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一、按份共有外部關系概說
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是指共有人作為共有權的主體,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各國民法很少規定。我國臺灣“民法”對此作了一個簡單的規定,即第821條:“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于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這一規定來源于《大清民律草案》第1048條:“各分別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分別共有物全部,為本于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分別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分別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行之。”《民國民律草案》對此
規定在第834條,內容沒有改變。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中,還設了對第三人債務的規定,內容是:“各分別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于分別共有物之擔負,有清償之義務。”“前項規定,于當事人有特別契約者,不適用之。”“因清償分別共有物之擔負,而分別共有人之一對于其他分別共有人有債權者,得向其人及其特定承受人,請求償還。”①在國民政府正式通過民法典的時候,將后兩個條文刪除了。其實,這兩個條文是很有用的。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做了清晰、明確的規定。這就是第183條:“各共有人有權作為所有權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向第三人提出請求,但返還共有物的請求,只能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提出。”“對基于共有物產生的債權,若其為可分時,各共有人僅能按其應有份額向第三人提出請求;若其為不可分時,各共有人有權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提出請求。…‘因共有物產生的對第三人的義務,若為可分時,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份額分擔;若為不可分時,由各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物權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按照上述意見處理。
二、對第三人的權利
各共有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是基于其所有權人的身份,就全部共有財產所產生的權利,各共有人均可以行使。這些權利是:
(一)行使全部所有權的請求
各共有關系的權利主體對于第三人,就共有財產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例如,如果共有財產為不動產,就不動產相鄰權,各個共有人均得提出請求。
(二)共有財產的物權保護請求權
各共有人對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基于所有權所產生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不以其份額為限,以實現保護共有物的目的。第三人對共有物為妨害時,各共有人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依照《物權法》第三章的規定,第三人對共有財產有妨害危險的,共有人可以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第三人侵奪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如對無權占有、侵奪共有物等,每個共有人均可追奪,或者依法提出訴訟請求。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如果共有人僅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共有人的全體利益的,則不得為之。
(三)份額讓與權
共有人就共有份額出讓,為共有人的權利,其他共有人享有先買權,這是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外部關系是指共有人讓與份額,共有人與受讓人之間所構成的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共有人讓與其份額,與讓與人之間形成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受讓人成為該份額的所有權人。該份額一經出讓,即脫離了共有關系,成為獨立的所有權。如果受讓人愿意繼續作為共有人參加共有關系,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該受讓人成為共有人,繼續成立共有關系。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額處分共有財產,原則上為無效,但受讓人善意無過失者,依《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得向處分共有財產的共有人請求賠償。
(四)設定他物權
各共有人就自己應有的份額可以設定他物權,全體共有人就全部共有物可以設定他物權,均為共有的內部關系。當該他物權設定后,即形成共有的外部關系,發生共有權行使受到限制,他物權人取得他物權的效力。對此,共有權依設定他物權的范圍不同而受到不同的限制。各共有人就其份額設定他物權的,他物權的效力僅限于該份額,對于全體共有物不發生效力;全體共有人就全部共有物設定他物權的,全部共有權受到他物權限制。
(五)確權請求權
對于共有財產的權屬問題,如果發生爭議,各共有人可以依照《物權法》第33條規定,提出確權之訴,請求確認其共有權。這種確權之訴維護的是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各共有人有權行使這個權利。
(六)訴訟時效中斷請求權
各共有人有權提出旨在中斷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完成的請求,這種權利,在按份共有稱為應有部分的時效中斷請求權。①各共有人單獨行使這一權利,當然是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權利和利益,不會妨害甚至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可能,因此各共有人行使這一權利就是行使的全部權利。
(七)共同債權清償請求權
按照《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對外享有連帶債權,對內則按份享有。例如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等,各共有人在對外關系上,享有連帶債權。在對內關系上,則除了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
請求的方法,主要應當區分對基于共有物產生的債權是否為可分割債權,如果該債權是可分割債權,各共有人可以按其應有部分的份額向第三人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如果該債權是不可分債權時,各共有人有權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提出請求,如果基于自己利益的請求,即向債務人為自己或者少數共有人請求,則為不合法。
(八)關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限制
在我國臺灣“民法”和《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以及前述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都有關于返還共有物的請求只能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提出的規定。這是因為,對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利益,若向某一或幾個共有人返還,共有物的占有或支配仍為回復原來的狀態,即僅接受返還的共有人占有或者支配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則否,這構成了對其他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利益的侵害。其根本原因,就是防止個別的共有人借行使共有財產的返還請求權將共有物占為己有,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限制共有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為之,否則為無效。
三、對第三人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對外承擔義務,按照《物權法》第102條的規定,分為對外關系和對內關系。在對外關系上,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發生的債務,應當為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對內關系上,除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外,應當按照份額承擔債務。
因清償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擔負的債務,按份共有人之一超出自己的份額承擔債務,取得對其他共有人的債權,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請求追償。
摘自:楊立新著《共有權理論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