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立案管轄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一、現役軍人(含在編職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當場抓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的規定,當地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隊保衛部門處理。
二、現役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在部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地方公安機關配合;現役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對犯罪分子,由地方和軍隊共同研究,通盤考慮,在取得一致意見后,分別由地方、軍隊公安機關、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三、地方人員到軍隊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與地方公安機關共同查清犯罪事實,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四、現役軍人人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保衛部門拘留,提請有關部門辦理退役手續后,移交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
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內作案,依法應當追訴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負責查清犯罪事實,將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縣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屬于在服役期間犯下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仍由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處理。
六、軍隊非編職工和隨軍的軍人家屬子女在部隊營區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查清犯罪事實,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七、屬于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時,應同當地公安機關聯系,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搜查。屬于地方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需到部隊營區和現役軍人住地搜查時,應同軍隊保衛部門聯系,由軍隊保衛部門依法進行搜查。
八、現役軍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員到軍隊作案,其罪證、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對其中屬于搶劫、盜竊、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物,在案件處理終結時,應按有關規定上交國庫或歸還原主。
刑事訴訟程序要點精釋與裁判依據
九、由軍事法院判處徒刑并開除軍籍或公職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勞改單位服刑的,服刑期滿后,由所在勞改單位依法予以釋放安置。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的相關規定:
一、軍隊營區發生的案件,判斷有可能是地方人員作案或者與現役軍人(含在軍隊編制序列內的其他人員,下同)共同作案的,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協助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進行偵查;查清犯罪事實后,是地方人員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分別移交有管轄權的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非軍隊營區發生的案件,判斷有可能是現役軍人作案或者與地方人員共同作案的,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應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協助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查清犯罪事實后,是現役軍人作案的,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分別移交其所在部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處理。
二、現役軍人在地方受到不法侵害,應立案偵查的,由發案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受理。
三、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地合資經營的企業所發生的案件,凡在該單位設置有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業務領導的保衛部門或治安保衛組織的,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沒有設置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業務領導的保衛部門或治安保衛組織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
軍隊為安排家屬子女就業和方便群眾而設立的對外營業的服務性行業發生的案件,按照上款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在上述單位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
四、改歸地方建制、已經完成交接工作的縣(市)人民武裝部、預備役師、團,民兵武器倉庫,以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等,接受地方治安管理的,所發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
現役軍人在上述場所作案,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
五、軍隊、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案件,按照案件的管轄范圍的分工,發生在家庭成員均為地方人員的宿舍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余的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
軍隊和地方共用的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等場所發生的案件,按照劃定的管理范圍,分別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和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六、下列人員犯罪,由行為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立案偵查。
1.已經辦理轉業或者退伍手續的縣(市)人民武裝部的人員;2.已經辦理轉業、復員、退伍手續,離開軍隊營區到地方單位報到途中的人員;3.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部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
七、對分工不明確的軍地互涉案件的偵查工作,由軍隊師(旅)以上單位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與地方縣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協商解決。
八、按照上述各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在立案偵查案件時,應加強協作,互相配合。
3.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四)現役軍人人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問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五、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管轄的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2.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隊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按照下列規定管轄所在單位和案件管轄單位的刑事案件:(一)軍級以下單位的保衛部門按照偵查權限分工,管轄副團職、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副處級以下人員犯罪的案件;副大軍區級單位的保衛部門管轄正團職、專業技術
刑事訴訟程序要點精釋與裁判依據
七級、文職正處級以下人員犯罪的案件;軍級和副大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分別管轄上述人員犯罪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二)大軍區級單位的保衛部門管轄前項規定以外的正團職、副師職、專業技術七級至四級、文職正處級和副局級人員犯罪的案件;大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管轄上述人員犯罪的案件,以及前項所列人員犯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三)總直屬隊的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管轄副師職、專業技術四級、文職副局級以下人員犯罪的案件。
正師職、專業技術三級、文職正局級以上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由總政治部保衛部、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等級職務的,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確定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屬于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涉案單位的保衛部門應當共同查清犯罪事實,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依法處理。
屬于軍事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五條上級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偵查下級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將本級管轄的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偵查。
第六條軍內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不屬于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軍事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有管轄權的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七條未設立保衛部門的軍級以上單位和軍隊院校政治部負責保衛工作的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時,在上級保衛部門的組織指導下,依法行使相應的偵查權。
第二十五條軍事監獄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依法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向有管轄權的軍事檢察院移送。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案件管轄單位,是指由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管轄其案件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一、保衛部門負責偵查下列案件:戰時違抗命令案(第421條);隱瞞、謊報軍情案(第422條);拒傳、假傳軍令案(第422條);投降案(第423條);戰時臨陣脫逃案(第424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案(第426條);軍人叛逃案(第430條);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案(第431條第1款);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案(第431條第2款);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第432條);戰時造謠惑眾案(第433條);戰時自傷案(第434條);逃離部隊案(第435條);武器裝備肇事案(第436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第438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第439條);遺棄武器裝備案(第440條);遺失武器裝備案(第441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案(第446條);私放俘虜案(第447條)。
二、軍事檢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第425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第427條);違令作戰消極案(第428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第429條);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第432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案(第437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第442條);虐待部屬案(第443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案(第445條);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軍事檢察院受理的時候,經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決定,可以由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遺棄傷病軍人案(第444條);.虐待俘虜案(第448條)。
摘自:楊明著《刑事訴訟程序要點精釋與裁判依據/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研究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