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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國際經濟新秩序到可持續發展是國際經濟法治目標的升華-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5卷.第3期)(2008年

    陳安 已閱199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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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際經濟新秩序到可持續發展是國際經濟法治目標的升華

      國際經濟新秩序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提出的對世界經濟格局進行除舊布新的主張,有著鮮明的進步意義。但是,由于國際經濟、政治力量的對比和世界風云的變化.這一主張未能成功,而且有退出歷史舞臺的趨勢。繼之而起的可持續發展觀念作為起源于環境領域、具備多向度的世界狀態主張,成為當前和以后相當長時間內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之一。為使可持續發展的主張不至于流于空想,有必要借鑒國際經濟新秩序實現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在理論上明確認識,在實踐中充分利用國際關系中的有利因素,摒除其中的不利因素,力圖在法律的各個層面和領域進行變革與創新,從而創建一個公正、和諧的國際經濟體制。

    一、國際經濟新秩序:未完成的奮斗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是在冷戰背景下提出的改革國際經濟格局的重要主張,是對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和亞當·斯密等學者倡導、并曾在資本主義國家盛行的自由貿易理論與實踐的反思,是對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代表的戰后國際經濟秩序的質疑,是對哈耶克等學者的堅持和鼓動之下重新興起的自由主義學說的挑戰。

      (一)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歷史背景

    國際經濟新秩序主張提出的重要歷史背景是殖民地上新獨立國家的政治興起。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整個世界格局重新劃分,一些殖民國家的力量受到削弱,致使很多亞非拉地區的殖民地得以獲得政治獨立,并且陸續加入聯合國。雖然聯合國并沒有遵循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平等原則,但《聯合國憲章》終究明確把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確立為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幾乎沒有國家公然反對主權平等的觀念,故而原來在殖民體系之下備受壓榨的新生國家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參與能力顯著提高。

    然而,這些新生國家在經濟上并沒有獲得真正的獨立,由殖民體系而衍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依然影響著世界經濟的格局。面對這種政治地位與經濟地位的差異,廣大發展中國家決定采用政治的手段來追求經濟上的發展,這就導致了國際經濟新秩序觀念的提出。

      (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內容

    1974年4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提出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原則和目標。根據《宣言》序言的規定,國際經濟新秩序“建立在所有國家的公正、主權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礎上,而不問他們的經濟社會制度如何,這種秩序定將糾正不平等和現存的非正義并且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日益擴大的鴻溝有可能消除,并保證目前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義中穩步地加速經濟和社會發展”。此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內容又逐漸得到補充和完善。在具體要求上,國際經濟新秩序主張改革原有的國際經濟規范和做法。概括起來,其所涉及的主要領域有以下幾點:

    (1)經濟主權。即提出“天然資源永久主權”的信條,強調國家有權對外國投資進行征收,反對動用外交保護侵害投資東道國的主權和利益。各國有權采取有利于發展國民經濟的措施來管理、控制、限制和監督跨國公司的活動。

    (2)改善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地位和條件。鑒于國際壟斷組織在國際商品市場上對商品價格擁有相當大的決定權,它們通過不等價交換剝削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發展中國家提出打破國際壟斷,確保和穩定初級產品的出口價格。

    (3)在金融領域,增加向發展中國家資金轉移及改革國際貨幣金融制度。鑒于發展中國家長期遭受發達國家的掠奪、剝削,嚴重缺乏發展民族經濟所必要的資金和技術,因此它們強烈要求發達國家實行資金和技術的轉移。發展中國家要求召開發達國家債權國與發展中國家債務國會議,通盤解決減免或延緩發展中國家債務的問題。同時,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改革現行國際貨幣金融制度,主張通過無息或低息貸款方式扶持發展中國家的工業企業;通過政策性贈款使它們有機會利用外來資金實現發展。

    (4)要求改善技術轉讓條件,爭取發達國家更多地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發展中國家要求建立新的合理的、公平的技術轉讓體制,消除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的障礙,加速發展中國家取得和吸收先進技術的進程。

    (5)保護海洋資源和爭取海運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關于200海里領海權問題;關于海床礦藏權問題,將發展中國家尚無能力開發的海底資源主張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避免發達國家為自身利益開發;關于分享海運權問題。發展中國家反對少數海運發達國家利用班輪公會操縱和壟斷海運。

    (6)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即南南合作。《行動綱領》指出“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集體自力更生和在這方面不斷增長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強它們在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中的作用”,并要求在區域和次區域一級促進建立或加強經濟一體化;促進發展中國家在財政、信貸關系和貨幣領域方面密切合作。77國集團把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合作當作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要素,要求在發展中國家間實施全球貿易優惠制、設立國際貿易組織和多國銷售企業從而把南南合作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7)要求改革世界經濟結構。20世紀70年代末以后,發展中國家著重從四個方面推動世界經濟結構的改革:在世界范圍內調整工業結構,要求發達國家將勞動密集型工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利用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和工藝,建立原料和燃料的“下游工業”;使發展中國家成為加工和制造各種中間產品的中心,從根本上改變單純輸出原料和初
    級產品的貿易格局;發展中國家組建多國公司,并逐漸打進國際市場。

