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信息甄別模型
上面一節我們分析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信息不對稱的觀測、核實和執行困境,以及應對這一困境的作為信息甄別的“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的一個簡單的司法模型。從當下的司法實踐的直接效果而言,我們可以推斷“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是有效率的。然而上面的分析模型還過于簡單和粗略,它并未告訴我們,行為主體面臨什么樣的激勵和制約,怎么討價還價,如何計算成本和收益,以及在激勵機制的司法模型中,“賠錢減刑”如何達到效率改進的。因此,本節主要討論作為信號甄別模型的“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即對該模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激勵和對作為第三方的法院的效應以及“賠錢減刑”如何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某些外部性的司法成本和司法收益與社會的成本和收益內部化為當事人主體的私人成本和收益。
首先,“賠錢減刑”的司法博弈者是被告人和被害人④。我們假定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風險中性的。在初始階段,作為信息甄別模型的“賠錢減刑”是基本的激勵機制。被告人的行為有兩種:賠償或不賠償;被害人的行為有兩種:接受或不接受賠償。被告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決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賠償。
從激勵的角度看,影響犯罪率的最重要的兩個因素是破案率和懲罰力度。③在破案率一定的條件下,犯罪率與懲罰力度成正比。“賠錢減刑”的激勵效應的關鍵也在于,“輕罰”對被告人的正激勵是相當大的,其代表的是懲罰力度的減弱。這是因為,人們之所以將死刑和監禁自由刑作為刑罰的最主要形式,主要是兩者是現代社會人們可以接受的兩種最嚴厲的刑罰!百r錢減刑”的作用機制就是給被告人減輕這兩種懲罰的力度的可能(雖然在下文我們可以看到,量刑減輕的幅度是有限的),不難推測的是,這對于被告人是一種極大的激勵。因為刑罰設置的初衷是對犯罪人進行其應得的懲罰,懲罰若缺乏負面激勵的效果的話,就不會產生效力。刑罰體系在現代社會的正常運轉恰恰證明對潛在犯罪人而言刑罰具有威懾力。圓因此,從整體意義上而言,我們可以認為“輕罰”對某些被告人有極大的激勵,其私人收益而言要大于作為賠償的私人成本。就中國的刑罰體系特別是自由刑的設置而論,“賠錢減刑”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激勵。圓具體而言,我們分別討論死刑和自由刑的這兩種刑罰力度的減弱對被告人的激勵。
首先,對因惡性犯罪面臨嚴重懲罰特別是死刑可能的被告人而言,“賠錢減刑”是一個極大的激勵!百r錢減刑”的機制下的這類被告人的私人收益的邊際效用很高,因此其成本一收益的結果是正面的得利。盡管賠償意味著支出一筆乃至一大筆金錢,但是在通常情況下,一個理性的被告人在有能力支付的條件下會毫不猶豫地支付相應的賠償,而換取可能的輕刑——免予死刑!傲舻们嗌皆,不怕沒柴燒”的俗語,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對于可能被判處自由刑的被告人而言,“賠錢減刑”也是極大的正面激勵,盡管這不意味著這類被告人一定會賠償。對這類被告人而言,被判處自由刑帶來自由的被剝奪、社會符號意義上的恥辱、財產和收入的減少等成本,“賠錢減刑”在帶來可能的減少自由刑的年限的同時也意味著一定數量的賠償支付。對于賠償能力強的被告人而言,這一激勵仍然是足夠強烈的;這類被告人支付賠償的邊際成本更低,因此被告人的成本一收益的得益會更大。而對財務狀況不佳乃至缺乏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而言,“賠錢減刑”的激勵可能并不明顯。還有一類被告人屬于輕微的刑事犯罪人,對這類被告人而言,賠償之后的收益很可能是從刑罰到非刑罰的變化,其私人收益的邊際效用很高,因此有極大的賠償激勵。
被害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也決定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賠償。因為被害人大多已經遭到被告人犯罪侵害,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他并不希望被告人獲得(可能的)“輕罰”。然而,因為受到侵害后出現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失,被害人又有獲得賠償的意愿。在司法機構(法院)無法很好地幫助被害人獲得賠償(如執行難)的狀況下,被害人必須選擇是否愿意接受賠償而讓被告人獲得(可能的)輕罰。因此,一個近乎同義反復的論斷是:越需要賠償的被告人越傾向于接受賠償,越不需要賠償的被害人越不傾向于接受賠償。據此,我們可以先對被害人進行一個大致的分類。首先,被害人的處境越差(往往是惡性犯罪的結果),越希望獲得賠償。一個合理的假設是,當被害人越難維持正常生活的時候,越希望獲得賠償。對這類被害人而言,其私人收益的邊際效用較大,其成本相比之下就更小。反言之,假如被害人自身擁有一定的財產,那么被告人的賠償對被害人而言就沒那么重要了,也就是賠償作為被害人的私人收益而言邊際效用不大。另一種可能的類型是,被害人受到的侵害較小(往往是因為輕微的刑事犯罪),對被告人的復仇欲望不強,因此更可能接受被告人的賠償,并同意不起訴或者法院對被告人做輕罰乃至免予處罰的決定。對這類被害人而言,其私人成本的邊際成本通常較小,因此賠償作為收益往往是有吸引力的。
