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離職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北京服裝學院與諸某社會保險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服裝學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諸某。
一、基本案情
北京服裝學院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984年lO月,諸某調入北京服裝學院,在后勤部門擔任司機。1992年5月3日,因房屋問題,北京服裝學院汽車隊(諸某所在部門)書面通知諸某:因房子問題未能妥善解決,故暫停你的工作,集中精力處理房屋問題,在房屋問題解決后再上班,停止工作期間不享受綜合獎。此后,諸某未再到北京服裝學院上班。1992年12月1日,北京服裝學院停發諸某的工資。1999年4月6日,北京服裝學院作出不再保留諸某公職的決定,內容為:“原總務處司機諸某同志私自占房,學院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諸某1992年6月擅自離崗,至今未歸學院工作。為嚴肅工作紀律,經院研究決定,不再保留諸某同志公職,按自動離職處理。”2002年1月8日,北京服裝學院出具了解除諸某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書,后將諸某檔案轉至北京市宣武區職介中心。
2002年10月21日,北京服裝學院委托職工維齊鳳將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書和申領失業保險金通知單轉交諸某。諸某稱于2003年4月4日收到維齊鳳轉交的上述證明書和通知單。諸某申請仲裁,要求北京服裝學院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仲裁委員會認為,北京服裝學院應當支付諸某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故裁決:
(1)北京服裝學院一次性支付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58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790元。
(2)北京服裝學院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諸某辦理和繳納1992年10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醫療保險;1994年6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3)駁回諸某的其他申訴請求。北京服裝學院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諸某收到北京服裝學院所屬汽車隊送達的暫停工作書面通知后,未再上班。此后,北京服裝學院在未通知諸某上班的情況下,對諸某作出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顯然不妥。諸某現同意與北京服裝學院解除勞動關系,故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02年1月8日起解除。北京服裝學院應根據諸某在該院工作年限,支付諸某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和繳納社會保險。故判決:(1)北京服裝學院向諸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58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790元。(2)北京服裝學院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諸某辦理和繳納1992年10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養老保險,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醫療保險,1994年6月至2002年1月期間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3)駁回北京服裝學院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北京服裝學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服裝學院所屬汽車隊通知諸某暫停工作。現北京服裝學院在未通知諸某上班的情況下,即作出按諸某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不妥。鑒于諸某現同意與北京服裝學院解除勞動工作關系,故北京服裝學院支付諸某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并繳納社會保險,但一審法院判決北京服裝學院為諸某繳納養老保險的起始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北京服裝學院現未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一審法院判決該學院為諸某繳納醫療保險的處理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1)項、第(3)項。(2)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第(2)項為:北京服裝學院協助諸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為諸某補繳1999年5月至2002年1月的失業保險,雙方各自承擔應負擔的費用,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
三、法律鏈接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第1款: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9號)第4項:
在國家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之前,事業單位職工失業期間的養老關系予以保留(失業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業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單位的養老辦法接續。新的工作單位已經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本人應隨之參加,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新的工作單位實行其他養老辦法的,按該單位辦法辦理。
《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第1項(節錄):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本案中,北京服裝學院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屬于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故諸某與北京服裝學院解除工作關系后可以另行參加養老保險,其在北京服裝學院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北京服裝學院應協助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的手續,不用為諸某繳納養老保險金。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第2款: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2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北京服裝學院屬于公費醫療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根據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這些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自行參加醫療保險,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故北京服裝學院也不必為諸某繳納醫療保險金,只需協助其辦理手續即可。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第3款: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失業保險條例》第6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但單位需要繳納。
本案中北京服裝學院已經為諸某繳納1999年1_-4月份的失業保險費用,該校應補繳失業保險費用至雙方解除工作關系時止,即2002年1月(諸某檔案轉出的時間)。
摘自:編寫組著《勞動爭議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法院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系列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