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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節決定分數--司法考試應考對策方法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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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節決定分數--司法考試應考對策方法新思維


    第三章
    細節決定分數

    四年以前,曾有一位畢業于國內某知名法學院的H先生應聘做筆者的律師助理。
    H先生在大學期間發表過不少論文,對法律也頗有興趣。在試用期間,筆者要H先
    生協助辦理的第一樁訴訟案是一件貸款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借款糾紛案。筆者代理銀行
    首先起訴,其后借款企業又提起了反訴。
    因為該案事實比較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筆者便讓H先生起草了訴訟文書。H
    先生很快便完成了此項任務,似乎沒費什么周折。一個月的試用期滿后,筆者委婉地向H
    先生表示,律師事務所不再正式聘用他。H先生先很驚詫,繼而愕然,而后有些激動。對
    此,筆者只好坦率地告訴H先生,他不適合從事律師工作。
    非常遺憾,H先生所草擬的簡單的民事起訴狀與答辯狀充滿了細節問題。其一,原告
    某銀行支行不是獨立法人,支行行長應該是“負責人”,而H先生將其身份標明是“法定
    代表人”。其二,H先生在起訴狀中未留下銀行聯系電話或代理律師聯系電話。其三,H
    先生在起訴狀訴訟請求中寫道,“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共
    計……”,而應改為“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支付延期付款違
    約金×××元”。起碼,違約金不是返還的對象。借款企業延遲付款所應支付的應是違約
    金,準確的稱呼不能稱之為滯納金。其四,H先生在訴狀中遺漏了對于抵押物的權利請
    求。其五,在反訴答辯狀中,H先生將“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混為一談。其
    六,H先生在計算借款企業延期付款違約金時出現了錯誤,他違反了《民法通則》中關
    于日期的規定,沒有自貸款期限屆滿之日次日起計算,而是從當日開始計算。其七,H先
    生在書面代理意見中,將兩當事人簡稱為原告、被告,而未區分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
    與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極易產生誤解……
    最后,筆者只能坦率地告知H先生。律師所希望聘用的是一位助理律師,他將成為
    一位法律職業者。注重細節,精心對待案情的每一環節,耐心推敲法律文書的每一字句,
    是職業素養的基本要求,也是從事法律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礎。很顯然,H先生目前尚不具
    備這種水準,他的粗心大意與大而化之,也許能在市場營銷中沖鋒陷陣,但不可能成為一
    名合格的法律職業人。
    的確,注重細節是法律職業的特征;正是在對案情的細枝末節、法律文書的點滴字句
    “吹毛求疵”之后,優秀的法律人才能夠厘清法律事實,判斷出法律關系,準確適用
    法律。
    筆者曾在英國旁聽過刑事案件的庭審。那個最展示大律師(Barrister)水準的對證人
    交叉盤問階段(Cross Examination),其實就是一個令外行聽來昏昏欲睡的、沒完沒了的、
    不厭其煩的反復詢問過程。身著律師袍、頭頂銀白假發的大律師會將對方證人從大至

    “你對種族問題的看法”,到小至“你上洗手間大約花了幾分鐘”之類的細節問個底掉。
    而一旦證人誤入圈套,大律師便會不露聲色、步步為營,直至達到自己的證明目的。
    2004年,一本叫作《細節決定成敗》的書火遍了中國。作者在前言中寫道:“蕓蕓眾
    生能做大事的實在太少,多數人的多數情況總還只能做一些具體的事、瑣碎的事、單調的
    事,也許過于平談,也許雞毛蒜皮,但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的不可缺少的
    基礎。”①
    筆者深以為然。
    同時,筆者認為細節對于法律職業,乃至對于司法考試尤具重要價值。司法考試是對
    于法律職業從事者的資格考試,在試卷中引入了對細節的考查正合乎合格者未來從業的要
    求。注重法律適用,注重考生將抽象法條適用于具體案情的實際操作水平,要求每一考生
    務必注重試題中題干與題肢部分的點滴細節;大部分司考試題客觀化、答案惟一性的特點
    決定了正確的答案只能來自對于題目表述的認真研究,這也要求我們對細節加以重視。
    司法考試希望對考生的法律職業水平進行全面考核,但是囿于時間與試卷篇幅,司法
    考試又不能全面展開、羅列所有。對于案例分析的測試,司法考試不可能將司法實踐中的
    所有材料一一呈現給考生,而只能擇其重點在題干中加以敘述。在這些“惜墨如金”的 、
    敘述中。每一個細節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典型的法律規范邏輯結構可以分為條件假
    設、行為模式、法律后果。而結合到選擇題或案例分析題中,最后展現在題肢或答案部分
    的多是法律后果,而能否適用具體法條則取決于案情與條件假設、行為模式部分是否相
    符。只有題干部分中用極少筆墨陳述的案情符合法條條件假設、行為模式部分所包含的要
    件,我們才能用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式得出如下結果:因為法條B適用后得出的結果為
    C,而案件A的情況符合法條B的條件假設、行為模式,所以案件A的法律后果為c。
    在上述推理過程中,對于法條B的內容的記憶固然重要,但筆者認為對小前提的判
    斷,即案件A的情況是否符合法條B規定的條件假設、行為模式,則更為關鍵。只有具
    有剝繭抽絲與認真分析的能力,從具體的案情介紹中抽離出符合法條規定的條件假設、行
    為模式,才能完成邏輯推理的關鍵的一步。
    正因為案情的介紹往往著墨不多,這又要求我們耐心仔細,既不遺漏任何一個有用的
    細節,又不被故意設置的干擾項所迷惑。
    筆者認為,案件中的細節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可以稱之為成就條件項,它們的作
    用主要是作為構成法條適用的條件,如果沒有此細節,則案情不符合法條中的條件假設部
    分,也就不能適用該法條去進行法律判斷。另一類可以稱之為排除條件項,它們的作用主
    要是排除該法條的適用,正因為該細節的存在,案情與法條中的條件假設部分不符。最后
    一類可以稱之為干擾條件項。這種細節的存在與法條適用與否無關,但它們的出現往往會
    干擾考生的正常推理。
    一、成就條件項
    對于成就條件項,我們又可以將其分為比較明確的成就條件與比較隱晦的成就條件。
    前者往往比較直白,與法條條件假設部分的對應關系十分清晰;后者往往比較曲折隱晦,
    大多須經過一個推理判斷才能找到與法條條件假設部分的對應關系。
    比較明確的成就條件如:
    [倒]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25題/單選題
    李某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期限5年,保費已一次繳
    清。兩年后其子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并已執行。李某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對此,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A.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B.根據李某已付保費,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予以退還
    c.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返還保險費
    D.可以解除合同,但應全額返還保險費
    答案為B。本題中,“5年”是一個十分關鍵的細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67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只有李某已交足了二年以上的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才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5年”的細節規定,使得保險人退還現金價值的義務得以成就,這個細節的表達語言與
    法條中的語言基本一致,較為容易識別。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13題/單選題
    甲和乙是盜竊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監獄服刑。二人在服刑期
    間脫逃至A市。甲在A市某賓館吃飯時被抓獲,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甲在A市還犯有盜竊
    罪;乙在A市搶劫時被當場抓獲。對甲和乙所犯的新罪應當如何進行偵查?
