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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
江偉
(一)司法救助的適用對象
所謂司法救助的適用對象,也即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接受司法救助的當事人。根據《交納辦
法》第44條的規定,司法救助的適用對象限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具體就司法救
助中的免交訴訟費用而言,僅可適用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自然人形態之當事人;①而訴訟費
用的減交與緩交,則可一體適用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所有形態之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組織。《交納辦法》第6章(“司法救助”)并沒有就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
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能否享受司法救助作出正面的直接規定,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款和《交納辦法》第5條第1款所確立的同等原則,既然外國當事人在我國法院是享有國民待遇的,
那么在他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應該也可以依照《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訴訟
費用的減交、緩交或免交。當然,如果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
人或其他組織在享受司法救助上實行差別待遇的,即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和《交納辦
法》第5條第2款所確立的對等原則處理。
(二)司法救助的具體適用情形
司法救助的具體適用情形,是指“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具體表現形態。根據《交
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司法救助的具體適用情形因救助類別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免交訴訟費
用的具體適用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
育費、撫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
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①(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減交訴訟費用的
具體適用情形根據《交納辦法》第46條第l款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
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2)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
站作為當事人申請減交的;(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第46條第2款的規
定,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緩交訴訟費用的具體適用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第47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應當批準并予以司法救助(其中,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且經審查符合前述適用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淮寧緩父的規定;①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此后的法律文書
申請明②。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問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③ 另外,
根據《交納辦法》第50條,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
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援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
訴訟費用。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僅僅以其經濟確有困難為前提,而不以其
勝訴、敗訴為轉移。
摘自: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三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