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中的權益保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童工工傷賠償糾紛應適用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這里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生活實例◇余某(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2007年5月經父母安排到東莞市某公司噴油部工作,同年9月24日,該公司經理強行將余某調到注塑組,而且未經培訓就讓其直接上崗。10月24日晚,余某工作時被機器扎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傷殘五級,醫生同時建議安裝假肢,單價4000元。該公司只同意賠償余某8萬元,余某父母覺得賠償金額過低,訴至法院。
◇分析解答◇余某在進入該公司工作時還未滿16周歲,該公司招用余某屬于非法用工。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五級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賠償基數的8倍。因此,余某可以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貼、工傷期間工資、工傷護理費、營養費、假肢安裝維護費及一次性賠償金等。據了解,東莞市所在的廣東省200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182元,五級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為209472元(8×12×2182),余某應該獲得的各項賠償總額與該公
司只同意賠償8萬元存在差距,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摘自:周院生著《學生權益糾紛/常見法律糾紛實務指導叢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