      (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影響

    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經過近半個世紀的主張和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著很多缺憾。誠如,一些扶植和優惠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實踐至今仍在發揮作用。比如,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國家集團推行的普惠制(GsP)、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的貸款、歐盟與非加太地區的合作伙伴協定⑥、一系列初級產品的生產者聯盟⑦等等,為使世界經濟貿易規范體系破除以往以表面的平等而掩蓋實質上的不公平、使國際經濟關系不至于完全單向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⑧但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大都沒有落實到有約束力的國際規范,因而實際效果遠不像預想的那樣大。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逐漸淡化,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很多主張日益被忽視。然而,未完成的任務并不等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仍應當維護⑨,只是應該采取更加合適的方式。

      二、可持續發展:發展理念的新階段

    當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影響日趨減小的時候,國際社會中悄然興起了另外一個具有深厚基礎和巨大發展潛力的世界圖景理念——可持續發展。

    (一)對“不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洞見

    20世紀60年代以后,人們日益認識到當前國際社會實行的是一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戰略。這種不可持續性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資源掠奪式的生產模式。工業革命之后,西方社會所推崇的主流現代化觀念成為一種全球向往的社會形態和生活理想模式,其主旨是人的至高無上性,在能力方面無所不能,在價值方面無可比擬。人類所面對的世界被認為是可以隨意設計和制造的對象,資源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在迷信科學、崇尚人的力量的思想,甚至“人定勝天”的口號和思想的指引下,大工業生產迅速推進,導致了資源耗竭、環境污染。

    第二,保護主義與自由主義并存的國際經濟貿易體制。國際經濟理論雖然已經從重商主義轉向自由主義,但國際經濟實踐中的重商主義傳統仍未消除,自由主義并未得以真正貫徹,保護主義與自由主義相平衡的國際貿易體系還未建立。而且,即使在自由主義的理論與實踐中,也沒有考慮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歷史上的掠奪關系、奴役關系和現實中的實力差別。這使得全球化僅僅有利于某些行為者,加劇了財富的單向流動,反過來危害全球的穩定、安全和持續。

    第三,以均勢為主導的國際政治關系。在國際政治理論中,現實主義占據主導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短暫的理想主義被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劇消磨得風消雨散,冷戰也使得國際社會陷于勢力均衡的框架之中。國家之間爭奪權力的競爭與沖突被視為規律性的長期存在,國際社會的共同目標在東西方對抗中被邊緣化了,國際合作被視為十分渺茫。

    第四,以沖突為基本內容的國際文化體系。在文化上看,東西方之間的二分法造成了意識形態上的巨大差異,由宗教信仰不同而形成的觀念區分導致了文明的沖突,文化個性被過分強調,而共性很大程度上被忽視甚至放棄。

    (二)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內涵與基本主張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能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一致又能保證后代的充分發展的永久潛力,既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態等的全面發展又不損害國家主權的發展。可持續發展存在著多面關注和多元要求。可持續發展是以環境為起點而對人類行為模式的反思。隨后,人們開始越來越明確地意識到,這不僅是環境領域的問題,甚至主要不是環境領域的問題。不可持續的生產與生活方式植根于作為人們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的經濟理念、政治觀念、文化信念之中。必須把人類的整體生活方式作為一個系統來考慮,從日常生活的消費觀念與模式到生產程序、產品類型、營銷策略、社會矛盾的處理、國家整體發展戰略、法律體系、國際關系,任何一個環節和側面出現了問題都可能會導致可持續發展鏈條的斷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也就從整體上落空。所以可持續發展的概念進行外溢,拓展到了人類生活的更多方面。可持續發展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全方位的社會發展概念。

    具體來說,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互相關聯的方面:經濟持續、社會持續和生態持續。

    (1)經濟持續。經濟是可持續發展問題提出的主導動因,也是關鍵所在。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要不斷滿足人類的需求和愿望,所以保持經濟的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內容。發展經濟,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是人類的目標,也是可持續發展需要達到的目標。可持續發展把消除貧困作為重要的目標和最優先考慮的問題,因為貧困
    削弱了他們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資源的能力。目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正經受來自貧困和生態惡化的雙重壓力,貧窮導致生態破壞的加劇,生態惡化又加劇了貧困。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是第一位的,加速經濟的發展,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沒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不可能消除貧困,也就談不上可持續發展。但是,在可持續發展的體系中,經濟“增長”的觀念被質疑,代之以“發展”的概念。即不是在數量上,而是在質量上鼓勵經濟增長,結束指數增長的觀念,轉向有機增長,倡導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

