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一、稅費說明
1.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統稱“三稅”)附征并專門用于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特別目的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納稅義務人為城鎮范圍內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暫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教育費附加是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一種附加費。作用是為了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義務人為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暫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
二、應納稅額
1.稅(費)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包括農村地區),稅率為l%。
(2)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2.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按照規定,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應繳稅額,并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3.應納稅額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費)率
三、征收規定
1.優惠政策
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的,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不能單獨減免。
2.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本納稅周期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申報。
3.稅款繳納
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期全部“三稅”的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第19號)1985.02.08
2.《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2005]第448號修定)2005.10.01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稅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3號)1994.01.01
摘自:周勝著《外商投資房地產法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