國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當地全體居民共同所有;其所有權由所有人選定的機關依法行使,但其所有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和妨礙公共利益。規定土地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土地所有權除法律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圍內,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行使的,不得予以排除。
第三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第四節不動產相鄰關系,規定不動產相鄰關系上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五節動產所有權 建議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先占制度;拾得遺失物制度;發現埋藏物制度;添附制度。
第六節共有 建議規定共有的定義;公同共有;按份共有;準共有;共有物的分割。
第三章 基地使用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基地使用權,是指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擁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規定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法律許可為基地用途的土地上設立;厥褂脵嗟男ЯΣ患坝诘乇砘虻叵碌牡V產資源。并規定:基地使用權的設定和取得;空間使用權;相鄰關系之準用;基地使用權的撤銷;租金繳納;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基地使用權期滿后的延期與補償;基地使用權的拋棄。
第四章 農地使用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農地使用權的定義:農地使用權,是指以種植、養殖、畜牧等農業目的,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地使用權可以在一切適于農業目的而使用的土地,包括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設立。農地使用權的期限為50年,既存農地使用權,其期限短于20年的,延長為50年。期限屆滿,如無本法規定之法定事由,則按照原設定條件自動延長,延長的期限為50年。并規定:農地使用權的設定和取得;農地使用權的期間及延長;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農地用途之限制;農地使用權因不耕種而消滅。
第五章 鄰地利用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鄰地利用權的定義:鄰地利用權,指土地所有權人、基地使用權人或農地使用權人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需用地的方便與利益包括在供用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通風、采光、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用地人負容忍或不作為義務的方便與利益。并規定:鄰地利用權的設定和取得;依時效取得鄰地利用權;空間鄰地利用權;鄰地利用權的附從性;需用地之分割;供用地之分割;鄰地利用權的消滅。
第六章 典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典權的定義: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此所謂不動產僅指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基地的基地使用權。規定典權的設定,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典權自登記之日設定。規定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規定典權的轉讓;典物的轉讓;轉典或出租;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典物的重建;定期典權的回贖與未定期典權的回贖;回贖權的行使。
第七章抵押權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抵押權的定義: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依照法律規定不移轉占有而供作債權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拍賣或變價而優先受償的權利。并規定:抵押物的范圍;不得抵押的財產;抵押權的設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自抵押登記之日設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設定,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的順位;優先受清償的范圍;取得抵押標的物的第三人的滌除權;抵押權的實行;抵押權的消滅。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 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最高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適用范圍;最高額的約定;最高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的確定等。
第三節企業財產集合抵押 規定企業可將其所有的不動產、機械設備、工業產權,組成企業集合財產,設定抵押權;可以組成企業集合財產的財產種類;企業集合財產目錄之作成與登記;企業集合財產抵押設定后,企業集合財產之組成物禁止轉讓;未得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組成物從集合財產中分離。
第四節企業擔保(浮動擔保) 規定公司法人向銀行借款或者發行公司債券,可將企業現在所有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企業擔保;惟公司法人可以設定企業擔保,被擔保債權惟限于銀行借款及公司債;企業擔保權之設定合同,應做成公證證書,并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企業擔保權登記;此登記為企業擔保權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在企業擔保權實行時及設定公司破產的情形,企業擔保權優先于其他擔保權;但普通債權人及其他擔保權人對企業個別財產為執行時,企業擔保權無優先效力。
第八章 質權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質權的定義:質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依照本法移轉占有而供作擔保的動產,就該動產拍賣或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并規定:質權的標的物須有可讓與性;質權的設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出質人向債權人移轉質物的占有時設定;質押合同的內容;流質約款的禁止;轉質;質權的留置效力和優先受償效力;優先受清償的債權范圍;關于轉質的規定;最高額質權準用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第二節動產質權 規定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動產質權人非繼續占有質物,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質物的保管;質物的返還;質權的實行;營業質權。
第三節權利質權 規定可以設定權利質權的權利種類:債權;股份;債券;無體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規定股份質權的登記;知識產權質權的登記;股份質權和知識產權質權的標的的處分限制;權利質權可以準用關于動產質權的規定。
第九章 留置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留置權的定義:留置權,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拍賣或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并規定:留置權的發生條件;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留置權的效力;留置物的保管;留置權的行使。
第十章 讓與擔保權
不分節。建議規定讓與擔保權的定義:讓與擔保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之履行,而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利移轉于債權人,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于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優先受償的擔保權利。并規定:凡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均可設定讓與擔保權;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移轉作為標的物的財產或財產權于債權人;讓與擔保權的登記,采通知登記或設定合同注冊登記方式;規定收益歸屬和稅費負擔;債務人(讓與人)的贖回權;讓與擔保權的實行方式及讓與擔保權人的清算義務。
第十一章 占有
不分節。建議規定占有的定義:占有為對于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并規定:占有的權利推定;占有狀態的推定;善意取得;關于盜贓和遺失物的特別規定;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的責任;善意占有人的費用請求權;惡意占有人的責任及義務;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共同占有;占有的消滅;準占有。
第三編 債權總則
(說明)
