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運用
李艷
一,查辦貪污賄賂犯罪中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現狀
當前,懲處貪污賄賂犯罪采用了嚴而不厲的模式,即立法嚴密,而司法操作上并不苛厲。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從立法層面上講,既嚴又厲,起刑點低而刑罰重,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僅為5000元,刑罰最重可判處死刑;但從司法實踐中看,人為地提高追訴標準、少拘慎捕犯罪嫌疑人、輕緩適用刑罰等早已屢見不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中的貫徹有以下特點: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比例降低,被羈押的時間逐漸縮短
以焦作市為例,2003年至2007年五年間,反貪部門查辦的貪污賄賂犯罪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數占立案人數的比例平均為44.2%,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羈押,且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人數占決定逮捕人數的比例也相應地從2003年的14.3%下降到2007年的7.8%;與此同時,取保候審比例由2003年的28.7%逐年上升到2007年的49%。
(二)不起訴比例相對較高,大量犯罪嫌疑人被非犯罪化處理
2003年至20ff7年五年問,焦作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418件475人,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332件379人,其中決定不起訴45人,占反貪部門立案人數和公訴部門受案人數的比例分別是9.5%和11.9%。而與此同時,對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人數占公訴部門受案人數的比例僅為3.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不起訴率遠遠高于普通刑事犯罪。
(三)緩刑適用率高,刑罰的輕緩化趨勢明顯
2003年至2007年五年間,焦作市兩級法院共對230件251名貪污賄賂犯罪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分別占檢察機關立案數的55%和52.8%。在作出判決的251名被告人中,被宣告緩刑的有139人,占判決總人數的55.4%,免予刑事處罰、拘役12人,占判決總人數的4.8%。從個案看,2003年,焦作市新華書店原總經理司光榮因受賄57.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焦作市公路局副局長樊德保因受賄8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罰的輕緩化、非監禁化趨勢日趨明顯。
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明顯不當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一是人為控制撤案率,撤銷案件運用不足,未能很好地體現嚴格執法;二是相對不起訴比例逐年下降,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相吻合;三是部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辦理期間過長,訴訟效率低。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中的貫徹和落實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實質,就是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嚴格依法,寬嚴適度,區別對待,注重效果。反貪部門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時,要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寬嚴相濟政策落實到查辦貪污賄賂犯罪的各個環節。
(一)立案環節
要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查處力度,提高偵破率,降低漏網率,有效遏制、震懾貪污賄賂犯罪。對于已經或可能引發群體事件和重復信訪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優先辦理;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標準就堅決查處,體現該嚴則嚴;對于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的事件,應當慎重對待,不輕易立案;對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盡可能給他們人性化司法,做出不立案決定,移送紀委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盡量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該寬則寬;對經查確無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反饋情況,澄清事實,挽回影響;對于在行業、領域內帶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員眾多的案件,應當實事求是地看待貪污賄賂等問題產生、蔓延的現實原因,嚴格把握政策罰限,體現懲辦首惡,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突出打擊重點,依法懲治少數,教育挽救多數,防止機械辦案,造成打擊面過大,影響發展和穩定。如2007年焦作市中站區檢察院在辦理焦煤集團中央醫院醫藥購銷賄賂窩案過程中,依法對6名涉嫌受賄的醫生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為由做出不立案決定,移送焦煤集團紀委處理,保證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強制措施運用環節
一方面,轉變構罪即捕觀念,拓展“無必要”不捕適用空間。對涉案金額小,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又能主動認罪,有悔罪表現,積極配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危害社會和影響偵查的前提下,不使用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已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只要不逃跑、自殺、串供、毀證,且主要犯罪證據已經固定,要慎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已經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應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對于減少犯罪嫌疑人及親友的對抗心理、協助辦案、追繳贓款、節約成本等都有積極的一面,同時也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輕緩和人性化的執法理念。另一方面,對于罪行嚴重、拒不認罪、拒不退贓或者負案在逃以及進行串供、毀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要采取必要的偵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從而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對于雖然犯罪情節輕微但拒不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嫌疑人,或者取保候審中翻供、串供的嫌疑人,也要果斷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強制措施,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如2007年焦作市解放區檢察院辦理的焦煤集團兩名正處級干部挪用公款50萬元一案,由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實供述我們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挪用的款項也于短時間內全部歸還,沒有使單位利益受損,我們依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二被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保持良好的認罪態度,最終被判處了緩刑。