    (2)社會持續。可持續發展一直強調人是發展的中心,所以社會公正是人類持續不可或缺的方面。人們比喻:經濟問題主要探討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社會公正則是探討如何將蛋糕妥善分好。人類可以在艱難的物質條件下相互團結、奮斗生存(生于憂患,死于安樂),卻很有可能在富足的物質條件下相互爭斗、殘殺毀滅(不患貧而患均)。人類的大規模戰爭是在進入農業社會之后、生活資料有剩余開始的,這充分說明資源配置的公正性是何等重要。當前,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個體(個人、家庭)之間的公平、一個國家之內不同地區之間的公平、整個世界上不同國家之間的公平,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不能妥善地解決社會公正的問題,很容易引發由于仇富心理而導致的惡性犯罪、由于區域差距而導致的社會遷徙、秩序混亂、由于國家間剝削而形成的經濟難民、恐怖主義等。所以,可持續發展注重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各階層成員起碼能夠接受的分配體系,在社會和諧的基礎上追尋更高的目標。

    (3)生態持續。發展的內涵是對經濟增長的反思,要求進行環境污染控制(后果控制),注重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將環境視為發展自身的要素之一。可持續發展最核心的關注是人類如何與大自然和諧共處的問題。人們首先要了解自然和社會變化規律,才能達到與大自然的和諧相處。同時,人們必須要有很高的道德水準,認識到自己對自然、對社會和對子孫后代所負有的責任。因此,提高全民族的可持續發展意識,認識人類的生產活動可能對人類自身環境造成的影響,提高人們對當今社會及后代的責任感,增強參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社會條件。要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把人口控制在可持續的水平上。許多發展中國家,人口數已經超過當地資源的承載能力,造成了日益惡化的資源基礎和不斷下降的生活水準。人口急劇增長,對資源需求量的增加和對環境的沖擊,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問題。可持續發展涉及諸多方面的問題,但資源問題是其中心問題。可持續發展要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源基礎。因為許多非持續現象的產生都是由于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引起資源生態系統的衰退而導致的。為此,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必須要對資源加以保護,如對可更新資源利用時,要限制在其承載力的限度內,同時采用人工措施促進可更新資源的再生產,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支持系統,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以利于可持續利用;提高不可更新資源的利用率,要積極開辟新的資源途徑,并盡可能用可更新資源和其他相對豐富的資源來替代,以減少其消耗,要特別加強對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以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可持續發展也十分強調環境的可持續性,并把環境建設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和衡量發展質量、發展水平的主要標準之一,因為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依賴環境系統的支撐,沒有良好的環境作為保障,就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域際公平。

    從這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孤立追求經濟持續必然導致經濟崩潰;孤立追求生態持續不能遏制全球環境的衰退。生態持續是基礎,經濟持續是條件,社會持續是目的。人類共同追求的應該是自然一經濟一社會復合系統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是人類整體生活方式的變化。

    (三)可持續發展的實踐進程

    20世紀8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的觀念進展迅速。參加1992年地球峰會的領導人在《布倫特蘭報告》的基礎上針對最重要的領域——氣候變化、荒漠化、森林砍伐——締結了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和聲明@,并且制定了作為行動戰略與工作計劃的《21世紀議程》。整個20世紀90年代,區域性、部門性的可持續發展規劃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包括各國政府、企業部門、世界銀行等在內的大量的組織機構接受了這一觀念并且給出了自己的理解。這些行為有利于提升人們對于可持續發展在不同語境下的理解。但令人遺憾的是,1997年進行的對地球峰會五周年之后可持續發展所取得的結果的評估表明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進展并不盡如人意。

    2000年9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千年宣言》要求各國采取措施使全人類、尤其是我們的子孫后代不致生活在一個被人類活動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資源已不足以滿足他們的需要的地球;重申支持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商定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包括列于《2l世紀議程》的各項原則,并在一切有關環境的實際運作中采取新的養護與管理的道德標準,竭力確保《京都議定書》生效,保護我們的共同環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加緊努力可持續地開發森林;推動全面執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約》;制止不可持續地濫用水資源,確保公平獲取用水和充分供水;加緊合作以減少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的次數及其影響;確保自由地獲取有關人類基因組序列的資料。

    2002年在約翰內斯堡召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通過了《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執行計劃》和《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承諾》。這些文件針對消除貧困、水和衛生、可持續生產和消費、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獲得能源、能源市場、能源效率)、化學品、自然資源管理、共同責任、健康、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非洲的可持續發展、執行手段、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框架問題提出了建議;要求在國際、區域和國家級別采取新的措施加強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安排;要求加強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作用,包括審查和評估《2l世紀議程》的實施情況,以及促進實施工作、倡議和伙伴關系的協調一致;要求促進和推動把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三方面均衡地納入聯合國區域機構的工作過程;要求立即采取步驟推進制定和闡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并最遲在2005年實施這些戰略。