債權法規定財產的流轉關系(主要是市場交易關系)的基本規則,與物權法構成現代民法財產法兩大基干。債權本質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區別于本質上為對物的支配權的物權。債權法包括合同法、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和無因管理法。鑒于20世紀以來,因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各種新的交易形式和交易關系,發生各種新的危險和損害類型,導致債權法內部合同法規則和侵權行為法規則的激增,最終導致債權法的膨脹。出于民法典各編在形式上協調的考慮,將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三編,而以債權總則統屬合同法編和侵權行為法編,以此維持債權法內部的邏輯性和體系性。此參考了20世紀90年代新制定的民法典的經驗,如1992年的荷蘭新民法典將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各種合同和運輸法三編,1994年的蒙古新民法典將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三編,1995年的俄羅斯新民法典將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兩編。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不分節。建議規定:債的定義;規定債權的相對性工期限性、平等性、不可侵性。
第二章 債的原因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律直接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節不當得利 建議規定不當得利的定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第三節無因管理 建議規定無因管理的定義;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法無因管理。第四節懸賞廣告 建議規定懸賞廣告的定義;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懸賞廣告的法律效果;懸賞廣告的撤回;優等懸賞廣告。
第三章 債的標的
不分節。建議規定:作為債務與不作為債務;結果債務與手段債務;特定物債務;種類債務;金錢債務;利息債務;選擇債務;附隨債務。
第四章 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債務
建議規定:可分債權與可分債務;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連帶債權的對外效力;連帶債權的內部效果;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
第五章 債權的移轉與變更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債權讓與 規定債權讓與的定義;不得讓與的債權;債權讓與時從權利的移轉;讓與人的義務;讓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債權讓與的通知及其效力;表見讓與;債務人的抗辯權及抵銷權;重復讓與;分別讓與;無償讓與;法定的債權移轉。第二節債務承擔 規定債務承擔的定義;債務承擔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債務承擔人的抗辯權;從債務的移轉;部分債務承擔;法定的債務承擔。第三節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規定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定義;概括移轉的效力。第四節債權變更 規定債權變更的定義;債權變更的要件;債權變更的效力。
第六章 債的保全
建議設兩節。第一節債權人的撤銷權 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的定義;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方式;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果。第二節債權人的代位權 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定義;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
第七章 債權的消滅
建議設六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債權消滅的原因;債權消滅的效果:債權消滅,其債權之擔保權及其他從權利同時消滅;債權消滅時,其欠債字據的返還與涂銷。第二節清償 規定清償受領人;債權準占有人受領;第三人清償;清償的代位;清償期的確定;清償地之確定;期前清償;一部清償;代物清償;清償費用;指定抵充順序;未指定時的抵充順序;受領證書及其效力。第三節抵銷 規定抵銷的要件;抵銷的方法與效力;抵銷的禁止;異地清償的抵銷;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的抵銷。第四節提存 規定提存的要件;提存的標的物;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提存物的取回;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第五節免除 規定免除的效力。第六節混同 規定混同的效力。
第四編 合同
(說明)
合同法規定的是市場經濟中的交易規則,屬于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定,以合同自由為基本原則。從中國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及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實際出發,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司法經驗,參考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并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相協調,盡量采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共同規則。擬設二十四章,包括總則七章,分則十七章。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不分節。建議規定合同的定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規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不分節。建議規定合同的成立,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亦即,既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但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規定要約承諾規則;規定對定式合同的管制;規定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不分節。建議規定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
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形式欠缺的補正;規定合同的無效,免責條款的無效;規定合同無效的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不分節。建議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履行相互通知、相互協助和相互保護的義務;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的處理原則;國家定價調整時的處理原則;規定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同時履行原則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規定情事變更原則。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不分節。建議規定發生法定解除權的情形:不可抗力、履行拒絕、履行遲延;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履行相互通知、相互協助和相互保護的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規定履行拒絕的違約責任;規定強制實際履行;瑕疵履行的責任;違約金以賠償性為原則,懲罰性為例外;當事人可以約定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時,損害賠償金應當相當于違約所受損失,包括可得利益;規定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過錯相抵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第三人侵害債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
規定各種典型合同: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借用合同;承攬合同;運送合同;儲蓄合同;結算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保管合同;合伙合同;雇用合同;保證合同;技術合同。
第五編 侵權行為
(說明)