    A.二人均由監獄一并進行偵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進行偵查
    C.甲由監獄進行偵查,乙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D.乙由監獄進行偵查,甲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答案為C。本題中“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當場被抓獲”是很關鍵的細節。《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發現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
    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
    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
    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17題/單選題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趁上廁所之機逃跑,較長時間一直未被抓獲,應當作出何
    種處理?
    A·延期審理的決定 c.中止審理的決定
    B·延期審理的裁定 D.中止審理的裁定
    答案為D。本題中“較長時間”是一個很關鍵的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
    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
    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
    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55題/多選題
    甲(20歲)和乙(17歲)是盜竊案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某律師為辯護
    人,乙的父親(在國家機關任現職)擔任乙的辯護人。乙的父親有權行使下列哪些訴訟
    權利?
    A.有權獨立進行辯護
    B·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C·有權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后,不經乙同意,提出上訴
    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
    本題答案為AC。本題c選項的入選是因為‘‘17歲’’這個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本題中因為 17歲為
    未成年人,其父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
    [倒]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65題/多選題
    某公司被盜手提電腦一臺,偵查人員懷疑是王某所為,王某一開始不承認,但后來經
    過刑訊承認了盜竊事實,并供述已將電腦賣給劉某,同時還說他之所以拿公司的電腦是因
    為公司拖欠了6個月的工資。偵查人員找到劉某后,劉某說電腦又倒賣給了秦某。秦某起
    初不承認,偵查人員威脅他:“如果不承認就按共同盜竊論罪!’’秦某害怕,承認了購買
    電腦一事,并交出了電腦。此案中下列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A·王某承認盜竊事實的供述 C.秦某的證言
    B·王某有關公司拖欠他工資的辯解 D.手提電腦
    答案為AC。本題題干中的“刑訊”是有價值的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
    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弓1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
    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倒]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二)/第2題/單選題
    張甲(20歲)與張乙(14歲)走到張丙家門口,見張丙家門口臥著一條花狗睡覺,
    張甲對張乙說,你拿一塊石頭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應,張乙照此辦理。花狗被打以后朝
    張乙追去,張乙見勢不妙忙躲在迎面走來的張丁的身后,花狗咬傷了張丁。張丁為此花去
    醫藥費500元。對此費用應如何承擔?
    A.主要由張丙承擔,張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部分
    B.主要由張乙的監護人承擔,張丙承擔適當部分
    c.主要由張甲承擔,張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部分
    D.主要由張乙的監護人承擔,張甲承擔適當部分
    答案為C。本題的重要細節是“張乙(14周歲)”,其相應的法律意義為張乙是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
    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
    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因此張丙不承擔責任。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
    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
    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
    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
    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
    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因
    此,本題選擇C。
    [例]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二)/第23題/單選題
    路某(15歲)先后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財物折價l萬余元;唆使李某(19
    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 500元。路某
    的行為構成何罪?
    A.盜竊罪 c.綁架罪
    B.搶劫罪 D.搶劫罪、綁架罪
    答案為B。本題中路某教唆他人實施了盜竊、綁架和搶劫三種犯罪行為,屬于三種犯
    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15歲”,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
    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比較隱晦的成就條件有以下幾例: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12題/單選題
    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
    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
    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約,
    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約已被撤回 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
    B·要約已被撤銷 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
    答案為A。本題考查的是要約的撤回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
    約人”,可見只有乙公司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甲公司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甲
    公司,則要約才可以撤回。案中“旋又”兩個字對本案的結果十分關鍵,一般可以認為
    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剛剛發出要約,“旋又”發出撤回通知,那么就能推斷兩件文書應同
    時到達甲公司,則認為乙公司可以撤回要約。考官不用“后又”、“稍后”等詞語,恰恰
    使用了“旋又”兩字,目的就在于強調兩份文件同時到達乙公司的可能性。如果考生領
    悟了考官的良苦用心,自能選出A。但有些考生偏偏與考官較勁,非要認為‘‘旋又”也
    是有一時間間隔,所以撤回通知會晚于要約到達,那么筆者認為這是不能體會本文的主旨
    所致。本文旨在說明:在惜墨如金的試題題干中,每一細節都具有重要價值。你只須多多
    體會一下,為什么要用“旋又”二字,而不單用“又”字,就能理解其中滋味了。當然,
    這個細節的表達與法條中條件假設、行為模式部分的規定并不能簡單地一一對應上,而需
    要考生進行若干分析。 .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52題/多選題
    甲欠~5 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告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則起
    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物品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各一臺以150元價格賣給知情的
    丙,被乙發現。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
    B.如乙發現之日為2000年5月1 H,則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
    c.如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應由甲、丙承擔
    答案為BCD。本題考查的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行為予以撤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
    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
    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我們必須注意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如下前提:“債務
    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本案
    中,“150元”這一細節對應了“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知情”對應了“受讓人知道該情
    形”,所以本題中乙才能行使撤銷權。而一旦甲賣給丙的物品價格合理或丙并不知情,則
    結果又是另一種情況了。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85題/不定項選擇題
    王鋒與劉青結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達。1994年7月5 H,王鋒出海打漁遇臺風未
    歸,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
    決。經查,王鋒結婚后與父母分開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鋒因與劉青
    感情不和且離婚未果而與劉青分居,分居期間王鋒蓋有樓房6間。王鋒遇臺風后被人相
    救,因不想再見劉青而未與家庭聯系,獨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鋒與打工妹陳瑩
    相識并相好,并在該市教堂舉行了婚禮,生有一女王莉。陳瑩為王鋒介紹了一收入頗豐的
    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鋒因摸彩票中獎,獲獎金30萬元。1998年6月6 H王鋒與陳瑩
    各出10萬元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但未辦登記過戶手續。1999年4月8日,王鋒因心
    臟病發作死亡,臨終前告訴了陳瑩自己的身世,并口頭遺囑將自已原有的6間房屋由其母
    謝蘭繼承(有2名醫生在場)。請回答下列85~89題。
    85.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應予受理的最早申請日期是哪一天?