      三、從國際經濟新秩序邁向可持續發展是國際經濟法價值取向的拓展與升華

      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與主張均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規范與運作的指引,作為超越具體領域的整體指向、超越局部要求的整體目標、超越字面文本的精神追求、超越微觀功能的宏觀期待,它們都為國際經濟法律的訂立者、執行者提供一種高于規范的參照系統,為
    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和裁判者提供一套明確的方案。

      (一)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經濟新秩序主張的共性

    (1)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在思想發展層面都具有一定的反思性。二者都不僅僅是對現狀的總結歸納、被動接受;而是都在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應然的前景。前者針對的是以往不公平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可持續發展理念則針對不可持續的生產、生活方式。換言之,二者都具有批判的特征。

    (2)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建設性。作為一種社會目標,二者都著力于形成一套新的體系。具體來說,國際經濟新秩序試圖通過推進南北、南南合作來提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發展能力。可持續發展觀念是人類認識的深化,是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發展理論。這一觀念試圖通過在各個層面上的政策、措施來達到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人類更長久地生存的目標。

    (3)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目標的整體性。國際經濟新秩序不能在一國的領域之內完成,也不能在幾個國家之間完成,作為一個國際社會的整體目標“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當然不是一種公平美好的社會,所以當大部分國家都很繁榮、有幾個國家處于貧困之中的時候,也不能認為那是一種理想的國際經濟狀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必須通過國際社會的充分理解、支持、合作才能夠實現。與此類似,可持續發展也不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事情,而是全人類的共同目標。在人類活動能力已經很強、人類活動的影響已經很大的前提下,局部的可持續發展是不可能的。地域之間、國家之間通過經濟、環境、文化等紐帶的相互聯系,沒有任何一個地區可以獨善其身,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水深火熱狀態都會產生全球性的影響。當前世界上的許多資源與環境問題已超越國界的限制,具有全球的性質,如全球變暖、酸雨的蔓延、臭氧層的破壞等等。所以,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都在國際舞臺上提出,也必須在國際舞臺上提出。

    (4)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可持續發展都需要規范的支持與保障。當代的國際社會雖然仍然總體上是無政府社會,但并不等于無秩序、無規范、無倫理。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不僅軍事實力、經濟發展水平可以作為在國際社會上進行活動的基礎,文化、制度這些非物質性的力量也會對于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所以,無論是國際經濟新秩序,還是可持續發展,這些主張在倫理上的正當性都會為勸導國際社會采取行動而提供基礎,但是,當倫理上的要求和實際利益的要求相抵觸的時候,很多行為者還是會注重實際利益。這就要求國際社會將“道德完善”的主張通過國際立法的方式使之具有強制性。雖然國際法的強制力遠不如國內法,但是顯而易見的是,很少有國家明確地表示違背國際法。因此,有必要將有關的主張規范化。

    (二)可持續發展對國際經濟新秩序主張的發展

    (1)可持續發展超越了“國家中心主義”,而進入到了“人本主義”狀態。國際經濟新秩序面對的關系主體是國家,很大程度上只是對國家間關系的描述,呈現出“國家中心主義”的傾向。與此不同,可持續發展超越了國家間關系,它在強調國家間關系的同時還強調通過改善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來實現人類整體的長遠發展和生活質量。這就是說,它關注的是作為整個集體的人類。國家中心主義可能導致人(至少是一部分人)的幸福與利益被忽視,而人本主義則會審視和衡量所有社會主體的福利。這種區別表明,國際經濟新秩序仍然遵循傳統的國際關系思維,而可持續發展則顯示出了追求世界和諧的新氣象。

    (2)可持續發展更強調全球、全人類的整體共進。國際經擠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國家對另一部分國家的訴求,是一種對地球一部分主體有“除舊布新”意味的、革命性的主張;而可持續發展則不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采取的對抗或者對整體制度采取的革命性批判的態度,而僅僅是對發展道路和未來狀態的一種描述這會讓國際社會的各行動者更容易接受。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提升生存在地球上人口的生活質量,同時又不超量地使用天然資源。它要求對人類行為后果的深刻理解,并且尋找到創新的路徑,以改革制度結構、影響人們的行為。它涉及在多個層面采取行動、改變政策與行為。從個人的選擇到國際關系,都有所體現。所有對可持續發展的界定都要求我們將世界看成是一個聯結著空間與時間的系統。也就是說,各個國家、各個大陸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祖先的行為影響著我們,我們的政策也決定著未來世代的生活。國際經濟新秩序雖然看到了國家之間相互依賴的事實,并且用這一前提要求發達國家重視發展中國家的狀態,但其目標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局部發展。可持續發展則更進一步強調人類生活的整體性,強調經濟、環境的相互依賴而使整個地球變成一個“村”,人類共享一個大氣圈,一個生態體系。在全球家園(global neighborhood)這一相對狹小的區域內,要實現人類更好的生活,就必須改變原有的對抗式思路和零和博弈的預想,轉變為合作式思路。

