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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概述
一、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執法,是指在實現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范,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社會的目的的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行政執法行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而這里所講的行政執法,則主要指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由此可見,對于行政執法的概念,我們必須把握它的四點基本內容:
1.行政執法的主體,即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必須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執法的依據,只能是國家有權機關制定和頒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里的行政法律規范,既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須是具有法定效力的依據;
3.行政執法的性質,即行政執法本身的屬性問題,它是一種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執行國家行政法律規范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職能,從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行政執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后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采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征。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范的執行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二、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作為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實施、適用法律規范的一種基本方式,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執法是實施國家法律規范的主要途徑
現代社會應是法治社會,現代國家應是法治國家。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引起的權力和利益格局變動,必須用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調整。因而依法治國、走法治國家之路也就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而在一個法治的社會和一個法治的國家中,全部的社會生活和整個的國家管理都必然納入法治的軌道,因而也就必然要求數量眾多的法律規范得到貫徹執行。從當今世界法治國家的實際狀況來看,由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乃是一個普遍的規律,所以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行政法律規范的比重往往都占到了80%以上。這就必然給行政執法賦予了重任,即從實施、適用國家法律規范的執法這一個環節來說,行政執法由于其面廣量大,因而在整個國家執法領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質言之,行政執法是實施國家法律規范的主要途徑。
(二)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性環節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鄭重提出了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1999年3月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又莊嚴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人了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由此標志著我們黨和國家進入了“依法治國”的歷史新階段。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執法則是關鍵性環節。一方面,在所有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最為量多人眾,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對整個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在全部法律規范體系中,行政法律規范也比重特大,在實施、適用法律規范即在整個國家執法領域中,行政執法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離開了行政執法,依法行政就缺少了重要的載體,也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由此可見,行政執法對于在新的歷史階段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性環節。
(三)行政執法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
國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實現國家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都必然是也只能是通過行政管理才能得以實現;而現代民主國家的行政管理就是服務。在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其環節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諸如行政決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而其中,行政執法在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在行政管理的實際過程中,一切行政法律關系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都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這一基本方式才能得到具體實施和切實執行;一切行政管理和服務,也都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這一基本方式才能具體而有效地作用于相對人和國計民生。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的行政管理是通過行政執法的具體途徑和強有力手段來保障實現的。可以說,沒有行政執法,國家行政管理就沒有了具體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說,行政執法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
三、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行政執法行為內容繁雜、形式多樣,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各種分類:
(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
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余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
區分羈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義,在于區分行政執法行為的違法與不當。即是說,當事人對屬于羈束裁量的行為不服屬行政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的行為不服,則屬于行政執法是否“適當”(或是否顯失公正)的問題,除行政處罰外,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問題。
(二)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依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采取執法行為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可以不依相對一方申請,依照法定職權主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稅務機關收稅的行為;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相對一方提出申請之后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駕駛執照、進行結婚登記等行為。
區分依職權和依申請行為的意義則在于,不依法定職權主動執法將構成行政失職;而對依申請的執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并無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不予答復,才構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三)需受領與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需相對方受領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必須經相對一方受領方能生效。受領是指相對一方確實得知行政機關采取某一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受領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無須相對一方受領,只要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執法行為。
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對一方受領,將是無效的行為。
(四)單方性的與雙方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機關需征得相對一方同意的雙方意思表示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行政執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些必須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這就是行政合同,或稱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摘自:重慶市政府法制辦著《行政執法實用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