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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獎學金能否被學校收回——《法律基礎案例解析》
楊海坤
[案情介紹]
北京某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院的李某以全院第一名的成績
獲得了一等獎學金,這是他第三年獲得獎學金。與往年不同的是,
該校明文規定,抽煙、酗酒的同學無資格申請獎學金,拿獎學金請
客的將把獎學金收回,并且取消以后的獲獎資格。
“以前,一些拿到獎學金的同學都會請同宿舍的同學或好朋
友到外面吃一頓表示慶賀,但是對于我們這些來自農村的窮學生
而言,確實有些心痛。那時候學校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拿到獎學金
就要請客便成了同學中不成文的規矩。”李某和同學說。“現在好
了,學校有明文規定不準拿獎學金請客,無論是請客者還是被請客
者都輕松了。”這所學院的一位同學補充說。
前幾年,一位拿了高額助困獎學金的學生到外面請客吃飯,后
來有學生反映給輔導員,學校立即把其獎學金全額收回。校方認
為:這是一個導向性問題,學生在努力學習的同時,也要嚴格要求
自己的各個方面。山
[思考方向]
1.發獎學金的學校與接受獎學金的大學生之間形成什么法
律關系?
2.贈與合同及贈與人的撤銷權是如何規定的?
3.學校能否“召回”獎學金?
[論點分析]
1.根據《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國家獎學金是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
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
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而特別設立的。該辦法第7
條還規定:“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其所在學校減免當年的全部學
費。”從申請國家獎學金的條件來看,申請者必須“自覺遵守憲法
和法律,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生活儉樸”,而且“高等
學校可按照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
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校規校
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考核”。可見,在獎學金的設定及管理
上具有行政法律關系。
對大學生來說,在獎學金獲取之前,獎學金是一種尚未實際取
得的期待利益而并沒有成為大學生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財產,大
學生并不享有物權。如大學生符合獲取獎學金設立的條件,那么
就享有合法的債權,接受贈與的權利,大學生與學校之間就發放獎
學金行為法律關系是贈與合同。符合贈與條件的大學生是受贈
人,對約定的獎學金有請求權,學校是債務人,有按照約定把獎學
金轉給受贈人的義務。
2。贈與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
方受領該贈與財產的合同。特征包括:
(1)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依約無償轉移
其贈與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而受贈人無償取得該贈與財產所
有權。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有轉移贈與
物所有權的義務,而受贈人則無須為其無償取得贈與物支付對價。
(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贈與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成
立。在傳統民法中,贈與合同系實踐性合同,自贈與物交付之曰起
成立。
我國《合同法》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并賦予贈與人
任意撤銷權。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
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
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約束,使
贈與人不致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
與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
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
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
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定了贈與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
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
與采取何種形式,交付或登記與否,撤銷權人均可撤銷。《合同
法》第192條規定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行使條件只有三個: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
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
的義務。
3.當學生獲取獎學金后,顯然是對這筆獎學金享有所有權,
即對獎學金實際享有占有權和支配權。法律賦予每個人一定的行
為自由,大學生也同樣擁有這些自由,可以依法對自己的獎學金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雖然拿獎學金用于抽煙、請客、
酗酒,完全違背了國家發放獎學金的意愿,但對獎學金的處分權一
般隋況下只有大學生本人才能行使,或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或經
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非所有人才能行使處分權。學校收回獎學
金,不屬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大學生也不可能授權其行使。
[案例結論]
大學生與學校之間就發放獎學金行為來說是贈與合同的關
系。符合贈與條件的大學生是受贈人,對約定的獎學金有請求權,
學校是債務人,有按照約定把獎學金轉給受贈人的義務。
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贈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
成立,并受法律保護。學校要“召回”獎學金,不屬于任意撤銷范
圍,也不在法定撤銷的條件之列,是不得撤銷的。
應當說學生獲取獎學金后,對獎學金擁有財產所有權,享有支
配獎學金使用的充分自由。但是,如果學生獲得獎學金前具備上
述條件,而獲得獎學金后又偏離獎學金特有的性質與目的該怎么
辦?對抽煙、請客、酗酒的同學,學校有權行使其管理權嗎?“召
回制度’’是學校管理獎學金的一種手段,是為了避免國家專項資
金無端浪費。但“沒收”只能是針對“違法所得”,學生獲得的獎學
金不能被視為‘‘違法所得”,那么“沒收”的法理依據也就不存
在了。
由于沒收學生的獎學金關涉私人財產,觸及個人權利,因此在
沒有明確依據的情況下高校需格外慎重。校方“召回”獎學金的合
編號:31134
書名:法律基礎案例解析 (第106頁)
作者:楊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