    (3)可持續發展的內涵更為廣闊。很顯然,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僅限于經濟方面。而可持續發展的主張則達到經濟之外,它看到了經濟活動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從更寬闊的視野去設計人類的生活圖景。而且就經濟本身而言,可持續發展亦不僅僅關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同時關注發達國家自身的生產方式及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經濟運行方式。雖然在很多時候可持續發展被理解成為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但其內容遠不止于此,它涵蓋著人類內部實現公平的主張,也就是代內公平的因素。國家間平衡發展是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前提。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已經消耗了,地球上大量的資源和能源,對全球環境變化的“貢獻”最大,并且至今仍然在國際經濟體制中占據有利地位,繼續大量占有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繼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因此,發達國家應對全球環境問題承擔主要責任,理應從技術和資金方面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環境保護能力,即通過共同而有差別的責任原則來分配不同國家主體在環境問題上的義務。與此同時,可持續發展肯定需要發展,因為只有發展才能擺脫貧困,提高生活水平。特別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貧困是生態環境惡化的根源。只有發展才能為解決生態危機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才能最終打破貧困加劇和環境破壞的惡性循環。因此,承認各國的發展權十分重要。在這個意義上看,國際經濟新秩序所訴求的實際上是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方面,國際經濟新秩序融人到了可持續發展的主張之中。

    (4)可持續發展的立意更為高遠。可持續發展有著更為廣闊的內涵和更為宏愿的追求,它強調的是整體的(全人類)長期的(可持續)發展,顯.示了一種全景式、著眼未來的視野。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不僅超越了前發展階段的自然拜物主義,低發展階段的自然優勢主義,而且也超越了高發展階段的人文優勢主義,講求天人互補協同。它包括但不限于維護人權(從第一代人權到第三代人權)、實現世界秩序的公平化、法治化、從生態倫理人手實現全球的和諧,這種和諧既涉及人類內部的和諧,也包括人與生物圈整體的和諧。相對而言,國際經濟新秩序雖然也注重互利和共贏,但是相應的制度還是更注重從對抗走向合作,而沒有充分考慮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可能;國際經濟新秩序雖然也是宏觀的,但總體上還是一種狀態的描述,其視角主要著眼于歷史和當時。而可持續發展則更注重對前景的建設,其視角還包括未來。從這個意義上看,可持續發展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延伸與推進。

    四、可持續發展對國際經濟關系中四個觀念的澄清

    作為人類智慧的結晶、人類實踐理性的杰出體現,可持續發展的主張不應當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應當從理想走向規范、從規范走向現實。可持續發展意味著社會變革、文化進步、生活愉悅、世界和諧。從國際關系的視野來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為國際法提供了新的視野和發展空間@,甚至對于整個法學產生了新的機遇。@可持續發展充分反映了當代國際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趨勢和主題,體現了當代國際法的主要特色。國際可持續發展不應該也不可能僅僅停留在理論的層面上,而必須進行實踐。可持續發展的指標是多種多樣的,在任何一個方面,如不能嚴格遵循有關要求,通過國家間真誠合作、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來努力實現各項指標,可持續發展的可能性就會減少,人類的生存時間、生活質量就會受到威脅。筆者認為,意圖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在四個方面澄清認識:

      (一)妥善地認識和使用國家主權

    理論上,國家主權應當是服務于國家疆域內以及與國家有國籍等身份聯系的人民、引領這些人進行各項活動并代表這些人在國際社會處分權利義務的權能。為了實現全球的可持續發展,國家主權既不應當被過分強調,也不應當被視為已經過時、應當拋棄。作為長期形成的地域、行政、文化、經濟劃分單位,國家在相當長時間內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不可能消除。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如果過度強調和使用國家主權,就容易滋生保護主義,這不僅會導致國家之間的經濟摩擦,并且從全球視野看也不利于效率的最大化。政府失靈的出現會使得發展呈現出不可持續的特征。反之,如果持主權虛無主義的觀點,認為經濟主權可有可無,甚至有不如無,國際經濟領域完全可以達到沒有政府的治理,則又走向另一個極端。過于放任的市場,無論是國內市場還是國際市場都容易產生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包括缺乏調控、引導而導致的盲目投入;無序競爭所形成的大面積失業和最終可能形成的壟斷局面等,都不利
    于世界發展的持續性。所以,國家主權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以及國際合作中應該被放在適當的位置。通過國際合作在信息、決策等方面明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的總體方向和具體措施;通過國際合作而優化市場,形成一個公平的、有效率的競爭秩序;通過國際合作而確立調控的規制的準則;維護一個健康、持續的全球商品、服務、資金市場。

