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程序的概念與原則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的健全與完善,直接關系到我國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確保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只有建立完善科學的地方立法程序制度,才能形成一個由立法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法組成的一個完整的立法程序體系。
一、立法程序界說
隨著我國立法研究的深入,許多學者對立法程序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立法程序概念可作如下界定:所謂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當過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進而使立法活動彰顯和實現程序正義的制度設置,也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協調利益沖突、規制社會秩序及配置社會資源的合法路徑和正當法律程序。
二、權力機關立法程序界說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立法法》、《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所賦予的立法權,運用一定的立法技術,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效力不超出其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規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活動中所必經的階段、遵循的步驟及方法。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的立法程序并不完全一致,是兩個不同的立法權主體,它們的組織結構,運作方式等許多方面有諸多不同,因此它們的立法程序也有一定差異。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的階段劃分,在我國的法學界也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從提出法律議案開始,包括提出法律議案、審議法律議案、表決法律議案、公布法律議案、公布法律五個階段;另一種意見認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從法律起草開始,然后是法律議案的審議表決、最后是公布法律;第三種意見認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應從立法預測、立法規劃開始,經過法案的起草、審議、表決,到法律公布為止為一個完整的立法過程,另外還包括法律的修改、補充、廢止、法律監督等。大多數人傾向于的觀點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應劃分為三個階段,即:1.立法準備階段,主要包括確定立法項目、采納立法建議、接受立法創議、作出立法決策、確定法案起草機關、決定委托起草、起草法案等方面的程序。2.法案到法的階段,主要包括提出法案、注冊法案、法案列入議程,審議法案、大會報告、協調或協商有關問題、表決法案、復議法案、公決法案、批準法案、法案或法的備案、公布法等方面的程序。3.立法完善階段,主要包括法的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編纂、立法解釋等方面的程序①。
摘自:劉文忠著《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研究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