    A.1998年7月5 H C.1996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D.1996年7月6日
    本題答案為c。《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
    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王鋒系“出海打漁遇臺風未歸”,屬于“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所以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后,劉青即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為成就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這一條件,題干不僅表明王鋒“出海打漁”,還強調了“遇臺
    風”,考生對此應仔細加以領悟。
    [倒]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51題/多選題
    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塑料產品,總資產1 200萬元,總負債200萬元。現公司股東
    會作出了以下決定,請判斷其哪些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A.投資300萬元,與乙公司組成合伙企業
    B.向丙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投資350萬元
    c.發行100萬元公司債券
    D.減少注冊資本50萬元
    本題答案為AC。《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
    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
    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
    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而言,該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
    過公司凈資產的50%。而題干中介紹公司總資產為“l 200萬元”,總負債為“200萬
    元”,凈資產為1 000萬元,所以B項正確。此處,“l 200萬”與“200萬”這兩個數字
    看似隨意,但它們的出現正是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條創造條件。(關
    于數字的重要性,筆者在“數字化的司考”中有詳細分析。).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8題/單選題
    1998年1 1月4日,甲到娛樂場所游玩時,將賣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帶到
    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請乙吃飯時,乙告知了自己年齡,并讓甲到時為自己過生日。飯
    后,甲又帶乙到住處嫖宿。甲的行為屬于:
    A.奸淫幼女罪 C.嫖宿幼女罪
    B.強奸罪 D.應受治安處罰的嫖娼行為
    答案為C。本題中乙“1984年12月2日生”、“1998年11月4日”、“一星期后”是
    很重要的時間點。通過這些信息,可以判斷乙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因此,甲構成了嫖
    宿幼女罪。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60題/多選題
    胡女士喜歡編造并傳播小道消息,她曾經捏造事實,同時誹謗甲、乙、丙、丁四人。
    此后,甲獨自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參加訴訟
    c.乙、丙、丁不參加訴訟,但允許他們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訴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許其保留告訴權
    答案為AC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
    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
    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
    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
    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本題題干中“同時”
    二字的出現,表明甲乙丙丁四人為共同被害人,因此適用以上法條。
    二、排除條件項
    排除條件項的出現,其目的僅在于排除相應法條的適用。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35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A.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決后被追究刑事責任
    B·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判決認
    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c.某案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證言是真實的
    D.某案的生效調解書認定的事實不正確
    答案為B。《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原
    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
    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
    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本案中,題肢部分的確迷惑住了不少考生,A項中“刑事責任”、
    “犯罪”字樣為正確選擇增加了難度。依據法條,審判人員在審理此案時有貪污受賄、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才能提出抗訴。而案情介紹中,考官刻意明確介紹了審判長觸犯
    的罪名為“交通肇事”罪,所以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
    相關規定了。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54題/多選題
    下列哪些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A.某電視臺為了報道油畫展覽的盛況,在電視新聞中播放了展覽的油畫
    B.某教授在世紀論壇上的演講詞被電臺全文報道
    C.法院為了查證將張某發表的文章復制了3篇
    D.出版社將蒙文發表的作品翻譯成漢文在國內出版發行
    答案為ABC,《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
    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
    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本題中D選項容易引起誤解。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1項之規
    定,如果出版社將漢語發表的作品翻譯成蒙文在國內出版發行,則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
    為。但題肢中恰恰列明了將“蒙文”翻譯成“漢文”,則不能適用上述法條。可見,對于
    細節的忽略,往往導致整個理解的失誤。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11題/單選題
    律師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時,編造了一份對自己代理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虛
    假證言,指使證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陳述,致使本該敗訴的己方當事人因此而勝訴。王
    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偽證罪 c.妨害作證罪
    B.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D.幫助偽造證據罪
    答案為c。《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
    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依據本法條,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妨害作證罪。
    很多考生會在B、C選項中舉棋不定,但是只要考生認真讀題干,看到“民事訴訟案
    件”這個很關鍵的訊息時,就可以知道B項是不應選的。因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的構成前提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倒]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二)/第5題/單選題
    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紅塔山
    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
    認定?
    A.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B.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C.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
    D.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
    答案為C。本題中乙公然出賣假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
    此此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本題中的關鍵細節‘‘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即
    排除了甲受欺詐的可能。
    同時應注意,《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中關于行為無效的規定有區別。
    [倒]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6題/單選題
    甲15周歲,系我國某邊鎮中學生。甲和乙一起上學,在路上撿到一手提包。打開后,
    發現內有1 000元錢和4小袋白粉末。甲說:“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t H。roi。,
    及‘50g’的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就是白粉,我們把它賣了,還能發一筆財。,,
    二人遂將4袋白粉均分。甲先將一袋白粉賣與他人,后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游時,攜帶另
    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為:
    A·構成走私毒品罪 c.構成販賣毒品罪
    B·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答案為c。本題中甲既有販賣毒品行為,又有走私毒品行為。但是,甲的行為卻只構
    成了販賣毒品罪。因為本題“甲15周歲”,而對于走私毒品罪,只有達到16周歲才能負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也只有C項正確。
    三、干擾條件項
    干擾條件項既不能成就法條的適用,也不能排除法條的適用,它的出現僅僅為了干擾
    考生的判斷。當然,既然其動機僅在于干擾,那么這些細節往往是一些似是而非、容易與
    成就條件項、排除條件項混淆的細節。它往往與成就條件項或排除條件項一并出現,我們
    對此要保持高度的清醒。
    [倒]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17題/單選題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乙。甲于2004年4月死
    亡。經查,甲立遺囑時乙17歲,丙14歲,現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C.乙獲得全部遺產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D.丙獲得全部遺產
    本題答案為C。《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
    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
    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
    況確定。”
    題干中“丙14歲”那是一個干擾項。有些考生一旦見了這個年齡,馬上與自然人的
    行為能力聯系起來,似乎覺得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繼承任何遺產有違公平。而殊不
    知,題干中,“乙、丙均已工作”才是成就條件項,而“丙14歲”不過是一個干擾項。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20題/單選題
    甲為自己投保一份人壽險,指定其妻為受益人。甲有一子4歲,甲母50歲且自己單
    獨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該份保險的保險金依法應如何處理?
