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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訴訟法理論中的相關問題
訴由消失理論的形成有其普通法的背景,我國訴訟法的理論和實踐中不存在這項理論。但受理一項案件是否過遲,仍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需考察的問題。探尋一種成熟的訴訟法理論來回答這一問題是必要的,在具體性憲法審查的啟動要件環節尤其如此。我國訴訟法中已存的訴訟時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類似于訴由消失理論的功能。
訴訟時效制度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有不同程度的涉及,①根據我國的通說,訴訟時效的經過導致當事人勝訴權的喪失。雖然對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維系當下已穩定的社會關系,②而訴由消失理論旨在恪守分權學說、保證所受理之案件具有對抗性,但兩者有一項共通的功能:避免不適合法院審查的爭議進入實質性審查,在這個意義上,兩者之間是可借鑒的。在憲法訴愿制度中,雖然對訴由消失理論的借鑒并不多見,但對公民提起的憲法訴愿的時限做出規定是較多采用的方式。③由此,筆者認為,訴訟時效的經過可被推定為訴由消失,或日法定的訴由消失事項。訴由消失理論的可在多個階段進行以及主動審查這兩項特征,在訴訟時效制度中也有所體現。在我國行政訴訟的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的審查,在立案受理階段與訴訟階段皆可依職權主動進行。在立案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依據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和起訴條件的規定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不予立案的,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在訴訟階段,當人民法院在7日內無法確定起訴是否過期時,人民法院應先決定立案受理。在訴訟中經過調查核實,證實起訴確實已過起訴期限的,即終結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較之訴由消失理論的復合型要素結構以及復雜的例外情形,時效制度顯得過于簡單,適用中也顯得過于機械,這與審查實踐中判斷憲法事件之現實性的需求是不相稱的。面臨這些情形,法官會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或理論根據而捉襟見肘,要么武斷或牽強地采用其他依據進行排除,要么不適當地受理了不適合法院審理的案件。因而,引入訴由消失法理是重要的,而這項借鑒可以以時效制度為基點逐步擴大。
摘自:鄭磊著《憲法審查的啟動要件/憲法審查的原理與技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