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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環境公共權力合法性的標準
恩格斯說:“法權本身最抽象的表現,即公平。”①羅爾斯也認為:“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示意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②正是出于對公平的珍視,羅爾斯確立了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于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先于差別原則,③所以公平地分配社會權利和義務是政府環境公共權力合法性的一個基本要求。
我們知道,法律是通過權利和義務配置實現社會利益的分配。在環境法中,政府公共權力必須要面對兩個基本利益,一個是經濟利益,另一個是環境利益。政府公共權力如何在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分配中保持其合法性,公平是一重要依據。而公平是一種社會現象,公平分配利益的實質就是如何公正地對待人的問題。
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公平分配不僅要符合環境保護的目的,還要有利于法的價值目標“秩序和效率”的實現:這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社會利益是諸多個人利益的總和,社會利益分配肯定會涉及個人利益問題,依據正義的要求,環境公共權力在分配社會利益時,除了堅持公平原則外,還涉及“合作、效率和穩固的問題”。在權力配置中,“個人的計劃就需要相互調整,以使它們的活動和衷共濟并都能貫徹到底,不使任何合法的愿望受到嚴重挫折……而且,這些計劃的實行應當導致以有效率的和與正義一致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最后,社會合作的計劃必須是穩定的。它必須多少有規律地被人們遵循,它的基本規范自動地起作用,一旦有違反的現象產生,穩定的力量就應出來防止進一步的違反和促進原來安排的恢復”。①法律就是一種穩定的社會合作,它的基本規范自動地起作用,一旦有違反的現象產生,穩定的力量就會來防止進一步的違反和促進原有安排的恢復,環境公共權力作為有計劃的環境管理和控制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在環境領域促成穩定的社會合作,并對這種合作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則進行適當的安排。
所以說公平、效率和穩定都與正義問題相聯系。“缺少某種統一有關正義與非正義意見的標準,個人要有效地協調它們的計劃以保證堅持那些相互有利的安排顯然就會困難得多……既然正義觀的特定作用方式就必然要影響到效率、合作和穩定的問題。一般來說,我們不可能僅僅通過一種正義觀在分配方面的作用來把握它,不管這種作用在辨識正義的概念是多么有用。我們必須考慮它的更為寬廣的聯系,因為,即使正義有某種優先性,是制度的最重要價值,下面這種說法也還是正確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
因此,環境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實現要同時考慮到公平、效率和穩定的正義標準。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說,在一定時期,由于社會發展現實的決定,這三個標準的優先性有先后之分,但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從現代社會發展的現狀來看,為什么環境利益在一定意義上要優先于經濟利益,主要原因就是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長遠利益,沒有了環境這個基本的生存條件,人類的未來是不可想象的——環境利益所代表的正義觀具有更廣泛的結果。
環境正義觀兼顧到了效率、合作和穩定三方面的因素。
從效率的角度講,環境正義觀,是經濟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沒有基本的環境條件,經濟發展不僅是沒有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其結果就是所謂“沒有發展的增長”。
從合作的角度講,堅持環境正義觀,客觀上促進了國際間合作、區域間的全面合作,自然環境的整體性的特點要求人類在發展過程中必須進行必要的合作,否則持續發展就不可能實現。現代社會急劇擴大的交往空間對環境合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們再也不是亞當·斯密時代所描述的那種情形了:“無論我們如何關心那些我們不熟悉或者沒有聯系的人們的命運,他們完全處于我們的行動波及的范圍以外,這種興趣只能產生對于我們自己的焦慮,而對于他們沒有任何益處。我們有什么理由為了月球上的社會擔心?所有人,甚至是那些距離最遙遠的人們,無疑問應該得到我們善良的祝福,我們自然給予他們善良的祝福。可是,盡管如此,如果他們是不幸的,使我們自己陷入焦慮無論如何不是我們的義務。因此,我們只能極少地關注那些我們既不能為之服務也不能傷害的人們的命運,他們無論在哪一個方面距離我們都是如此遙遠,似乎是由自然巧妙地安排的;如果有可能在這個方面改變我們環境的最初構成,這種改變也會使我們一無所得。”(D很顯然,現代社會已不同于古典時代,由工業生產的全球急速擴張和自然環境的整體性特征決定,不僅地球上所有的人類活動都彼此相關,就連人類在地球之外的活動也相互聯系,任何空間的任何不利于環境的人類活動都可能構成全球性的環境損害,所以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領域必須加強合作。
從穩定的角度講,環境正義觀要求兼顧到不同發展階段的階層的不同利益。我們知道,人的需求是多樣性的,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將人的需求依次分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生理需要是人的最低層次的需要,只有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才會產生其他層次的需要。眾所周知,發展的不均衡性,使一個國家內不同區域的發展程度不盡相同,這就決定了不同區域人們的需要的多樣性。到目前為止,一些地區人們的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生存的需求仍是其最迫切的需求,只有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才可能涉及安全需求的問題。環境保護是人的一種安全需求,這種需求必須在生理需求得到滿足后才能實現。但是由于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所以,如果不進行環境保護,人類長遠的生存將受到威脅;另外,對一些溫飽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的地區,生存利益是首要利益,如不允許這些地區發展經濟,當下的生存就要受到嚴重的威脅,如果強行要求這些地區的經濟利益服從環境利益不僅是不人道的,也是一個重大的不穩定因素,是對正義原則的違背。我們知道,從長遠來看,人類整體利益要高于地方區域利益,但要求較小的利益服從較大的利益并不是正義原則的要求,甚至還會違背正義原則,根據這種理由制定的法律也是不合法的。這是因為“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絕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①所以說這里存在一個悖論:一方面,環境保護需要區域間和國家間全面合作;另一方面,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照顧整體利益又會違正義原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全面推行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制度要求對因環境保護生存利益受損的群體和區域進行充分、及時的利益補償,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雙贏”的結果。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還確保了環境公共權力的合法性。
摘自:趙俊著《環境公共權力論/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