    A.應作為遺產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繼承
    B.應作為遺產由甲妻一人繼承
    C.應作為遺產由甲妻、甲子繼承
    D.應全部支付給甲妻
    答案為D。《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
    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
    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第64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
    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
    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
    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題中,甲妻為受益人,甲死亡后不存在第64條規定的情形,所以答案為D。至于說
    “子4歲”、“母50歲自己單獨生活”純屬于干擾項,意在讓考生動惻隱之心從而誤選A
    項。考官出題思路大致同上例。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98題/不定項選擇題
    魯天(男)與謝威(女)于1989年結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為瑣事爭吵。謝威
    多次與魯天協商離婚,均因財產處理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
    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魯天的婚姻關系。據此,請回答下列97—100題。
    98.如果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謝威懷孕已3個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B.應當判決不準許離婚
    c.中止訴訟,待謝威分娩后1年再繼續審理
    D.可以繼續審理
    答案為D。《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
    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
    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選擇題題干告訴我們“謝威懷孕已3個月”,這純
    屬是一個干擾項,它容易讓考生誤以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第l款之
    規定。但是案情陳述中已告知我們“1999年3月謝威(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才
    是真正的排除條件項,這個細節排除了第34條第1款的適用。所以面對干擾項與排除項
    的一并出現,考生必須加以準確判斷。當然,對法條的理解,尤其是立法意圖的深刻理解
    必不可少。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64題/多選題
    下列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是錯誤的?
    A·甲欠乙借款2萬元,現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貸款,法院決
    定適用簡易程序
    B·丙與丁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審理中審判長認為此案
    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決定將該案改為簡易程序審理
    C·法院對戊與巳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巳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
    無錯誤,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已的上訴
    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某案件在判決生效后,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決定對該案
    進行再審,并決定對該案的再審仍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為ABC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169條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l規定:“已經按
    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
    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
    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規定:“發回重
    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題中許多考生錯誤地未選擇A項,大多是因為A項中出現了一個干擾項“2萬元”。
    “2萬元”使考生誤認為案件標的不大,案情簡單,所以應適用簡易程序。但殊不知,題干
    中尚存一個排除條件項“現甲不知去向”,這一細節就排除了簡易程序的適用。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100題/不定項選擇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公務員任職和辭職的規定?
    A.李副市長兼任公安局長和安全局長
    B.市經濟委員會張主任兼任投資公司董事長
    c·教育局高副局長辭職一年后經教育局批準到教育局所屬的教育培訓中心擔任主任
    D.市政府批準辦公廳機要處王處長辭職出國
    答案為ABD。《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4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
    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國家公務員不得
    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第7l條第3款規定:“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
    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依據以上法條,ABD當選。第73條規定: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
    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很多考生因為本法條的“兩年內”與c選項中的“一年后”相
    符,“當機立斷”也選擇了c項;須知此處是出題者故意設置的一個干擾項,而考生恰恰
    忽略了另一個條件項“經教育局批準”。
    [倒]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l題/單選題
    刑法分則某條文規定:犯A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
    告人犯A罪,但情節較輕,且其身無分文。對此,下列哪一判決符合該條規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無分文為由,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無分文且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
    執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判處拘役3個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判處罰金1 000元
    答案為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刑法規
    定‘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
    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因此,本題選擇D
    選項。
    題干中的“且身無分文”屬于干擾項。上述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
    罰金數額時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但是“身無分文”與是否
    判處罰金沒有關系。
    [倒]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二)/第78題/多選題
    王某故意傷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為其辯護人?
    A.王某在公安局任科長的哥哥
    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會任職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債務人方某,現為律師
    D.王某的叔叔,外籍華人
    答案為C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3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
    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
    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
    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
    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
    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本題B項中“本市人大常委會任職”是一個很具有迷惑力的細節,很多考生因為沒
    有記牢第(四)項的內容而誤選了B項。
    [例]1999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二)/第11題/單選題
    楊某15周歲,智力超常,大學三年級學生。楊某因有某項發明,而與劉某達成轉讓
    該發明的協議。該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A·該轉讓協議有效 c.該轉讓協議無效
    B·該轉讓協議效力未定 D.該轉讓協議可撤銷
    答案為B。《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7
    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
    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
    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
    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題中“智力超常”的出現,使很多考生誤選了A選項。須知這其實為一個干擾項,
    因為本題中轉讓發明的行為是標的額較大且專業技術要求很高的民事行為。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18題/單選題
    王某是某公安機關的法醫,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聘請王某擔
    任該案鑒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依照刑事訴訟法的
    有關規定,誰有權對王某是否回避作出決定?
    A.王某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 C.本案的合議庭
    B·該人民法院院長 D.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
    答案為B。《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
    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
    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
    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
    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
    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回避不能由法院院長以外的人決定。
    本題中“王某是某公安機關的法醫”實屬干擾項。就有考生誤認為公安機關的法醫
    同偵查人員一樣,其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
    另外,在分析案情,判別細節的作用之時,筆者認為考生還須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案情介紹中作出了敘述的就須加以判斷。案情介紹中沒有列出的條件與假設。千
    萬不能自行揣測或設計其他可能。
    [倒]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一)/第42題/多選題
    某村開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推選以下四位村民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根據我
    國憲法和法律,你認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幾位可以被推薦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
    A.李小波,剛過完17歲生日,初中畢業后成為家里的主要勞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
    好手。可其父親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呂家的一條黃牛被處罰
    B.劉光華,23歲,為人忠厚,寫得一手好字。但跟著他爺爺學了一些占卜、算卦之
    類的“技術”
    c.周秋蘭,現任村婦女主任,熱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經常與那些年輕后生嘻嘻
    哈哈,其丈夫死后,她與比自己小好幾歲的小伙子周小滿談戀愛,被老輩人說成是有傷
    風化
    D.丁長生,原為村里的民辦教師,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間,他學會
    了多種果樹栽培技術和特種養殖技術。提前釋放回來后便搞起特種養殖和果園開發
    答案為BCD。《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
    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
    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選項D中僅列明了丁長生“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沒有說明丁長生是否被剝奪
    政治權利。如果案情介紹中沒有的內容,我們就應視為沒有,因此D項可以選擇。萬萬
    不能自行猜測將案情復雜化,去考慮丁長生被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一)/第97題/不定項選擇題
    甲律師是乙銀行的法律顧問,同時又擔任丙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丙房地產公司擬
    向乙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甲律師為該房地產公司草擬了有關貸款合同,乙銀行要求甲律師
    就丙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貸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見。在上述情況下,甲律師采取的下列何種行
    為是正確的?