侵權行為法性質上屬于救濟法,是人民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民事救濟手段,因此屬于強行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其適用。但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與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本質相同,因此同屬于債權法,稱為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與合同之債的區別在于,前者為法定之債,后者為任意之債。但兩者權利本質相同,均屬于相對權和請求權,具有共同的本質和效力,其移轉、變更、清償、消滅,以及可分債權與不可分債權,種類債權與特定債權,選擇債權債務、單獨債權債務及連帶債權債務等,適用同樣的規則即債權總則的規定。建議設十一章,其中第一章規定一般侵權行為及適用于整個侵權行為法的共同規則,其余各章規定特殊侵權行為的特殊規則。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責任原則 建議規定: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失推定原則;對于本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失責任原則、加害人沒有過失而不予賠償顯然不公正的,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使雙方分擔損害。
第二節共同侵權行為 建議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教唆者、幫助者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準用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
第三節損害賠償 建議規定: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生命侵害的金錢損害賠償與撫慰金;人身傷害的金錢損害賠償與撫慰金;人格損害的金錢損害賠償與撫慰金;過失相抵規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第四節過失相抵 建議規定過失相抵規則: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但加害人為故意的,不得以受害人有過失為由主張過失相抵。
第二章 使用人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被使用人于執行職務中的行為致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由使用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對該被使用人有求償權。
第三章 工作物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土地上下的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因其設置管理存在瑕疵致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由該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損害發生的,可以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適當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以瑕疵和損害系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而要求免責。
第四章 公共營造物責任
不分節。建議覿定:公共營造物因其設置管理存在瑕疵致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由公共營造物的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損害發生的,可以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適當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不得以瑕疵系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而要求免責。
第五章 公害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污染環境的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章 動物傷害的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證明因受害人的過失導致損害發生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證明系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損害發生的,由該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章 高度危險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高空、高壓、易燃二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具有高度危險的事業或設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高度危險事業或設施的經營者或所有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經營者或所有人證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發生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高度危險事業或設施的、經營者或所有人不得以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損害發生為由要求免責。
第八章 交通事故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運行中的機動車造成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證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發生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運行中的機動車相互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駕駛人有過失的一方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機動車駕駛人均有過失的,由雙方機動車所有人按照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或借用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或借用人視同機動車所有人。
第九章 產品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產品之生產者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產品之生產者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或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章 醫療過失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在醫療護理活動中,因醫院或醫生有診療護理過失的行為造成患者生命、身體和健康遭受損害的,由醫院或醫生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醫院或醫生證明診療護理行為不存在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侵害人格權的責任
不分節。建議規定: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姓名的,應當停止使用、消除影響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應當停止使用、消除影響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非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除外;傳播不真實的信息造成他人名譽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其損害的責任,但證明所傳播的信息基本真實或有正當理由信其真實的,不承擔責任;傳播他人不愿人知的隱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害的責任,但該傳播行為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承擔責任;正當的輿論監督,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或隱私的侵權行為。
第六編 親屬
(說明)
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范的社會關系分別為兩大類,即經濟生活關系和家庭生活關系。與此相應,民法規范也分別為兩大類,即財產法和身份法。財產法再分為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和知識產權法,而身份法僅指親屬法。因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家庭喪失其經濟職能,家庭生活曾經被認為與經濟生活無關,以致否認家庭生活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否認親屬法屬于民法。在這種歷史背景之下,親屬法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改稱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改革開放以采,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家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那種認為家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逐漸被拋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家庭生活關系納入民法調整范圍,規定了民法調整家庭生活關系的若干基本規則,如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還專設一節規定了當時的婚姻法未規定的監護制度。因此,建議民法典應就規范家庭生活關系的法律規則專設一編,稱為親屬編(或婚姻家庭編),包括九章。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不分節。建議規定親屬法的調整對象;規定親屬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推行家庭生育計劃;禁止妨害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及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實行民主、勤儉持家,維護善良風俗,提倡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親屬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親屬關系的發生 建議規定親屬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結婚;出生;收養。規定親屬的種類: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規定親等及其計算方法。第二節親屬關系的效力 建議規定:近親屬的范圍;親屬間禁止結婚的規定;近親屬間扶養關系的規定;姻親間扶養關系的規定;親屬間監護的規定。第三節親屬關系的終止 建議規定親屬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規定婚姻關系終止后的姻親關系。