      (二)審慎地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浪潮

    經濟全球化不僅極大地影響了生產者和消費者,而且導致環境、法律等一系列問題的全球化。面對經濟全球化,既應當看到其所帶來的生產者更優化的生產要素組合、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更廣闊的市場、更大的商品與服務容量、消費者更多、更靈活的選擇等正效應,也應看到全球殘酷競爭所帶來的局部產業關閉、人員失業,有可能產生的全球壟斷對消費者的剝削等負效應。@因此,應當現實地認識經濟全球化的現狀以及產生的效果,積極考慮如何引導、“馴服”全球化,使之服務于人類更高的生活質量、更美好的生活圖景、更長久的存續時間。這就需要以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指標作為評價因子,對全球化的各個領域進行充分評估,進而以國際協作的方式確立全球發展的進程,對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提出要求、進行指引,通過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實現有效利用資源、妥善保護環境、有效地維持公平穩定的市場秩序的目的。從全局的角度使全球化的方向和步調理性化、人性化,而不是異化成部分人手中的工具,蛻化成剝奪多數人幸福的機器。

      (三)批判地看待自由主義思想

    自由主義是全球化浪潮中的主導理論旋律。它包含著不同的學派和學說,在當前環境下主要是新自由主義。各種自由主義版本的共同特點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以建立全球秩序為目標;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實行國家干預,對于發展中國家要求推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和經營模式;由一系列的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WTO等)與國際政治組織安排形成國際政治經濟制度,主張在政治上推行民主體制,在經濟上實行由市場占主導的發展模式。自由主義的觀念基礎無可厚非,我們并不能說崇尚競爭和自由市場、自生秩序是帶有惡意的,但這種觀點的理論前提卻是不牢固的。自由主義所假設的競爭者、市場、信息狀態都與現實生活相距太遠,基本上沒有實現的可能。而且,自由主義的觀念被一些國家別有用心地過度肯定,作為向發展中國家輸出的理想經濟政治結構狀態,這導致了嚴重的后果。比如,拉美諸國以新自由主義作為指導方針貫徹的經濟政策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卻沒有收獲到什么成功的果實。這就要求發展中國家清醒地認識到,任何一個理論都是有其缺陷的,迷信理論、向往理論倡導者所描繪的美好藍圖,而不考慮理論的背景、可行性,甚至推行這一理論的目的,很可能使國家經濟、政治、社會處于混亂之中,進而對整個世界的發展進程和持續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必須謹慎地看待自由主義與全球化,必須對新自由主義等理論高度警惕。為避免出現嚴重的動蕩和難以彌補的問題,發展中國家應該面對現實、深入思考、廣泛研討,通過小規模試驗,逐漸摸索正確的發展路徑。

    (四)準確理解國際經濟領域內的人權問題

    可持續發展是對人類中心主義的重建,即反對狹隘的、短視的人類中心主義,進入兼容的、長遠觀念的人類中心主義。換言之,可持續發展并不是對人本主義的否認,而是對人本主義的升華。在國際層面上將經濟問題與人權問題聯系起來,是發達國家首先采取的方式。國很多發展中國家對此頗為反感。但是,如果全面地認識人權的概念與譜系,不難發現,人權問題不僅與經濟問題有著幾乎與生俱來的聯系,而且妥善地把握人權的理論能夠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發展中占據更好的地位,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針對這一問題,首先應當在理論上認清人權的內涵。

    人權的主體是多元的、與角色緊密相關的。雖然很多學者主張人權的普遍性,但抽象的人權是不存在的。在經濟領域,人權既包括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權利,也包括商品和服務接受者的權利;既包括個體的權利,也包括群體的權利。因此,在涉及人權問題的時候,就不能僅僅看到一面的權利而不看到另一面相關主體的權利。有的國際機構和學者想當然地認為人權是所有人的權利,相互聯系、相互補充、不可分割、不可轉讓,這種想法是過于理想主義的。在現實中,人權必須落實為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具體權利。

    人權的主張是多方面的,既有對自由的要求,也有對福利的期待;既有對政府的阻卻,要求其不作為,也有對政府的呼喚,要求其積極行動;既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領域,也涉及環境、發展等事項。故而.不能把人權看成是一個統一的概念,而應當把它看成是一個概念群。

