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法學方法論在外延上的突破
一、兩者依托的時代背景和文化根基不同
法學方法論生態化所依托的時代背景是以生物技術,高新技術為技術支撐,以我們所面臨的“20世紀晚期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轉變,即從大規模的流水線生產向小規模,靈活的生產方式轉變”,[1]‘‘現代”社會向“后現代”社會轉向為變革動力,以建立循環型經濟生產方式和循環型社會的生態文明為發展目標的,這種生態文明是以環境文化為其精神內核的。環境文化是致力于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和諧關系,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的文化形態。如果說工業社會是以“人本主義”文化為主要標識的,那么,2l世紀將會是由“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環境文化所構筑的后工業社會,環境文化是人類的新文化運動,是人類思想觀念領域的深刻變革,是對傳統工業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層次上對自然法則的尊重與回歸。幾十年來,環境文化的理念廣泛滲透到人類經濟、科技、法律、倫理以及政治領域,預示著人類文明已從傳統工業文明逐步轉向生態工業文明,并將以自然法則為標準來改革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生態危機產生環境文化,其核心是生態文明。有學者指出環境文化是今天的先進文化。而傳統法學方法論則根植于“人類中心主義”的文化形態,其理論體系的形成僅發軔于文藝復興之初,扎根在工業革命之時,它依托于大規模、高能耗的機械化生產方式,這是一種以無節制地以消耗環
境資源為代價來換取物質財富增長的生產方式,在人類中心主義主導下,人類高舉著弘揚人的自身價值,但與此同時卻忽視了自然的內在價值,從而造成人與自然的矛盾沖突不斷升級,最終導致全球化的生態危機。
二、兩者在現階段法學理論領域中的地位和發展的前景不同
筆者以為,法學方法論生態化這一概念之提出并非空穴來風,它在我國當今法理層面的研究和探討也不是烏托邦式的理論構想,而是順應了新世紀全球和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向,以及中國試圖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對于制度創新的迫切需求。日前學界圍繞著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教授在其新著《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中提出的“環境法應該并且能夠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這一法學理論新視角引發了激烈的學術爭鳴,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兩種不同的理論視角,新興的法學理論體系是建筑在“主客一體”的哲學基礎上的,它以獨特的視角給傳統法學理論強勁沖擊,而建筑在“主客二分”基礎上的主流法理學,則以其厚重的根基獨霸法理學界而拒斥,質疑新興的法學理論之補充。建立在兩種不同的世界觀基礎上的法學理論如何能夠溝通、交流、理解并達成共識呢?新興的法學理論體系如何才能進一步發展壯大以擔負起法學理論生態化的重責呢?作為新興法學理論基石的法學方法論生態化與傳統法學方法論在現階段法學理論領域中的地位和發展的前景又將怎樣呢?
其實,法學方法論生態化概念的提出,表明一種以生態整體觀為視角的法學流派正在孕育,形成之中。這種獨特的法學方法論視角,是源于環境法學的發展成熟而生成的,對于新興環境法學理論的高層次探索業已拉開帷幕。我們知道,任何一個法學理論及流派的形成都有賴于新的法學方法論的架構,如果沒有法學方法論及其研究方法的不斷推陳出新就沒有法學理論的蓬勃發展,實際上法學的每一次變革都與一種新的法學方法論及其研究方法產生休戚相關,同時以相應的法哲學為支撐,由此構成特定的法秩序。也就是說,新興環境法學理論的立身之本在于一種新的法學方法論的架構,而這種法學方法論的基準點又在于其架構研究的理論視角有別于傳統法學方法論的理論視角。眾所周知,傳統法學方法論是以“主客二分”為其哲學基礎來突顯主體,并以法律主體觀為基石加以確立的,而生態化的法學方法論則是以來源于西方生態哲學和后現代主義哲學的“主客一體”為其哲學基礎,并融入了東方“天人合一”人與自然相和諧的思想精髓,力主法律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時,正視主體和客體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既可以分離,又可以轉化的客觀事實,從而提出人類的法律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時,必須采用有別于傳統的法律主體觀而以法律整體觀為其理論基石。
當然,關于法學方法論生態化的議題,實質上是在探討一個法的發展方向問題,這一概念的提出意味著從方法論角度上講,必須實現價值判斷的轉向,并從定式化思維向多維度思維轉換。這從經濟分析法學,社會分析法學的誕生可以發現,我們的法律一直在試圖沖破定式化的思維,努力吸收來自各學科的滋養,“我們的法律也許確實如同霍姆斯所言,正處在一個向將由比喻意義上的統計學家和經濟學家主宰的過渡期,也許確實如同波斯納所言,我們正開始超越法律”。[1]非但如此,如果我們意識到,生態文明時代已悄然而至,當我們開始探討法律生態化的合理性時,我們的法律不僅正走向由統計學家和經濟學家主宰的時代,而且也正在走向生態學家共同參與的時代,從深層意義上來說,這種參與體現了我們的法律作為人文學科中的一員,正同其他人文學科一起走向同自然學科互動的歷史時期,也意味著發端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全球化和本土化的過程中,正在完成其東方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使命。
就現階段來看,在法學、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層面上提出探討生態化的議題,最重要的是,由于在法學研究領域出現了以解決人與自然矛盾為主要目的的環境法學。環境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是伴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究其目的乃是人類為了應對自工業革命以來不斷升級的環境危機,彌合人與自然關系日趨緊張的態勢而設計的用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機制。“法學研究前沿應是法學研究的轉向和轉型”,(2]而這種轉向首先是基于法哲學領域的轉向,進而觸發法學方法論,法學研究方法以及具體法律制度的變革。所以說,由可持續發展觀念和當代環境資源法學所引發的法律革命,說到底就是傳統法學研究范式的革命。它從法律上研究人與自然關系以及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學科,是以其獨特的環境資源法學“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觀、道德觀、環境資源法學學術范疇和概念體系等)為推理基礎和進行邏輯思維的學科。
就現階段看,這種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體系是對經典的法學理論予以合理有效的補充。其在整個法學理論的架構中起到一個完善和補充的作用。然而,面對著日益高速飛轉的社會發展車輪,未來將以越來越快的速度向我們呈現,于是相關的新問題,新現象也紛至沓來,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律必須一改過去那種糾纏于歷史,停駐于現實的狹隘目光,而要將我們法律的視角預先投射到日益逼近的未來中,我們的法律必須完成過去,現在與未來三位一體的整合。新一輪的時空壓縮正在展開,在時空日益壓縮的圖示下,當機器人、克隆人不可避免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中,其誕生將表明人化的自然過程與自然的人化過程已經從更深層次上交融在一起,人與物的界分也將越來越模糊。由此,人類社會面臨的主要矛盾將有可能從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與物之間的矛盾,而以生命平等為其價值取向的生態化法學方法論也將可能從對法學理論予以補充的地位上升為主流地位。
摘自:陳泉生著《科學發展觀與法律發展: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