第三章 結婚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結婚的實質要件 建議規定:自愿;法定年齡;非禁婚親;無配偶;關于禁婚疾病的規定。第二節結婚的形式要件 建議規定:雙方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所須文件;登記機關;登記審查;橐龉嫫。第三節婚姻無效制度 規定無效婚姻的種類;,婚姻無效請求權;婚姻無效請求時效;婚姻無效的后果;婚姻無效確認機關;法院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關于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后子女及財產的規定。
第四章 夫妻關系
建議設二節。第一節夫妻的權利義務 建議規定: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平等的工作權;平等的親權;住所決定權;生育權和生育的家庭計劃義務;互負共同生活的義務及解除共同生活義務的特定情形;相互扶助的義務;相互為代理人及除外的情形。第二節夫妻財產制 建議規定:個人特有財產;約定財產制包括約定時間、約定原則、登記、約定的變更及終止;法定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的原則、財產范圍等;約定財產制的種類包括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關于夫妻財產制的適用規則。
第五章 離婚
建議設三節。第一節登記離婚 建議規定:登記離婚的條件;登記的程序;提出登記離婚申請后的三個月考慮期;離婚無效的規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不適用登記離婚的規定。第二節訴訟離婚 建議采列舉與概括方式規定可以離婚的條件;法官主持下調解和好;調解和好不成時的調解離婚;調解離婚不成時的判決離婚;關于限制離婚的特殊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和探視的規定;關于復婚的規定。第三節離婚的財產分割 建議規定:按照約定或法定財產制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原則;一方特有財產歸一方所有;財產分割中應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財產分割應有利于生活、生產,不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關于住房問題、共同債務的分擔的規定等。
第六章 父母子女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父母與婚生子女 建議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及除斥期間;夫妻雙方同意的人工生育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二節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建議規定: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包括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的規定。
第三節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建議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適用第一節父母與婚生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四節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與親權 建議規定:親權的定義;親權的內容(決定未成年子女姓名權,決定未成年子女住所權,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束和教育權,保護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職業同意權,未成年子女財產管理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法定代理權);親權的行使原則;親權濫用的禁止、親權的喪失和恢復。
第七章 收養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建議規定收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原則;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違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第二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建議規定:被收養人的范圍;送養人的條件;收養人的條件;收養的人數限制及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限制;共同收養的規定等;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第三節收養的效力 建議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的規定;關于養子女姓名的規定;收養無效的條件和效果。第四節收養的解除,建議規定:解除收養關系的限制;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效果。
第八章 扶養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扶養的范圍 建議規定:近親屬間的法定扶養關系;近親屬的范圍:配偶、五代內的直系血親、二親等的旁系血親。第二節扶養的順序 建議規定:扶養義務人為數人時履行扶養義務的順序;扶養權利人為數人時受扶養的順序。第三節扶養的條件和方法 建議規定:扶養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扶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扶養;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第四節扶養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建議規定:扶養關系變更的條件和變更的效果;扶養關系終止的原因和終止的效果。
第九章 監護
建議設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 建議規定:監護的定義;監護設立的條件;監護的開始。第二節監護人 建議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選任監護人;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選任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的欠格;監護監督人;監護機關。第三節監護職責 建議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職責;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職責;監護監督人的職責;監護機關的職責。第四節監護關系的終止 建議規定:監護關系終止的條件;臨時保護人。
第七編 繼承
(說明)
繼承法規定自然人死亡后遺產移轉的基本規則,繼承權屬于以血緣或身份關系為基礎的財產權。繼承法為民法典重要內容,當然應作為民法典的一編。建議以現行繼承法為基礎,總結司法經驗,稍作損益,設四章規定。
(各章名稱及內容要點)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不分節。建議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開始;繼承開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規定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鑒于現行法對胎兒保護不周及司法實踐經驗,建議規定:胎兒視為已出生,有繼承及受遺贈能力。
第二章 法定繼承
不分節。建議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的代位。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不分節。建議規定:遺囑自由原則。規定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建議規定特留份制度。規定遺囑見證人及其職責。規定遺囑的撤銷和變更;遺囑的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不分節。建議規定:遺產的保管;放棄繼承的表示;遺贈扶養協議;遺產分割原則;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稅負的清償;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 1998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委托作者起草此大綱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