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自留山的法律地位?
趙某是某村村民趙某某和姜某某的獨生女兒。1971年結婚后遷居別村居住,后在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土地。1981年,縣人民政府對趙某某與姜某某從集體分得的3.4畝自留山確權頒發了《林權證》。現該林地內生長著大量的青岡樹等薪炭林。1987年,姜某某死亡。自留山由趙某某管理使用。1999年12月,趙某某所在的村民組與趙某某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趙某某承包集體土地1.18畝(包括趙某某宅基地2.7丈)耕種,承包期限20年。合同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合同未涉及自留山。2001年,趙某某在自行開荒形成的2.4畝耕地內栽種了大量黃竹等形成林地,有關部門已登記造冊,但尚未頒發《林權證》。2002年10月,趙某某死亡。生產組經村民大會將趙某某的3.4畝自留山、1.18畝承包地和2.4畝開荒形成的林地全部無償收回,重新發包給其他村民。趙某與生產組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對趙某某3.4畝自留山、1.18畝承包地和2.4畝開荒形成的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繼承權。
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形成了幾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趙某不能繼承。理由是,如果允許趙某繼承,趙某將成為新的承包人,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趙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不能繼承。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可以繼承。理由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農業法》:“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倍遥凑宅F行法律“誰開墾,誰受益”、“誰造林,誰所有”的規定,其中2.4畝是趙某某開墾形成的新林地,應當歸趙某某使用和所有。自留山有縣政府頒發的《林權證》確權,1.18畝承包責任田地有被告與趙某某之間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為證,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因此,趙某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認為,趙某可以繼承自留山和開荒林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但對責任地不能繼承。理由是,自留地,指我國在實行農業集體化以后留給農民個人經營的少量土地,產品歸個人所有。開荒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鼓勵的行為。新增加的林地使用權同自留山一樣歸農民長期使用,這兩種性質的土
地使用權與承包的責任田地是不同的,不屬于《土地承包合同》中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責任田受《土地承包合同》和相應法律的調整,因此,自留山和開荒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附著物所有權歸趙某繼承,但趙某對1.18畝承包責任田地不能繼承。第四種觀點認為,趙某不能繼承上述土地的使用權,但被告應對上述土地上的林木和附著物進行必要的補償,該補償款由趙某繼承。理由是,本案在法律適用上不能適用《土地承包法》,因為該法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本案爭議發生在該法生效施行前,因此,只能適用當時的法律。我國《憲法》規定,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根據上述規定,享有白留山使用權的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從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對集體土地享有使用權的人也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當然,耕地、林地土地使用權也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但承包的方式為流轉,而不是直接承包,而且須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優先承包權。繼承不是土地流轉法定方式!掇r業法》規定只適用于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林權證的作用有兩個方面,一是對林權的確認,二是對林地的使用權的確認。只是由于林權的特殊性,根據有關林業法
規的規定,不再另行訂立承包合同,但它必須受到國家法律關于林地最長承包期限不超過70年的限制。對趙某某開荒產生的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經濟組織。趙某某只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等他物權。因此,趙某對上述土地使用權沒有繼承權。自留山和開荒產生的林地上的林木等附著物以及開荒造地的投資屬于趙某某的遺產!独^承法》定,遺產的范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林木等。個人承包應得收益,依照本法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款作為遺產。根據上述規定,被告應對趙某予以補償。
我們同意第四種觀點。如果本案發生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實施后,考慮到被告方和受讓承包的農戶無力補償的實際情況,建議終止被告方與趙某某于1999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發包土地。但對自留山和開荒形成的林地上林木等附著物由趙某繼承,由于林木等屬于不動產,該林地使用權暫由趙某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土地承包改革,農村土地承包中必然會產生一些新的矛盾和糾紛,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本案中出現的對自留山的法律定位問題。這不但需要我們靈活適用現行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更重要的是理解立法的精神,用法理來幫助我們運用法律法規,分析、處理具體的案件。
摘自:馬志毅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實用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