    A.向丙房地產公司說明自己是乙銀行的法律顧問,經丙房地產公司同意后,繼續
    代理
    B.向乙銀行說明自己是丙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拒絕提供法律意見
    C.向所在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由本所的其他律師代理乙銀行審查貸款合同的法律
    問題
    D.向乙銀行說明情況,建議乙銀行另外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審查貸款合同的
    法律問題
    答案為D。《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
    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有些考生不選D項,反而選c,其依據為《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8條
    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
    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有考生猜測,如果甲律師事務
    所、乙銀行、丙公司均位于偏遠地區,且該地區僅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則可能選c。但筆
    者再次重復,若案情中未介紹的情況,考生萬不可自行揣測添加,這種主觀臆測完全是狗
    尾續貂之舉。
    二、千萬要小心表示程度、范圍、模態的形容詞與副詞
    表示程度、范圍、模態的形容詞與副詞往往會決定法條的適用條件。司法考試不是文
    學考試,形容詞與副詞一般不是為了渲染氣氛、烘托環境的寫意之用。有些案情,一旦加
    入了某些關鍵的形容詞、副詞,則會使法律適用的結果大相徑庭。而模態詞的變更,則會
    使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發生巨大的變化。
    [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76題/多選題
    下列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當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證言
    B.原告陳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錄方法錄下的用以證明被告劉某欠其5 000元人
    民幣的錄音帶,該錄音帶部分關鍵詞的錄音聽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類證言
    D.原告提出的字跡清晰的合同文書復印件,但該合同文書的原件已丟失,且被告不
    承認其與原告存在有該合詞文書復印件所表述的法律關系
    答案為AB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下列證
    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
    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
    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
    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有些考生誤選了c項,是因為他們誤讀了題肢中的細節。選項c表明“未成年人所
    作出的各類證言”,“各類”二字已表明證言既包括“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當的證言”,
    也包含“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此處表示范圍的“各類”就是一個關鍵的
    細節。
    [倒]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一)/第77題/多選題
    按照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以下哪些情況違反了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應當
    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對當事人態度不夠禮貌
    B.警告當事人如果不按有關規定及時舉證則必然敗訴
    c.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告訴當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調解則肯定敗訴
    D.在法庭外與當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問題短暫閑聊
    答案為BC。《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11條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法官
    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并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
    合理的懷疑。”
    本題選項B中,如將題肢改為“警告當事人如果不按有關規定及時舉證則可能敗
    訴”,則該行為可能未違反法官職業道德。“必然”二字的出現,使得法官徹底喪失了中
    立立場,破壞了居問的訴訟形態。表示模態的“必然”與“可能”兩字之差,使結果判
    若云泥。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47題/單選題
    關于行政訴訟證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B.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可以不公開質證
    c.第二審程序中,所有第一審認定的證據無須再質證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無須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答案為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7條規定:“涉及
    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
    質證。”第3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
    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
    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第50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
    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
    當進行質證。”第70條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
    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
    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本題C選項中“所有”二字未免過于絕對,在題肢中很刺眼。筆者所要提醒考生的
    是,片面化、絕對化的表達方式往往存在以偏概全的錯誤。
    第十八章
    備考計劃及其誤區
    司考考生的個人情況各不相同,專業特長、學習時間、考試次數、工作經歷、考試動
    機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制訂一份普遍適用的備考計劃從理論上講缺乏可行性。尤其
    是學習方法方面,盡管專家們從教育學、心理學等方面進行研究,已總結出了不少科學方
    法,如記憶學中的艾賓浩斯遺忘曲線等。但一般性方法與個人的結合程度,尚受個人具體
    情況的影響較多。本文所建議的備考計劃,僅僅是在對司法考試內容進行研究以及對部分
    考生進行調查之后擬出的。它不是一劑包治百病的良方,但愿它能給考生以某些啟發,幫
    助考生結合個人特點制訂出適合自己的備考計劃。
    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面對司法考試這樣一門內容龐雜、體系眾多、深度不淺的考
    試來講,制訂一份備考計劃十分必要。
    對于司法考試的學習方法與備考計劃,坊間也流傳著不同的版本,演繹著不少的神
    話。許多考生,追星般對各種“方法秘談”、“權威論斷”進行追逐、搜集與傳抄。網上
    報端也不時推波助瀾,常常發表“某考生一月備考高分通過”之類的“司考神話”。有些
    說法的確不乏真知灼見,有一些卻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誤談。
    黑格爾講:“當一個人自詡為能說出理由或提出根據時,最初你不免虛懷領受,肅然
    起敬。但到了你體驗到所謂說出理由究竟是怎樣一回事之后,你就會對它不加理睬,不為
    強詞奪理的理由所欺騙。”①
    本文中,筆者在提出關于備考計劃的建議同時,也針對時下流行的一些說法進行
    辨析。
    [不同專業背景考生的備考側重]
    [誤區]:非法律本科考生單憑背法條容易順利過關,而法學博士反而難以通過。
    網上被反復熱炒的文章中常常見到“工科生專攻法條一月通過司考”之類的故事。