對被告人而言,假如“輕罰”所代表的收益大于賠償的成本,被告人得到正面的激勵;對被害人而言,假如“賠錢”所得的賠償所代表的收益大于被害人厭惡被告人的感情偏好以及追討賠償所耗費的私人成本,那么,被害人也會得到正面的激勵而接受賠償?傊,對成功實現“賠錢減刑”的司法博弈的參與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使他們都獲得更好的帕累托改善。⑤而對未能成功實現“賠錢減刑”的司法博弈參與人而言,其境況比起博弈前并沒有實質的改變③,因此并沒有更大的損失。所以,對實現“賠錢減刑”的參與者而言,其處境無疑是比司法博弈前更好,而沒有實現“賠錢減刑”的參與者的處境也未因此而糟糕。就效用而言,“賠錢減刑”可以改善當事人的處境,并且對當事人雙方而言可以促進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用最大化;而對未達成“賠錢減刑”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的處境并沒有因此而發生變化。
因此,“賠錢減刑”通過一套信息甄別的激勵模型,激勵掌握自己真實財產狀況信息的被告人主動透露其信息(通過賠償行為而表現),并激勵最迫切需要賠償的被害人接受被告人的賠償。在這里,被激勵機制內化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包括司法成本和收益和其他的社會成本和收益。這個區分的關鍵在于,“賠錢減刑”是司法制度內的一個機制設計,因此司法成本和收益對機制設計者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出發點。
從法院的角度看,首先,通過“賠錢減刑”的信號甄別機制,法院可以節約查找被告人真實財產狀況以及(強制)執行賠償判決的成本,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本身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什么眾多的基層法院對“賠錢減刑”都持一種普遍歡迎的態度。@在市場經濟改革逐漸深入、人口流動頻繁的當下中國,刑事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屬于異地作案,這樣的“陌生人犯罪”的司法狀況益發加重法院查找和執行被告人財產的難度和成本。從理論上而言,市場經濟越發達、流動人口的刑事犯罪占總刑事犯罪率比例越高的地區,其地方基層法院查找和執行被告人財產的成本和難度也越大,因而越有可能主動實踐“賠錢減刑”。其次,作為信號甄別機制的“賠錢減刑”可以甄別出最需要賠償的被害人(或其家屬)。
從司法的角度看,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被害人獲得賠償具備法律和情理的正當性,幫助有需要的被害人獲得賠償也是司法功能的應有的題中之義。再則,從法院——司法之外的更廣闊的外部意義來看,“賠錢減刑”有助于解決因為刑事附帶民事執行難而激發的某些外部性矛盾。比較突出的外部性矛盾表現為得不到賠償的當事人的上訪、告狀,纏訴等現象。而且對中國的法院系統而言,應對和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向來都是法院功能的應有之義,因此,“賠錢減刑”對司法機制的設計而言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賠錢減刑”的激勵機制存在局限性,這突出表現在激勵主體的(責任)能力的有限性上。在敘述和表達激勵理論的時候,我們的一個基本假定是行為主體(或當事人)有無限的承擔責任的能力。⑧然而在現實中因為當事人財務能力的限制和生存所需的最低消費水平的約束,每個當事人只能承擔有限的責任,甚至我們常常能發現,許多當事人并不具備基本的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激勵的結果并不可能達成帕累托最優激勵。回到東莞中院的司法實踐,在一個外來人口犯罪占總刑事犯罪的80%以上的城市,我們能發現相當部分的被告人(賠償主體)即便有賠償的意愿,也缺乏賠償的能力。但是另一方面,對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而言,“賠錢減刑”也并沒有惡化他們的境遇。
因此,作為小結,本節的分析表明,與當下中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的低效相比,作為信號甄別模型的“賠錢減刑”至少能帶來有次優(sccond best)效率的激勵。
摘自:蘇力著《法律和社會科學.2009年第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