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實與貪污賄賂案件事實的關聯
如果僅從貪污賄賂犯罪構成角度看,通常情況下會計事實與犯罪構成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這一點我們通過前述會計事實的概念與構成中已經可以明確。只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狀是個例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財務關系主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處。可惜的是,一些反貪主管或偵查人員尚不清楚這個道理,他們會把會計事實當做主要犯罪事實來看待。比如,我們在偵查報告中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描述:“某甲利用職務便利,采用收入不記賬的手段,貪污公款多少元”。這個結論中的“不記賬”只是一個會計事實,任何人僅通過“收入不記賬”都不可能非法占有了公款,這個會計事實也就構不成貪污犯罪事實的要件。
雖然會計事實通常并不構成貪污賄賂犯罪事實,但可以構成大部分貪污賄賂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會計事實與貪污賄賂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事實中的會計核算事實,反映了會計單位(會計人員)對貪污賄賂案件所涉及的財務事實是否知曉以及知曉程度,所以無論會計事實是否構成了貪污賄賂犯罪的組成部分,會計核算事實都是貪污賄賂案件所必須查明的事實。例如,在貪污隱匿收入的案件中,如果發案單位對該項收入已經進行了會計處理,則可以證明貪污事實不存在;如果沒有會計處理的事實存在,則可以間接地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報賬的事實。
2.會計事實中的會計監督實施,反映了會計單位(會計人員)在受理會計業務的當時對財務事實的判斷,這種判斷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都可以證明這項相關財務事實的存在,因而當這項財務事實構成貪污賄賂案件的主要事實時,也就需要通過查明這種判斷過程和結果的會計事實,來證實相關財務事實的存在。例如,犯罪嫌疑人持虛假發票報銷費用,會計人員在受理業務時錯誤地將其判斷為真實的財務事項,就會進行會計處理,并留有會計處理結果的證據,這些會計資料證據可以證明貪污事實是否已經完成;反之,如果會計人員判斷了其中的虛假性,沒有受理,這一會計事實可以用于證明犯罪未能得逞。
3.會計事實還可以間接證明貪污賄賂犯罪的構成。例如,已經進行費用處理的會計事實,可以間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
通過對會計事實的概念和構成分析我們了解到,在貪污賄賂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中,查明會計事實顯然不如查明財務事實對證明貪污賄賂犯罪來得重要,但第二節會計事實的證明與反貪杏一賬會計事實與貪污賄賂案件事實的關聯表明,貪污賄賂案件中只要存在會計事實,其或多或少地都會與案件的主要實存在關聯,從而構成了貪污賄賂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另外,從后面第四章我們將要介紹的反貪查賬程序中還會表明這樣一個道理:反貪查賬的一般程序都是從查明會計事實人手的。
三、會計事實的證明與反貪查賬
會計事實的證明與反貪查賬之間存在著下列關系:
首先,會計事實的證明可以通過反貪查賬進行。
會計事實的證明的基本證據就是會計資料,通過反貪查賬可以收集到證明會計事實的會計資料證據,因而會計事實的證明可以通過反貪來完成。
其次,通過反貪查賬能夠獲取證明會計事實所需的基本證據。
會計事實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主體、會計標準、會計過程和會計結果,會計資料證據記錄了會計主體、會計過程和會計結果,因而會計資料證據是證明會計事實所需的基本證據,這樣表明反貪查賬是查明案件會計事實最基本的途徑。
再次,會計事實中的某些情節尚需要反貪查賬以外的調查措施才能查明。
反貪查賬所能獲取的證明財務事實的證據,主要包括會計資料證據和《勘驗、檢查筆錄》,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會計事實的主要方面,但在會計行為的實際行為人、會計記錄時間的真實性、會計處理的正確性等會計事實具體情節的證明,偵查人員還需要采用其他調查措施予以核實證明。比如,通過詢問會計人員證明會計處理的確切行為人;通過字齡鑒定確定會計記錄的時間的真實性;通過司法會計鑒定確定會計處理的正確性等。
總之,從證明會計事實角度講,反貪查賬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有無會計事實存在并獲取相應的會計資料證據。當然,通過反貪查賬查明會計事實的前提是有賬可查,如果案件涉及的會計資料已經滅失或被隱藏,也就無法通過反貪查賬結果來證明會計事實。
摘自:于朝、龐建兵著《反貪查賬實務與技巧/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