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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刑法教程(總論)》
第二章 二十世紀俄羅斯刑事立法(總則)的歷史
第一節 俄羅斯刑事立法史的對象和分期的意義
刑法的歷史比較認識方法屬于最重要的方法論法則。誰要是不了解國家的過去,誰就不能在現實中辨別方向,也看不清未來。
如前所述,刑法的概念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律關系。本章將闡述刑事立法的歷史。
最近十年中,整個歷史,也包括刑法史,成了極其尖銳的爭議的對象。遺憾的是,爭論往往不受對立法客觀分析的制約,而是對刑事法律政策進行政治化的注解,而且不是依據法律,而是按照某個作者的論斷進行這種注解。可以對比幾種刑法教科書(《總則》,莫斯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和“星火”出版社1996年和1997年版的同名教材中論述刑事立法史的章節。它們的區別不僅在于歷史章節一與三之比的篇幅之差,而且在于對法律的評價。盡管法律是政治,但刑事法律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維護占統治地位的政權制度,保護該國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歷史的真實要求擺脫政治化,不允許注釋者對這個或那個歷史時期心存主觀偏見。
法制、人道、公正等許多世紀的全人類原則,也應該使用這些原則作為評價法律的標準。現在俄羅斯有著幾十個政黨和更多的各種各樣的社會團體。但是我們認為,不應該脫離法律的條文而對法律作主觀的解釋。刑事法律大多規定得相當清楚明了,并不需要作特別的注釋。例如,不應該繪聲繪色地描寫“紅色恐怖”而忘記“白色恐怖”,在這時也不應該不舉出全俄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1917年10月26日與《土地法令》同一天通過的《關于廢止死刑的法令》。不斷重復布爾什維克“殘暴”的陳詞濫調而避而不談1918—1919年間以及稍后在1922年《蘇俄刑法典》就已經很規范的刑罰體系,不談幾乎半年一次20年代初的實行的大赦,這是不客觀的。由此可見,在敘述20世紀俄羅斯刑法史的時候,給大學生造成一種除1903年《刑法典》之外,根本不存在任何一部進步刑事法律的印象,也是不客觀的。這種觀點;在一本專著或者一篇雜志的文章中可能是適宜的,但對于一部高等學校的教科書卻不然了①。
除毫無刪改地引用法律條文外,法律草案資料對于了解法律的意義也是很重要的。刑法的有效性也由執法實踐和刑事統計,即官方的和科學研究的統計來說明。刑事統計表明,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有效地與犯罪現象抗衡。
對刑事立法進行歷史比較分析的意義在于搞清楚立法演變的穩定趨勢。這種趨勢能夠相對準確地預測刑事立法以后的發展。這樣的分析在完善立法方面也是大有成效的。眾所周知,法律的完善過程是經常性的。歷史經驗的作用在于“不是發明一輛自行車”,而是充分地利用它;
對20世紀俄羅斯刑事立法史的分期在各種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科書中不盡相同。區別不僅在于劃分的時間參數不同,而且在于對各個時期的評價不同,這種評價最直觀地表現在各個階段的冠名上。例如,《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程》中分為6個階段:第一階段——向資產階級君主制過渡時期;第二階段——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時期;第三階段——社會主義革命和蘇維埃共和國建立時期;第四階段——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第五階段——國家政黨社會主義時期(1930年—60年代初);第六階段——社會主義危機時期。①
《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科書的作者們將蘇維埃國家與法的發展分為7個②時期:第一——蘇維埃法創立時期(1917年10月一 1918年);第二——國內戰爭和外國干涉時期的法(1918年一 1920年);第三——新經濟政策時期的蘇維埃法(1921年一1929年);第四——社會關系根本破壞時期的蘇維埃法(1930年一1940年);第五——偉大衛國戰爭時期的蘇維埃法(1941年一1945年);第六——戰后國民經濟恢復和發展時期的蘇維埃法(1945年一1965年);第七——社會關系自由化時期的蘇維埃法(60年代中期);第八——社會發展速度減緩時期的蘇維埃法(70--80年代);第九——資本主義復辟時期的法(1991年至今)。③
最新的刑法教科書中的歷史分期同國家與法教科書不一致。這種分期應該如果說不是等同的,也起碼是與基礎教材相近的,盡管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例如,葉卡捷林堡的著作者們(該章的作者是H.兄科扎欽柯教授)把刑法的整個歷史打碎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古羅斯。“那個時期無定形的,萌芽狀態的法令是事實法和具體復仇者的法。”在第二階段,的法令是不成文的(刑法慣例)和成文的規范。第三階段直至今日,是只有成文刑法的時期。我們可以看到,分期的標準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盡管是不成文的,當然同立法毫不相干)。這種觀點是獨特的,但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A.B.納烏莫夫(A.B.Haymob)教授提出了一個很有趣的分期。歷史被他分為時間不等的3個階段:蘇維埃前的時期、蘇維埃時期和后蘇維埃時期。第一個階段包括10個世紀,第二個階段包括3/4個世紀,第三階段為7年。劃分根據不明確。
本章對20世紀俄羅斯刑法作如下的劃分,所依據的標準是兩個:(1)政權的國家法律和社會經濟體制;(2)以刑事立法為根據的標準。
1.向資產階級君主制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過渡時期的刑事立法(1901年一1917年10月);
2.蘇維埃刑事立法的形成(1917年10月一1922年);
3.1922年的第一部《蘇俄刑法典》;
4.最初的全聯盟刑事立法,1926年一1940年各加盟共和國刑法典;
5.粗暴違反法制時期的刑事立法(1927年一1941年)
6.戰時和戰后的刑事立法(1941年一1953年);
7.社會關系自由化時期的刑事立法(1953年一1965年);
8.社會關系減緩發展時期的刑事立法(1961年一1985年);
9.改革時期(1985年一1991年)和資本主義復辟時期(1991年一1998年)的刑事立法。
① 上述內容引自《刑法總論》教科書,莫斯科“星火”出版社1997年版,第44--51頁。
① H.A.伊薩耶夫<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莫斯科“法學家”出版社1994年版。
②原文如此。從后文看,此處應為“9個”時期。
③ 《我國國家與法的歷史(第二部分)》,O.H.奇斯佳科夫主編,莫斯科“別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