    不同主體、不同對象的人權要求會使彼此沖突。在現實社會之中,資源永遠是稀缺的,實現所有人的所有人權主張是一個不能實現的空想。權利的維護者只能就某些人的某些權利予以保護和尊重,對另外一些范疇、類別的權利只能暫時擱置。在任何體制之中,都只能追求更好地實現人權,卻不可能完美地實現人權。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權可以被界定為“社會可供資源與人的內在需求之間的契合”,在權利之間必須進行抉擇和排序。而抉擇和排序也就意味著抑制和放棄。

    以此言之,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僅可以講人權,而且應當講人權。但是,這里的人權不應當僅僅是某些西方大國眼中的那些權利,如本國生產者的經營權甚至獲得大規模利益的商業權利、外國生產者企業中勞工的權益,還應當考慮發達國家消費者要求物美價廉的商品的權益、發展中國家生產者由于出口而獲得資金而進一步發展的權利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對不同權利主體的不同權利訴求進行權衡,而絕不應當輕率地以勞工標準或產業損害為理由而采取貿易禁止或者處罰措施;將人權作為經濟制裁的理由或者經濟援助的前提的核心目的未必真的是提升人權,其行為本身就已經損害了人權。

    所以,人權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是一個神圣的字眼,也不是像魔咒一樣處處顯靈的話語體系。只有全面認識了人權的主體、對象和沖突,才可能準確地評估經濟領域內的人權問題。

      五、國際經濟法如何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如果說國際社會存在著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那么國際經濟法的作用何在?換言之,國際經濟法在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努力的過程中,可以發揮什么樣的功能呢?前文已述,國際社會對于規范的地位和作用的認同程度在提高。在國際經濟領域,很多規范和體制對于行為者的要求越來越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所以,國際經濟法可以在很多層面和方向上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而作出貢獻。為了使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不至于成為一紙空文,必須借鑒以往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經驗與教訓,即需要通過國際政治、經濟論壇,表達正當的觀點和理由,使國際經濟倫理成為人們的共識;同時避免相關的目標落空于法律規范等缺陷。

    I一)在國際經濟立法中確認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地位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首先應當利用國際法治體系,宣示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與原則。在這方面,應該首先充分發揮“軟法”的作用,進而提升到“硬法”的水平。在國際法整體約束力欠強的背景下,軟法所具有的指導國際經濟行為者方向、闡釋法律(條約)目的的功能尤其值得重視。國際法院等國際裁判機構有可能會參照國’際社會廣為接受的、雖然在法律意義上不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作為證明存在某些公認的法律原則的證據。將可持續發展中有關平衡、和諧的主張以宣示性文件的方式在國際法中體現出來,對于國際社會認清和把握財富積累與環境維持、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本國發展與外國發展、當代人的發展與后代人的發展、數字指標與生活質量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宏觀的尺度。當前,已經有一些此類的國際文件,如1992年《里約宣言》以及2002年《約翰內斯堡宣言》專門面對可持續發展問題。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具有廣泛影響的條約,如《建立WTO協定》(序言第l段)、《歐洲聯盟條約》(序言第8段)也涵蓋了可持續發展原則。隨著國際經濟法的強化,可持續發展有可能在更廣闊的事項和地域范圍內具有重要原則的地位,成為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與行為的指引方向和考量尺度。

    (二)在國際經濟法規范中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要求

    為了使可持續發展真正滲透到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每一方面,有必要把可持續發展的宗旨和目標貫徹于具體的規范中。這種貫徹不應當僅僅是字面上提及可持續發展,而應當把可持續發展的有關要求和指標與國際經濟關系的具體領域結合起來。對于國際經濟法而言,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整體法律規范和法律運行的指導要素,有利于國際經濟法各領域的規范建構和規范運行。可持續發展聚焦于經濟生活與環境資源、人與自然的平衡,所以在國際經濟法的領域,有必要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財富增長與公共健康之間、經濟發展與區域差異之間、生產、銷售、消費者權利之間進行審慎的平衡。比如,在投資領域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投資行為對東道國的環境影響,謹慎設計爭端解決機制、投資者待遇條款等有關權利和義務,避免由于談判能力差異而使弱國受到不利后果。在國際貿易領域,除了對近年受到重視的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等議題繼續關注并強化有關規范之外,有必要進一步關注貿易與人權、貿易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等議題,盡快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將西方社會賦予人權的圣潔面紗去除,還人權以本來面目,具體化為不同主體、不同內容的權利,以消費者的權利、發展中國家生產者的權利制衡發達國家的人權訴求;要求發達國家在貿易中通過有效的方式培育發展中國
    家的經濟發展能力,并在WTO等全球規范中固定化。特別是對于全球共有的大氣、海洋和生物資源等,要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制定各國都可以接受的全球性目標和政策,以便達到既尊重各方利益,又保護全球環境與發展體系的目標。但應注意,應當防止可持續發展內涵的泛化,當各個方面的問題都變成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時候,就不存在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了。當各個領域的主張都貼上可持續發展的標簽的時候,可持續發展本身的要求就不存在了。