    聽得多了,許多考生的想法便進入了一種誤區:司法考試中,非法律本科生比法律本科生
    有優勢,只要花時間苦背法條就能在短時間內通過司考。
    筆者認為,上述故事的誤區就在于以特殊個案來替代普遍現象,同時片面夸大了法律
    本科考生的自身缺陷。
    本書中“千萬別想多了”章及其他章節中,已間斷提及了一些法律本科考生的缺陷
    問題。
    1.法本生在中國的法律院系中接受的是傳統的法學論理式教育,所形成的知識體系
    是以部門法學為框架構建起來的法學知識體系。而司法考試制度的宗旨在于通過科學化和
    法制化的司法考試作為實現法律職業者選拔的統一化和精英化的主要途徑,而最終目的在
    于實現法律職業者的精英化。法律本科教育制度的培養方向與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宗旨有
    一定的聯系,也存在區別。法律本科教育制度下的合格畢業生并不等于就具有了從事法律
    職業的基本素質與技能。
    2.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制度存在的問題使一些法本生不適應司法考試。傳統的法學
    本科教育注重對于法學基本知識、原理的教授,但對司法實務與具體制度缺少重視。目
    前,也有不少法律院系引進英美案例式教學方式或開設了不少類似“模擬法庭”的實務
    課程。但囿于教師本身經驗的限制與教學考核方式的限制,法本生在校園中接觸法律實務
    少,對司法制度缺乏具體、直觀的了解,也缺少對實際案例進行分析的鍛煉。大學法律院
    系的課程設置與考核方式,使學生對具體法律條文關注不夠,也使得教師缺乏對具體制度
    的講授熱情,而這正與司法考試的測試特點存在差距。有些法本考生(或法碩考生、法
    博考生)缺少對司考試題的必要訓練與研究,對歷年真題了解不多,卻誤將司法考試與
    法學水平考試等同起來。平時過多關心了學術前沿問題,在司考中以個人的獨特見解作答
    而忽視了一般的通說。有時對法律適用型問題的學術背景想得過多,而沒有理解“考官
    因法設題,考生依題找法”的思路,以至于回答問題時,糾纏于個別有爭議的枝節不能
    自拔,既浪費時間又不能保證個人異議的被采納。
    3.近年來的司法考試試卷內容,雖大體遵循了法學學科的分類,但綜合化試題越來
    越多(詳見本書“新趨勢下的綜合思維”一章)。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制度將各法學學科
    置于不同的課程中分別加以講授,而很少有機會讓學生去體驗對各學科體系的貫通融合。
    成見積累之下,不少法本生缺少將法律各部門進行打通研究的思維。
    綜上,在司考中會出現一些法本考生滿腹自信進入考場但最終惜敗而歸的情況。這絕
    不意味著,法本考生較之于非法本考生通過司考的難度反而更大。法本考生也有著非法本
    考生無法在短時間進行超越的優勢:
    1.通過四年的法律本科學習,法本生對于我國的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有了一個基本
    的認識。這種整體性的把握為他們對各部門法進行綜合理解奠定了基礎,所缺少的只不過
    是進行打通研究的專門訓練。
    2.法本生通過老師的講授一般對各部門法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原則掌握不錯,而對一
    些法學原理的理解與運用,非法本考生僅僅通過誦讀法律條文加以掌握有一定難度。如
    《合同法》總則與《刑法》總則部分的一些條文,其法理積淀相當厚重。沒有進行透徹理
    解,即使進行了硬性記憶,在案例分析中也難以靈活駕馭。在2004年司法考試第三卷試
    題中,就多次考及“效力待定合同”與“侵權與違約競合問題”。僅僅單憑《合同法》
    的一兩個相關條文,考生很難做到圓滿答題。
    3.由司法考試的發展趨向來看,考試深度的加強,論述大題的出現,使得單純依賴
    法條記憶越來越難以應付司考的新走向。有不少考生反映,面對近兩年的論述題,他們往
    往顯得無話可講。有時剛剛寫下了幾個法條,就不知該多寫些什么。脫離法條講多了惟恐
    有誤或害怕談不到點子上,寫少了又心有不甘。有不少法學基礎浮淺的考生倒是勇氣可
    嘉,文字寫了不少,可其中法言法語缺少,文章“法味”寡淡。
    其實。在筆者看來,法本考生與非法本考生就學術背景而言,均不存在絕對的優勢。
    法本考生欲通過司法考試,必須加強對具體法條的記憶,多多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與
    出題方式,尤其注重對客觀試題的研究與訓練。另外在作答時,時刻牢記“依題找法”
    的案例題解題思路。
    非法本考生在發揮記憶法條與邏輯性強的優勢的同時,應加強對法條背后的法理的了
    解,掌握法條適用的目的、范圍與限制。增強論述題的練習力度,適當關心法學熱點
    問題。
    [大綱、習題集、教材、法規的關系]
    [誤區]:題海戰術是備戰司考的最佳方法。
    有不少考生迷信題海戰術。為了迎合此種題海戰術,不少出版社推出了“題庫”類
    軟件。題庫中少則數千道試題,多則數萬題。
    不少考生想,如果就以一道試題一個知識點計算,成千上萬道題做下來,絕大部分知
    識點也就掌握了。如此,做題才能記憶深刻,其效果比讀教材、讀法條要好得多。
    筆者從不否認在司考準備階段做練習題的必要。相反,筆者認為適當地進行練習與自
    我測試確有必要。但問題是,一定要選擇恰當的練習方式與練習工具,否則不但事倍功
    半,還可能適得其反。
    一些考生不選擇歷年真題作為練習對象,錯誤地認為司考出題的范圍不會重復以往的
    內容(詳見本書“黔驢技窮的司考之一”、“黔驢技窮的司考之二”兩章)。他們選擇練
    習的試題多是一些模擬試題,而筆者在前文中已詳細分析了模擬題的局限性。須知,出模
    擬題是一件耗費精力、工程巨大且難度頗高的事情。它要求出題者對司法考試的目的與特
    點有著深刻的認識,對各法律部門與法學理論知識有全面而透徹的了解,對司法考試變化
    走向能即時感知,對考試力度、分值分配有貼切的把握。
    出一道構思巧妙而無歧義的模擬題殊為不易。而時下不少模擬題與真題的水平相去甚
    遠,考生練習后往往找不到真實的感覺。
    其次,練習題覆蓋面再寬泛,終不能覆蓋整個大綱中的內容。企圖以試題來對整個司
    法考試知識體系進行覆蓋,無疑是一種缺乏效率的方法。
    最后,有不少模擬試題僅僅只給出“標準答案”,而拒絕給出解析,或只是給出語焉
    不詳的只言片語作為答案。有些模擬題的部分答案要么本身就存在錯誤;要么因為法律、
    法規的修訂而出現了變化;要么題目的法條依據或答題思路存在多種選擇,而一旦出題人
    不給出詳細解析,則會使考生無法全面掌握試題背后的法條、法理與解題思路。
    其實,做歷年真題、模擬試題的目的不在于記住了哪些題目(題干、題肢、案情),
    而在于理解、記憶相關的知識點。從這個角度出發,做題一定要講方法。
    筆者建議,無論是法本考生、非法本考生,還是有法律職業經驗的考生或無法律職業
    經驗的考生,準備司考均要做到以下五個方面的結合:誦讀大綱、理解教材、記憶法條、
    研究真題、測試練習。
    1.很奇怪的是,現在許多考生在書市上將各種輔導教材搜羅不少,但對司考大綱卻
    缺少重視。其實,司考大綱與歷年真題一樣是最權威的司考學習書籍。筆者認為,司考大
    綱至少有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劃明了考試的范圍,使考生不至于遺漏知識點或增加負
    擔。二是可以作為考生選擇學習材料與法規匯編的依據。那些脫離大綱的學習教材與法規
    匯編,即使內容再精確再詳實,也不是一本有針對性的好教材或法規匯編。三是大綱可以
    作為復習時檢驗之用,對照大綱,你可以默想檢驗自己的準備是否存在薄弱環節,是否有
    些章節的準備還未到位。
    2.只有理解了教材中的基本知識,才能準確了解法條背后的立法目的與法條適用的
    意義。教材中的基本原理是回答論述大題的必不可少的知識,把握住法理與法律原則,也
    有助于我們做案例題時分析方向、分析步驟的確立。另外,一些不具有法條背景或法條背
    景稀缺的科目,如法理、法制史等等,主要須靠教材學習。有些科目,如國際公法,相關
    公約太多而分值較少,反不如閱讀教材來得清楚。而對于一些法理含量不高的科目,如法
    律職業道德等,就可以以記憶法條為主,而教材可以在你遇到疑惑時才進行翻閱。司法考
    試是一個內容極大豐富的考試,考生必須有所取舍。
    3.記憶法條應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可以將做題作為加深記憶與考查記憶的檢驗手
    段,但絕不能以做題來替代記憶法條。記憶法條也有一個取舍問題。與司法實踐緊密聯系
    的法律是重點,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適用的法條不是;操作性強的法律是重點,而宣示
    性的“軟性法條”不是;歷年真題中出現過的法條以及與此法條相關、同類的法條是重
    點;數字型法條、但書與例外性規定、有選擇關系或并列關系的法條是重點;新頒布的法
    律、新修訂的法律中的修訂內容以及符合最高司法當局指示精神的法律是重點。另外,研
    讀法條時一定要善于舉一反三、融會貫通。例如某個法條是準用性法律規范,那么就應將
    其對應的、在其他法律中的相關法條放在一處進行記憶。再例如,某個法條與其他法律中
    的相關法條是一般性規定與特別性規定的關系,某個法條是其他法律中概括性規定的細
    化,那么也應該進行整體記憶。這些準備工作如能在平時進行最好,以免在考場上措手
    不及。
    4.真題一定要研究,也可以以真題作為練習。但研究真題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
    驟:①該題的題眼是什么,是概念理解題、法條記憶題,還是法理辨析題,所考的知識
    點是表見代理,還是犯罪構成等等。②該題的法條依據是什么,該法條有無修訂的變化,
    根據法條如何進行邏輯三段論的推理,還是否存在其他的答題思路與法條依據。③與此
    知識點相關聯的知識點還存在什么?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④該題是否存在答題上的方
    法或技巧?對該題是否存在異議?
