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法律文書格式與寫作技巧》
民用法律文書與社會生活(總論)
一、社會生活廣泛需要民用法律文書
社會生活豐富多彩,每個公民(自然人)都是處于一定的社會地位基礎上,以獨特的方式在與他人建立的某種社會關系中生活著。正是由于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才構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生畫卷。
我們的國家現在正朝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前進,國家法律賦予廣大公民神圣的權利,如,民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債權、知識產權以及訴訟權利等。在人們的實際生活中,人們依據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一種普通的意識,因而民用法律文書也就成為社會上人際關系的紐帶。但是,目前民用法律文書寫作尚存在著不少問題。為了充分發揮民用法律文書的積極作用,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認識:
(一)民用法律文書是公民依法自我保護的手段
民用法律文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確立相互關系、預防或解決糾紛的書面憑證,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
所謂“民用法律文書”(俗稱“老百姓使用的文書”),是相對于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法律文書(俗稱“官用文書”)而言的。這兩種文書的共同點是,以法律為依據進行寫作,其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的安定局面,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持續發展。但是二者也有明顯區別:(1)主體意志有別。民用法律文書是法律與當事人意志的融合,而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文書是國家意志和公理的體現;(2)著眼點有別。民用法律文書著眼于保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文書,則既著眼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著眼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進行法制宣傳教育;(3)效力有別。民用法律文書具有主體的自我約束力,而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文書,則具有客觀的強制性。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民用法律文書”,并不等于“民事法律文書”;民用法律文書的內容相當豐富,既有民事性質的內容,也包括有關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不過,從總體來說,民用法律文書以民事內容為最多。
民用法律文書雖然相對于“官用文書”存在,但是二者關系十分密切。民用法律文書常常能夠引起“官用文書”的產生,而“官用文書”則有權對民用法律文書作出評判和處理。不過,民用法律文書也并非完全是被動地服從,有時也可以對“官用文書”提出異議。換句話說,民用法律文書既可以求得“官用文書”的支持,也可以對其實行監督。
在現實生活中,民用法律文書的作用日益顯著。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固然負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責任,然而,在客觀上,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不可能隨時隨地知悉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每個公民是否在進行法律許可或禁止的某種活動。因此,廣大公民有權利也有責任主動使用法律文書手段,自行調整與他人的關系,主動爭取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支持。這樣,既可以及時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又可以減輕司法機關和政府執法部門的工作壓力。
(二)民用法律文書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
憲法規定“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這是因為,歷史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一條規律:沒有法治的國家,其社會必然是混亂動蕩的社會,必然出現無是非、無權威、“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怪異狀況;法治國家,則是非有標準,講理有章法,社會有秩序。法治國家不是無糾紛、無案件發生,而是“有狀能告,有冤可伸”。
建立法治國家,首先要有“良法”,其次要靠司法、執法和守法。其中,除了需要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政府執法部門依法行政之外,還必須靠廣大公民懂法、用法,即能夠依照法律去正確調整人際關系。只有廣大公民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時候,不再“忍氣吞聲”,不再采取阿Q式的“精神勝利法”,也不是簡單采取“以牙還牙”式非理性的暴力沖突手段,而是善于以理性的態度,運用法律文書這一手段進行自我保護,才會步入法治社會;只有法律深入人心,普通老百姓都能夠自覺通過法律文書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一個文明向上、具有淳風良俗的社會才會出現,也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三)民用法律文書在市場經濟中使用廣泛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產、商務、消費、金融、保險、交通、科技、醫療、勞務、房地產、委托代理等諸多領域,為建立法律關系或解決爭議,使用了大量的多種形式的法律文書。上述民用法律文書,按其性質和用途來劃分,可以概括為兩大類:(1)民用訴訟文書。主要包括訴狀以及相關的其他文書,如起訴狀、答辯狀、申訴書、辯護委托書等。(2)民用非訴訟文書。這類文書極為豐富、繁雜,如專利申請書、借款申請書、授權委托書、扶養協議、仲裁協議、合同書.、擔保書、遺囑以及律師實務中其他非訴訟文書等。上述兩類民用法律文書,都非常實用,有很強的生命力。
二、民用法律文書的特點和寫作要求
民用法律文書屬于公文體應用文書。為了充分發揮民用法律文書的功能,應當切實了解它的特點并符合其寫作要求。
(一)民用法律文書的特點
民用法律文書與“官用文書”相比,有以下特點:(1)實用性強。民用法律文書都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實際需要寫作的,內容實實在在,三言兩語即直奔主題。(2)個性鮮明。民用法律文書雖然有類別共同點,但是每一份文書的具體內容各有不同,不會相互混淆,具有很強的真實感。(3)意思自治。民用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和內容,都是當事人主觀意圖和切身感受的真實表現,即便由他人代筆,也必須反映當事人的意志。(4)自書或代書。使用民用法律文書的主體是一定的,但是寫作人卻是靈活的。當事人可以自己書寫,也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一般是請律師代書)。 (5)文書形式力求規范性和任意性統一。民用法律文書涉及面很廣,有些因為法律有明確要求,主管部門制定了統一的格式;有些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但是有約定俗成的寫作形式;還有許多內容屬于新興事物,沒有先例,便需要由當事人參照已有的相近內容的文書格式,自己進行“創作”。甚至某些已有的“格式文本”,也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補充。(6)語言通俗簡要。民用法律文書以達意、實用為目的,不求文采,甚至可以說,民用法律文書的語言以樸實為美。一般不過多使用法律術語(特別是專業性太強的法律詞語),而是用深入淺出、簡明扼要的語言進行表達。但是,民用法律文書也并不排斥基本的法律術語,對那些有失嚴肅性的生活用語應堅決排斥。
(二)民用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
(1)內容必須合法。寫作民用法律文書,一般是以保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為第一目的,但是,其內容不可以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否則,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甚至相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盜竊合同”之類)。(2)意思必須真實。民用法律文書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內容應當合乎客觀實際,有相應的證據為憑。(3)形式應求規范。民用法律文書的格式雖然不像“官用文書”那樣嚴格,但是凡是有統一格式的,應當盡量按格式來寫;沒有統一格式的,應當力求合乎習慣;其中有關內容要素,必須完備無缺;有關名稱、稱謂必須合乎規范。(4)語言必須準確。民用法律文書是要產生法律后果的,語言必須確切。否則,一字之差,一詞之歧,就會導致語意不清,產生糾紛。(5)必須嚴肅認真。寫作法律文書不是兒戲,必須認真對待。認真的態度,常常可以避免許多差錯,甚至可以彌補寫作技能不高的缺陷。在目前民用法律文書寫作實踐中,文面雜亂、書寫潦草,內容粗疏,當事人因此吃了苦頭的例子,并非鮮見。
總之,寫作民用法律文書,必須做到內容真實,語言清楚,形式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