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證期間的幾個問題
所謂保證期間,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保證合同的約定,保證人對履行期屆滿的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人只在規(guī)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超過了保證期間,即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保證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根據(jù)保證方式不同可分為一般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根據(jù)《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的規(guī)定,可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在性質(zhì)上應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指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xù)期間,在期間經(jīng)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它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之債隨之消滅。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和延長,這是與訴訟時效期間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從《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來看,正是把保證期間的性質(zhì)定性為除斥期間。
1.未約定連續(xù)保證的保證期間。連續(xù)保證的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因此,債權人如果未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將嚴重喪失主動權,把保證合同的解除權讓渡給保證人,從而使一定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債權失去擔保而面臨風險。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在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到期時,債務人尚沒有義務履行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然不能發(fā)生;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時,當主債務履行期界至時,保證期間就已經(jīng)結(jié)束,保證人已經(jīng)免責。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所約定的保證期間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形同虛設,與當事人設立保證的初衷相悖,因此,《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了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解釋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中有一種稱為“不定期保證”的保證形式,保證人在債務本息未受清償之前一直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不定期”。司法解釋上述規(guī)定將這種情況視為“約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認“不定期保證”,強制將“不定期”變?yōu)椤岸ㄆ凇眱赡,這可以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時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4.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6個月或長于兩年的,原則上從約定,但以不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為限。保證期間約定短于6個月或長于兩年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比較常見,由于擔保法賦予當事人在約定保證期間上的意思自治,司法解釋對該問題也沒有規(guī)定,所以原則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比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二、三個月或三、五年的,原則上從約定。但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并非不受限制,民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要求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背常理,因此,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短或超長,最終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極度不利的,并不能夠得到法律的尊重。比如保證期問約定為幾個小時或20年的,就可能對債權人或保證人極度不利,應當按照法定的保證期間確定。在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法院如認定當事人的約定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也應當通過當事人提出主張和舉證的司法程序來進行,要避免法官在該事實認定上的主觀臆斷。
5.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仍然具有法律意義,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原則上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在保證期間的起算上,也應當按照保證合同有效情況下的方法起算。對于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傾向意見認為,在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不應當超過保證合同有效時。保證合同有效時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即不能從保證人處獲利,保證合同無效時也應當一樣。另外,保證合同的無效是后來確定的,債權人與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并不能預見保證合同無效,因此,保證合同中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是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預期,按照該期間確定雙方的利益關系,符合雙方的締約本意。按照該意見處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其結(jié)果就是,對有效的保證合同,保證期間屆滿免除的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無效的保證合同,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向無效保證人主張權利,將免除保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從邏輯上來看,該主張應當是可以自足的。
6.超過保證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款通知書上,沒有明示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責任,給金融機構(gòu)的貸款回收形成風險。
7.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按通說理解,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均屬債務,均有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普通訴訟時效2年。
(1)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的關系。一般保證債務,自主債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自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2)主債務訴訟時效對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的從屬性決定了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也消滅。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主債務的勝訴權,也當然喪失保證之債的勝訴權。一是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否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間的中斷。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二是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是否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稉7ń忉尅返36條第2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其理由是,訴訟時效的中止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chǎn)生,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于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同時中止;三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主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在債權人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無論此主張產(chǎn)生結(jié)束保證期間并確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的效果,還是產(chǎn)生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效果,其效力都不及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如果債權人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效屆滿時,債權人將喪失對主債務人的勝訴權。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樣對主債務訴訟時效的經(jīng)過不發(fā)生作用。
摘自:沈德詠著《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談辦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