    5.備戰的順序計劃上,應先通讀大綱,然后可以將教材閱讀與法條記憶一并進行。
    以科目為時間段,一個科目,一個科目地進行,這樣可以使理解與記憶相輔相成。筆者建
    議,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先看一點真題(不要先直接全面看題)再來研究教材與法
    條,如此就能大致知道看教材、背法條的方向與把握深度。但大規模進行練習與研究真題,
    一定要等到對教材與法條有了初步印象以后再進行,切忌不看法條、教材就直接進入做題階
    段。當然,對教材、法條的閱讀、記憶可以根據個人的學習背景、工作狀態、備考時間選擇
    恰當的方式。但筆者強調的是,無論是誰,真題是一定要做的,至少要將近幾年來的真題通
    讀一次。做完真題以后,可以再回頭,根據做題的結果來進行對教材、法條的復習。
    [對科目的學習安排]
    [誤區]:得民刑者得天下
    得民刑者得天下,講的是民法、刑法向來是司法考試中的大戶,此兩科過關一般能確
    保司法考試過關。民法又包含了民法通則與民法原理、擔保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
    姻法與繼承法等主干內容。
    在此“格言”的影響下,不少考生將近一半的精力投入到民法與刑法的學習中去。
    民法學與刑法學也是我國法學研究投入較多的兩個法學學科,一般法學研究者對此兩門學
    科關注較多,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增加了“得民刑者得天下”口號的可信程度。此外,由
    于傳統上“輕程序重實體”觀念的影響,大家似乎也認可民法、刑法的獨霸天下。
    事實果真如此么?
    時間 刑法分值 總分值 比例
    1998年 45分 400分 11%
    1999年 40分 400分 10%
    ————————————————————————————
    2000年 49分 400分 12.2%
    -————————————————————————————
    2002年 60分 400分 15%
    ————————————————————————————
    2003年 49分 400分 12.2%
    ————————————————————————————
    2004年 93分 600分 15%
    ————————————————————————————
    時 間 民法分值 總分值 比例
    1998年 90分 400分 22.5%
    ————————————————————————————
    1999年 101分 400分 25.2%
    ————————————————————————————
    2000年 123分 400分 30.7%
    ——————————————-——————————————
    2002年 106分 400分 26.5%
    ————————————————————————————
    2003年 58分 400分 14.5%
    ————————————————————————————
    2004年 93分 600分 15%
    可見,民法的分值比重逐年在下降,民刑兩法已不能占據半壁江山。
    而與此相反,有一些科目的分值比重則在悄然上升。如刑事訴訟法,1999年分值為
    32分,比重為8%;2000年分值為32分,比重為8%;2002年為45分,比重為ll%;
    2003年為35分,比重為8.75%;2004年為71分,比重為11.8%。
    為什么呢?2004年12月中旬,一則《法檢人員司法考試合格率上升》的消息登載在
    《檢察日報》上。消息報道,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人介紹,2004年司法考試全國
    共有19.5萬余人報名,總成績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員共2萬余人。其中法院系統報名人
    員合格人數為3 500多人,占全國的17.37%;檢察系統報名人員合格人數為2 100多人,占
    全國的10.73%。與去年相比,法院、檢察院系統報名所占比例和合格率均有所上升。
    而如果你留心一下以往的有關報道,就會發現法檢人員歷年合格率不高已成為令兩機
    關頗為頭疼的事情。面對大量涌現的案件數量,辦案人手得不到相應補充,有一些一線實
    際辦案人員還因為資格問題命運難卜,這些都考驗著誕生未久的司考制度。在老少邊窮地
    區,法檢人員合格率不高的問題更嚴重困擾著法院與檢察院。
    司法考試的統一進行不容更改,那么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筆者相信,2004年法檢
    人員司法考試合格率上升,更多原因是來自法檢考生的自身努力與對司考的重視。同時,
    訴訟法,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等與法檢人員工作關聯緊密的部門法考試分值加大也起到了一
    定的作用。
    不要過分迷信“得民刑者得天下”的口號,不要“重實體輕程序”。
    當然,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加在一處的分值
    占據了司考分值的75%左右,應作為重點科目進行重點對待。
    [備考的起始時間]
    [誤區]:過早開始準備司法考試反而不好,考前兩個月開始背法條不容易遺忘。學
    習效果最佳。
    筆者認為,對任何一門課程的學習均存在一個興奮期與疲勞期的周期問題,考生大可
    根據個人的學習時間、薄弱環節、記憶方法對備考計劃進行靈活安排。
    但是,筆者絕不同意“過早開始準備司法考試反而不好”的論斷。相反,筆者認為,
    一旦考生立志要參加司法考試,一定就要早做準備。
    一些人認為臨考前方才進行記憶效果最佳的說法沒有科學依據。“雖然人的記憶生理
    機制尚未揭開,但是神經生理學家的研究表明,腦細胞反復經受一個一定強度的刺激而保
    持連續興奮時,腦細胞才留下‘記憶痕跡’。如果這種刺激的頻率提高,那么這個強度就
    會降低,記憶就更容易些。這就是說,一定刺激強度的信號才能引起記憶;同一信號反復
    刺激,這個信號的強度可以小一些,也能引起記憶;信號的重復刺激次數越多,這個信號
    的強度就越弱。”“記憶分為三個相互銜接的步驟:識記、保持、再認(或再現)。(1)
    識記。識記是獲得印象的過程,它是記憶的開始。(2)保持。保持就是把識記所獲得的
    信息轉變成長期記憶并使它鞏固下來的過程。保持是為了避免遺忘。保持的有效方法是:
    第一,及時地、經常地進行復習;第二,用爭議和討論的方法加深記憶;第三,有意識地
