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出走家長訴學校賠償糾紛案——《侵權責任法經典案例釋論》
江平顧問 李顯冬主編
[案情簡介]
1995年9月21日,甲縣乙鎮中心小學六(1)班學生羅某某、王某
某、寧某某,共同將五(3)班學生張某某打傷,花醫療費127元。小
學領導在詢問打架原因時,踢了王某某兩下,并打了寧某某一個耳
光。同月29日,學校舉行開學典禮,校領導在會上點名批評了羅某
某、王某某、寧某某,并讓三人上臺亮相。
事隔一周,張某某的父親又找到學校,要求學校解決其子的醫
療費,學校經研究于同年11月5日分別給王某某等三人下達了“請
通知你的父親于明天上午9時到中心小學來,學校有事找他商量,勿
誤”的通知書,并要求三人分別轉交給各自家長。
王某某于當日下午在回家途中因害怕其打架一事被父母知道,
將通知書撕毀,并于次日早晨從家中拿了300元出走。11月6日
晚,王某某的父母發現錢被盜,懷疑系其子所為,因路途遠當晚未到
小學核實。次日,王某某的父母到校查尋時方知王某某已出走。王
某某出走后,其父母及中心小學分別組織尋找。
[審理判析]
1998年4月15日,經縣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乙中心小學對王
某某在校期間致傷他人的行為應該進行批評教育,采取體罰的方式
不當。學校的體罰與王某某出走因間隔時間較長,且王某某出走有
懼怕父母知道的因素,故學校的體罰行為雖有過錯,但并不是該生
出走的唯一原因,中心小學應承擔與自己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而判決王某某的父母所支出的差旅費2702.80元、誤工費2688
元,1995年的書費、學雜費960元,計6350.80元,由中心小學負擔
60%。即3810.48元。另40%計2540。32元,由王某某的父母自負;中
心小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支付王某某的父母精神損失費
3000元。
[法理研究]
在這個案件中,學校有關領導對于王某某傷人一事處理不當是
致使王某某出走的重要原因,校領導具有過錯,應對王某某的出走
行為負責;但是王某某是因為害怕父母知道自己的傷人行為才從家
里出走,并非是由于學校領導的體罰而出走。因而,王某某作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責任,其家長也具有監護不力的過錯,也應對
王某某的出走行為負一定責任。因此,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中的
混合過錯規則,學校與王某某的父母根據自己的過錯分別承擔責
任。
2.受害人對損害擴大的過錯。
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過錯遭受損害以后,因未及時采取措施,
致使其遭受的損害擴大。判斷受害人對損害的擴大是否有過錯時,
主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時、合理地采取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需要
注意的是,受害人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僅構成加害人對擴大部分
損害責任的免責條件,而非全部損害。
在第五章“因果關系”第三節“條件說與必應因果聯系說”中提
到的《幫工中被野蜂蜇傷中毒死亡損害賠償案》中,雙方當事人均
無過錯。原告之子楊某在幫被告剃樹枝時被野蜂蜇傷,屬意外事
件。因被告是幫工的受益人,在雙方之間產生幫工受益法律關系。
從幫工者意外受到傷害角度來說,受益人應給予幫工一方一定的經
濟補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的。但是楊某作為成年人,應具有
在勞作中一般謹慎、小心的安全常識,如蜂會蜇人,在蜂窩附近干活
應注意不去觸動蜂窩,就屬其常識范圍。而本案不論被告是否有要
求剃有蜂窩的樹上的樹枝,楊某至少有一種輕信心理而疏于防備。
特別是被告在楊某被蜇傷后,當時請來了鄉村醫生為其治療,應當
說盡了當時所能盡之義務。但在將楊某送回家后至送市醫院搶救
這段時間,被告不管不問,也有悖情理。尤以從楊某回到自己家中,
中間至少經過有四天時間,在耽誤治療上,不能不說和其家人甚至
本人的輕信心理有一定關系。所以,楊某被野蜂蜇傷,雖可認為是
意外事件,但其最終因毒素擴散,經搶救無效而死亡,這個后果的發
生,不能不說和其他因素有關。也就是說,從楊某被蜇傷直至死亡,
雙方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些大意和怠慢的。顯然受害人因加害人的
過錯遭受損害以后,因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自己遭受被損害擴大。
(三)責任承擔
受害人應對“受害人過錯”承擔全部損失,加害人不承擔任何民
事賠償責任,即所謂“受害人自己責任”。
“受害人自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在實踐中,受害人基于一般過失也會造成自身的損害。但是,
在受害人自己責任的情況下,通常都會涉及加害人的行為,因而只
有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受害人自己
負責。
2.受害人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即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受害人的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唯一
原因,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此種唯一原
因即意味著,即使沒有加害人的行為,損害結果同樣會發生。或者
加害人雖實施了一定的過失行為,但因受害人基于故意實施了造成
自己損害的行為,從而使因果關系發生中斷。
3.加害人無過錯。
即加害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不具有應受非難性。若
加害人的行為有過失,則構成混合過錯。
編號:30329
書名:侵權責任法經典案例釋論
作者:李顯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