      (三)要求國際經濟行為者切實遵守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規范

    在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法的原則與具體規范之后。應當敦促有關國際經濟法主體切實履行這些義務,遵守這些規范。當前,國際法治最主要的問題是法律的實施力問題,亦即國際法律規范如何走出宣示的階段,真正地實現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如前所述,生活質量是一個系統,健康的身體、優美的環境、信仰與表達的自由、獲得教育的機會、穩定的收入、物質生活的富足都是國際行為者需要考慮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真正解決必須通過嚴格地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來真正實現。如果不能從國際法規范落實到國家的行為之中,可持續發展就會是空談。欲求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在三個方面保證規定了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第一,要求所有的國家以及國際社會的其他行為者真誠地尊重和遵守確認和體現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際法,要使這些行為者明確:在可持續發展方面,整個世界面臨的問題復雜而又嚴峻,人類不能像制造這些問題一樣輕易地解決這些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并非不能解決,解決的關鍵就是對自身行為的約束以及對自身利益的重新界定。在明確這一認識的基礎上,要求國家對其經濟決策、跨國經濟調控及市場規制行為從更廣闊的地域、更長遠的時間范圍作出更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與規范的選擇。第二,有必要加強國際多邊合作,以法律制度確立的權利、義務和運作機制建立起鞏固的國際合作關系。對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消除貧困,國際社會特別是發達國家要給予幫助和支持;對一些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技術,發達國家應以低價或無償轉讓給發展中國家。第三,有關國際組織從協調國家利益的角度,監督國家的行為,鼓勵國家、企業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行為,對破壞環境、轉嫁污染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和干預,特別通過貫徹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使得環境成本內在化,在經濟源頭上避免不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要求

      (四)國際經濟領域中的爭端解決體制努力確認可持續發展的

    國際司法機制可以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和平地解決經濟爭端,矯正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與原則的行為,從而推動實現國際可持續發展。在這方面,WTO爭端解決機制作出了初步的努力。北美自由貿
    易協定的實體規范也很注重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其爭端解決機制設置得比較具有前瞻性。晚近,國際經濟法律體制呈現出“綠色化”傾向。雖然WTO在環境、公平貿易等可持續發展的很多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因為環境、勞工等涉及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內容很容易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所以目前乃至未來WTO協定中大量、明確
    地增加此類規范的可能性不大,這是由WTO協調一致的造法機制所決定和限制的。而爭端解決機構(DSB)則可以擺脫此種桎梏,以《WTO協定》序言確立的宗旨,在爭端解決層面完成在規則談判層面所不能完成的使命,這種司法能動主義可以使DSB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特殊的作用。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應當增加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參與,以避免DSB在經濟與社會發展方面走入片面追求自由貿易的誤區。筆者認為,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有必要通過更多的裁判活動。更明確地體現對可持續發展的尊重,從而在貿易、投資、金融各領域普遍樹立起對于可持續發展的認可和支持。

    (五)在國際經濟法律運作中注重國際團結以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的實現

      可持續發展不可能自動地進入到國際經濟體系,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際組織、主權國家等國際經濟造法者們能否通過爭辯、說服、審議、勸導等方式形成合意。可持續發展雖然表面上符合人類的整體利益,但是在當前利益歸屬不公平、資源配置不均衡的情況下,勢必會造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削減、資源從一部分主體轉移到另一部分主體。這需要一系列的社會交易過程,在國際法上主要表現為條約談判的過程。而談判受制于力量與技巧,國際談判中討價還價能力的差異直接關系到國際規范能否形成,影響著國際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為了使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真正進入到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各個方面,需要借鑒以往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77國集團是國際經濟新秩序已取得成績的中流砥柱。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共同利益的代表,它在促進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以及改變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可觀的成就,在UNCTAD主持的談判中達成了一系列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國際公約和協定。在追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也應注意團結、避免被分化和瓦解。只有緊密團結,才有可能為國際經濟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取得空問和時間。

      六、結 論

    從國際經濟新秩序到可持續發展,絕不是發展中國家爭取自身利益的一種口號選擇,也不是根據國際形勢變化而確立的新的戰略手段,更不是詞匯轉換、花樣翻新,它是在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生態環境問題敏感化、國家之間的依存進一步深化、冷戰結束國家間沖突與對立大規模減少、合作發展要求更強烈的背景下提出的視野更廣闊、思路更長遠、整體價值取向更趨合理的國際經濟構架目標。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局限性,展現了更具說服力和號召力的前景。當然,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經濟新秩序有同樣的問題,其具體指向和指標還不明確,有待于在科學分析和論證的基礎上得出更為具體的要求。這是在未來的發展中有待深入地進一步完成的日程。

      摘自:陳安著《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5卷.第3期)(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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