    尋找錯誤并改正其中的錯誤;第四,積極地在實踐中應用。(3)再認(或再現)。再認
    (或再現)是將保持的信息重新呈現在腦海里的過程。再現就是平時所記的回憶。再認是
    在重新遇到記憶過的信息時所發生的認定和再加深記憶的過程。再現(或再認)實際是
    對記憶的驗證和加深的過程。”① ’ 、
    在司法考試的準備過程中,識記,也就是理解,是記憶的開始。而對法律這樣一個內容
    眾多的知識體系,要進行全面的理解,費時一定不少。而接下來的保持與再現,則更是一個
    花費時間、精力的主動過程(當然也需要技巧與方法)。試問,有些考生,甚至是一些法律
    根基不堅實的考生,試圖以一兩個月的“速戰法”取得成功,筆者認為除了天資實在太過
    聰穎的人士之外,可能性不大。從司法考試近年的走向來看,客觀題主觀化、對法學理論測 。
    試的加重、綜合性試題的增多都使得單純背記法規就能通過司法考試的可能性在逐年減小。
    早一天開始學習,就多一份從容;早一天開始準備,備戰的根基就更扎實一些。
    司法考試2002年合格率為7%,2003年為10.18%,2004年為11.22%。考生不妨問
    一下自己,如果要通過司法考試,就必須戰勝90%左右的司考考生,那么自己又憑什么
    脫穎而出進入人人望眼欲穿的10%行列呢?是自己的領悟力比他人強,是自己的法律功
    底比他人扎實,是自己的記憶能力、分析能力高人一籌,還是自己作題如有神助、運氣不
    壞?如果你并不能確信自己具有某種先天絕對優勢,那么筆者建議你早下功夫,多下
    功夫。
    司法考試制度已渡過幼兒期,正向青壯年階段過渡。作為一項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
    法考試的測試方法與它的目的尚有一定的差距,考試本身尚存在許多局限。這種局限性恰
    恰決定了只要努力,來自不同專業、工作崗位的考生皆能通過司法考試。無論是法本生還
    是非法本生。無論你已經從事法律工作還是未從事法律工作,個體身份的差異情況都不會
    起到決定作用,而真正能起到決定作用的一是認真的投入,二是正確的方法。
    有些考生認為,我這次參加司法考試并不在乎能否通過,而是為了明年通過練兵來
    的。筆者對這種心態十分不理解。時間是寶貴的,人的一生有許多有意義的事情可以去
    做,而司法考試只不過是一場職業資格的入門考試,本身并不值得留戀。通過了這門考
    試,你的法律職業之路上還有許多計劃尚待實現,還有許多追求尚待規劃。早一天通過這
    門考試,將寶貴的時間投入到司法實踐中去,豈不更有意義?!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司考
    一年難過一年是所有人的共識,晚一年通過,雖然多了備考的時間,但也多了考試的困難
    程度。兩者權衡,與其寄希望于不可知的下一次,不如就開始為本次司法考試投入。
    本文所講的學習、復習計劃只是一種建議,考生大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調整與
    變動。
    前不久,筆者在一本名為《快速記憶技巧》的小冊子中見到一篇文章“記憶時想到
    考試有助于記憶”。文中講:“聽一位國會議員說,為了準備答辯,他通常在國會答辯的
    前一天讓有關干部把資料帶來。他先仔細閱讀這些資料,然后再給第二天的會議提出問
    題。最初只是為了不讓人挑出毛病而進行答辯練習,但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會記住全部
    資料的內容。這種方法當然也可以用在學習方面。考試就相當于國會答辯,從各個不同的
    角度預測考題,很有助于記憶。……因此記憶時就想到考試和應用,會有助于記憶,也可
    以說考試和應用會成為你記憶的助手。”①
    筆者認為,在司法考試的學習、復習時,考生必須以“應對考試”作為主線。而不
    應以“提高法學水平”為出發點。就通過現下的司法考試而言,“應試技能”所占成分超
    過了“水平”所占成分。司法考試在測試深度與廣度之間,更偏重后者。
    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兩名考生,甲法學水平與素養高于乙,但如果乙通過訓練與
    學習掌握了“應試技能”,那么乙在司考中的分數反而會高過甲。司法考試絕不僅僅只是
    一場法學水平的考試,它兼而測試了識記能力、邏輯分析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與心理素質
    等方面。
    上述特點(或稱司考的局限)決定了只要方法得當,認真訓練,人人皆可以通過提
    高“應試技能”而順利過關。
    因此,在我們備戰的過程中,無論你是在記法條,讀法理,還是在閱覽歷年真題之
    時,你都必須時刻想到考試和應用,時刻去揣測考官出題的方式與可能性。
    趕不上考官思考水準的考生不是好考生,超過了考官思考水準的考生也不是好考生。
    善于作答的考生應該是那些與考官思路有著“契合”之處的考生。想多了,想深了,想
    淺了都不能說與考官有默契,也就無法圓滿作答。
    考官設計題于之時,心中早就有了先入為主的成見:此題我要測試某某法理或某某法
    條。而接下來的案情陳述皆是為了達成適用某個法理或法條準備條件。而“應試技能”
    奇高的考生也許對該法理或法條并無深刻的認識,但他(她)一見到題干時,就能捕捉
    到考官的思路:要考這個法理或法條了!“應試技能”不代表深厚的法學功底,但對司法
    考試而言卻是一把犀利無比的刀,許多困擾專家型考生的難題也能迎刃而解。善于應試的
    考生在答題之際,與其說他們在內心深處找尋適當的法條與法理,不如講他們在捕捉考官
    的動機,欲與考官的思路進行對接,達致契合。
    以“應試技能”為主線進行學習,你就必須時刻留心所記憶、背誦的知識點有無可
    能化為試題,可能化為何種試題。例如在研習法條時,讀至選擇式、并列式法條之時,你
    就應該意識到考官可能會以法條中的幾個子項再摻入一個異項,設計出一道選擇題。讀至
    但書部分時,你應該設想到考官也許會刪去但書,將上文作為一個判斷句出題,用以偏概
    全的邏輯錯誤來干擾你。讀至準用性法條時,你應該猜到考官也許會將兩個關聯法條放在
    一處測試,考查你的綜合思維。
    讀畢此書,透徹了解司考真題的出題方式以后,有價值的知識點便會從無邊無盡的書
    海之中躍然而出。而且,它們是那么與眾不同,那么突出奪目。臨場作答時,你就會感到
    在選擇題、簡析題、案例分析題中都能與考官的思路處處契合,而且對接是那么合拍,那
    么自然。
    有針對性地學習,有目的地進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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