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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從寬處罰幅度的理解與適用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睂τ谏鲜鲆幎,要重點把握幾點:
(一)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從寬處罰功能不同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一般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說明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在量刑作用上存在兩點不同。一是從寬幅度不同,重大立功的幅度大于一般立功,這主要是根據立功的大小而區分其量刑作用。二是重大立功有最低從寬幅度,說明重大立功是非任意的從寬處罰情節,一般應當從寬處罰;而一般立功沒有最低從寬幅度,是任意的從寬處罰情節,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從寬處罰。為什么兩種立功性質不同呢?首先,刑法第68條對一般立功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重大立功規定的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兩者的量刑功能有所區別,因此體現在量刑幅度上也應當有所區別。其次,對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正確理解是,一般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從輕處罰,但不宜理解為同時可以不從輕處罰。因為重大立功是一種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法官可以根據犯罪人的罪行確定重大立功的具體從寬比例,但不宜隨意剝奪重大立功獲得獎勵的權利。當然,重大立功的犯罪人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是針對有期徒刑等案件而言,如果死刑犯有重大立功情節,是否必須執行死刑,還要結合死刑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來綜合判斷。
(二)確定立功的具體從寬比例
無論是一般立功還是重大立功,在確定具體從寬比例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是立功的大小!读啃讨笇б庖姟芬迅鶕⒐Υ笮“阎卮罅⒐鸵话懔⒐Φ膹膶挿茸龀隽嗣黠@區分,說明立功大小是從寬處罰的第一要素。而同樣是重大立功或者一般立功,立功較大的從寬比例也應當大于立功較小的從寬比例。例如,犯罪人揭發一起販賣冰毒45克、可能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的較大的立功,與揭發一起販賣冰毒0.5克的立功相比,前者的從寬幅度必然明顯大于后者。第二,立功的次數。一般情況下,立功次數越多,從寬幅度就越大。但是對于一些多次的較小立功,與一次較大的立功相比,其從寬比例也要綜合衡量判斷,不能單純看次數。第三,立功的來源、內容和效果。根據相關規定,通過非法手段、非法途徑獲取的,通過原擔任查禁犯罪職務獲取的,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立功線索,都不能認定立功。因此,即使認定立功,法官也要甄別其檢舉立功的來源和動機,量刑時有所區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長期混跡社會,故意收集一些其他人的犯罪線索,提前為自己被抓獲時“立功贖罪”做準備,對于這種被抓獲前能檢舉卻不檢舉、抓獲后又檢舉的,要慎重掌握從寬的幅度。此外,法官要分析立功的具體形式和內容,是向公安機關提供一定線索,還是主動帶領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是給公安機關提供破獲案件的直接證據,還是提供一定線索、公安機關又順藤摸瓜偵破案件,等等。總之,要歸結到立功行為對破獲案件或者抓獲犯罪分子的實際作用和效果,來確定合理的從寬比例。第四,罪行的輕重。所犯罪行較輕但立功較大的,從寬幅度要相對大一些;所犯罪行較重但立功較小的,從寬幅度要相對小一些。例如,王某販賣冰毒50克,被抓獲歸案后檢舉一起盜竊犯罪,數額剛剛達到較大,構成一般立功,但屬于很小的立功。那么對王某量刑時,假如基準刑是有期徒刑15年,根據《量刑指導意見》,一般立功的從寬幅度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我們認為從寬幅度不宜過大,比如可以掌握在10%以下。如果是同樣的立功行為,張某販賣冰毒5克、基準刑為2年,對張某的從寬比例就可以在10%以上裁量。
(三)“犯罪較輕”的重大立功的從寬處罰
關于“犯罪較輕”的涵義,我們在自首的理解與適用部分已論述過,即應當以根據犯罪人的具體犯罪行為(包括從犯、未遂、防衛過當等犯罪過程中的量刑情節)確定的刑罰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作為“犯罪較輕”的標準。例如,犯罪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由于法定刑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應當視為“犯罪較輕”;又如,犯罪人參與搶劫一起,搶劫未遂,且系從犯,犯罪時剛滿14周歲,根據其具體犯罪行為確定的刑罰如果低于有期徒刑三年,也應當視為“犯罪較輕”。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犯罪較輕且具有重大立功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其涵義是,同時具備“罪行較輕”、“重大立功”兩個條件的,就突破了重大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一50%”的限制,從寬幅度擴大到“50%以上”,甚至能夠免除處罰。例如,犯罪分子張某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假如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果張某有重大立功情節,可以從寬處罰50%以上,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處刑。需要注意的是,審判實踐中,依據重大立功對犯罪人免除處罰,要嚴格依據刑法第37條關于免刑的規定來決定。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蔽覀冋J為,能否對重大立功的犯罪人免除處罰,一是要結合犯罪人具體犯罪行為的輕重來考慮,例如盜竊犯罪剛剛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即使不具有重大立功情節,也不會判處太重的刑罰,如果構成重大立功,就可不必處刑了。二是要結合犯罪人是否還有其他從寬處罰情節來考慮。例如上述張某故意傷害案,如果張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結合其具有重大立功情節,也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有的法院提出,可以采用同時規定從寬幅度與最低從寬刑期的量化方式解決,如規定“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且減少的刑期不低于三個月”,這樣,根據具體犯罪行為確定的刑期為拘役3個月以下刑罰的,如果有重大立功情節且沒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都可以直接免予刑事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思路可以嘗試,在審判實踐中探索其合理性。
摘自:熊選國著《《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與“兩高三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問題的意見》理解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