(三)起訴環節
貪污賄賂犯罪在偵查階段,一方面要及時全面固定證據,盡可能快偵快結。另一方面,要正確運用撤案手段,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沒有犯罪事實,或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或者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等及時予以撤銷案件處理。不能因為要降低撤案率而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或不起訴。
在公訴階段,一方面,對于犯罪主觀惡性較大,作案手段惡 劣,社會影響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果斷提起公訴。另一方面,要正確行使起訴裁量權,擴大相對不起訴范圍。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裁量不起訴正是體現對輕微犯罪寬大處理的有效途徑。對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有自首或立功情節、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的,或者是罪行雖然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或者是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均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審判階段
在審判階段,一是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該定則定,該否則否。對于被告人雖不認罪但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應堅決予以認定,打破被告人“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僥幸心理,并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對被告人的合理辯解,可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則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盡可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二是擴大罰金、沒收財產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于貪污賄賂犯罪而言,撤銷職務、剝奪身份,也就喪失了其再犯貪污賄賂犯罪的條件;而且貪污賄賂犯罪都是貪利型犯罪,判處罰金、沒收財產也可以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三是嚴格緩刑的適用。當前貪污賄賂犯罪適用緩刑率過高,而緩刑的執行和監督不力,這就導致了對被告人教育不夠深刻,達不到警世醒人的作用。四是依法擴大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的適用。對犯罪情節輕微、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的案件簡化審理,既節省刑事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減少刑事司法程序對被告人的不良影響。
(五)執行階段
在執行階段,一方面,由于貪污賄賂犯罪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在監管場所的行為相對自由,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相對容易。因此,要注意防止監督不嚴、隨意變更執行方式等問題。另一方面,貪污賄賂犯罪被告人一旦受到刑事處罰,就不可能再犯貪污賄賂犯罪。因此,對其的減刑、假釋等應分別比照普通刑事犯罪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上適度放寬,一般只要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可以減刑;有悔改表現,或罪行雖重,但經過改造后危險性已消失,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假釋;年老多病或體弱多病的,可依法保外就醫。
三、建立查辦貪污賄賂犯罪相關機制的設想
(一)建立依法快偵快訴快判案件的工作機制
雖然貪污賄賂犯罪沒有直接的被害人,但社會影響面廣,依法快偵快訴快判不僅是實現查辦案件最佳法律效果的有效途徑,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是對其實行寬緩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內,要盡量縮短辦案周期。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目前推行的“三三制”辦案機制(即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偵、捕、訴三部門之間在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礎上,實行三個延伸,堅持三項跟蹤,明確三段責任的工作機制的簡稱),就是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訴訟進程,最大限度縮短辦案期限,使檢察機關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對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要立即結案,對于犯罪嫌疑人犯數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次罪中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在法定期限 內無法查清的,要以主罪名及時結案,不在細枝末節上糾纏。對 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在案 犯犯罪事實的,就應對在案犯及時結案,不能久拖不決。對于犯 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也應視情況作出撤銷案件或中止案件的決定。
(二)探索貪污賄賂案件“辯訴交易”機制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一般存在諸如人證缺乏、行為隱蔽、犯罪嫌疑人易串供等特點,在偵查工作中很難準確掌握其犯罪的全部證據,從而使偵查工作陷人僵局,其后果往往因證據不足而放縱犯罪。如果吸收國外的“辯訴交易”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定的交易承諾,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要犯罪嫌疑人配合偵查,主動認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在起訴時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這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舉措。
對進行“辯訴交易”的案件要進行全面監督。所有“辯訴交易”必須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重大案件必須經上級檢察院批準;所有“辯訴交易”過程必須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與書面卷宗同時存檔;“辯訴交易”還必須經過法院的司法審查。
(三)完善反貪查案工作考評機制
在建立健全反貪查案工作考評機制上,要按照司法規律和辦案工作規律管理業務工作,從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發,科學確定考評查辦貪污賄賂犯罪工作的指標體系,改變過去一味追求辦案率、有罪判決率,控制撤案率、不訴率等做法,確立正確的執法導向,更好地實現辦案數量、質量和效果的有機統
摘自:趙秉志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和諧社會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