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評估的組織實施
一、法制機構負責立法后評估的組織實施
法規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承擔立法后評估的組織實施,是由立法后評估的目的、要求和性質決定的。有人提出,立法后評估的主體應當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民間組織的廣泛參與。還有人提出,為保證立法后評估的客觀公正,可以委托科研院所等參與部分工作。上述意見和建議,目的和出發點都是為了把立法后評估搞得更好、收到實效。鑒于立法后評估工作還處在探索階段,從實際出發,根據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可能,具體做法可以有所不同。法制機構可以將立法后評估的部分工作委托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民間組織去做,以便取得經驗和改進完善評估工作。但是,受委托單位制定的工作方案或辦法,應當征得法制機構的同意,以利通過評估活動達到預期目的和效果。
立法后評估的不同做法通過實踐檢驗,會有改進和發展。因為立法后評估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和實踐性,負責立法后評估的組織者,需要了解和掌握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尤其需要了解和掌握其中的矛盾和問題,這樣才便于有效組織有關方面的同志有針對性地作出恰當合理的分析評估,達到評估的預期目的和效果。再則,評估成果的轉化運用還有很多后續工作要做。所以,立法后評估由法規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是由立法后評估的目的、要求和性質決定的?傊,通過實踐,立法后評估會開展的越來越好,收到良好實效。
二、立法后評估的準備工作
(一)立法后評估項目選擇
立法后評估,目前對國家公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不可能進行全面的分析評估,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從現行的法規中有選擇地進行評估。立法后評估項目選擇,目前尚無統一標準和做法,評估單位有的采取先易后難的做法,即選擇立法后評估項目的內容相對單一、涉及執法部門較少、立法效果容易判斷的進行評估,這樣做既積極又穩妥。有的選擇立法后評估項目具有一定代表性,與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法規進行評估,以便取得明顯的評估效果。評估實踐表明,選擇的評估項目應當從內容比較豐富、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的為好。通過分析評估,能收到較好的實際效果。
(二)深入調查,了解實情
立法后評估項目選定后,對法規質量和實施效果,需要深入調查,了解實情,為與會者進行分析評估提供可靠的事實依據。立法后評估調研和立法調研,兩者有共同點又有明顯差別。共同點都是為了正確認識客觀事物,使立法正確反映客觀規律,達到好的立法預期目的和效果。明顯的差別是,立法調研力求對法所規范調整對象要有客觀、全面、本質的認識,作出的分析判斷,有待法規公布實施后驗證。因此,帶有明顯的預期性和前瞻性。立法后評估調研,主要了解法規在實施中出現的法規質量問題和實施效果,通過分析評估,側重總結出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經驗教訓,為法的立改廢提供事實依據。
(三)邀請參加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代表性
邀請參加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代表性,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和個人等。由于他們的工作崗位不同,看問題的立足點和對問題了解認識的廣度與深度不同。因此,能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對法規的質量問題和實施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能收到較好的實際效果。
摘自:李培傳著《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