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 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 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 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 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財產清償。
司法解釋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88.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 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l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 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 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90.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 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 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 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91.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 9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摘自:中國法制出版社編《民事法律關聯集成(法律關聯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