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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擔保的可行性與擔保形式
知識產權是一項財產權利,其財產權利具有讓與性,這是知識產權成為擔保的前提。知識產權的擔保途徑主要有三種: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作擔保、以知識產權的授權金作擔保或以知識產權換取第三人信用以提供擔保。
(一)知識產權的可擔保性⑴
以知識產權為擔保品進行融資,其首要問題是認定知識產權的資產性和價值性,從而確定知識產權的擔保性。擔保性,實質上指標的物是否具有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將其拍賣、變賣或折價以清償債務。
知識產權是否為資產?從狹義上講,智力資本涵蓋了一個企業所擁有的全部知識。智力資本包括員工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企業所使用的生產工藝、理念、設計、發明革新、技術以及與顧客和供應商建立的關系。智力資本包括軟件、經營策略、手冊、報告、出版物和數據庫,等等。除了知識和信息本身之外,智力資本還包括便于知識和信息使用、交流以及保存的無形的基礎設施。當然,智力資本也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號權和互聯網域名等。從廣義上講,智力資本就是一個企業除了其所擁有的諸如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存貨和現金這些有形的資產之外的其他全部資產的價值。智力資產就是經過辨別、證明的智力資本,它可以共享和復制。那些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智力資產就是知識產權。同其他任何一種財產一樣,知識產權的價值是通過它在市場上進行交換的價格來體現的。⑴智力資本、智力資產和知識產權這三個概念相互重疊并交織在一起。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該法明確肯定了知識產權的資產性質。可見,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資產。
在傳統的T業經濟為主導的世界經濟體系中,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一直占據重要地位,而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義的無形財產)通常很少作為企業的戰略性資產。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在企業中已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美國專家組調查,公司所創造的50%~80%的價值源自知識產權資產,而不是傳統的有形資產。某些公司的主要市場價值都體現于其知識產權資產,包括沃特.迪斯尼公司、微軟公司和寶潔公司。有證據表明,上述三家中任一家公司80%的價值與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相關。⑵美國《商業周刊》公布2008年全球最佳品牌價值排行榜,可口可樂、微軟、國際商業機器(IBM)的品牌價值,分別估為696億美元、641億美元、512億美元。⑶這表明,知識產權資產已然是最重要的資本,如果公司未能充分認識并實現知識產權資產的這種潛力,那么它就可能面臨著利潤流失、地位下跌、市值縮水和解體的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資本,同時是可以交易的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擔保物權是排他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價值權。⑴那么,以其交換價值作為擔保標的進行融資是完全可行的。但知識產權擔保性的特征與一般擔保品不同,它的擔保價值并非完全是擔保品的交換價值,而是基于知識產權擔保品價值的未來現金流人,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共同構成了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
知識產權是一項財產性權利,其已被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列為企業資產的評估對象。而作為一種經濟商品,知識產權的可交易性在知識和技術市場上得到了新的體現。美國1993年綜合預算法引入了好幾類無形資產的定義(如商譽、客戶名冊、專利、版權、配方、工藝、設計、模型、訣竅和許可)并允許公司攤還這類資產的成本。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也將知識產權資產列為企業資產評估的對象。可見,知識產權正是以其自身價值換取金融機構資金,并為企業贏得創業的機會。盡管各個國家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的具體內容相異,但不約而同都規定了版權、專利、商標可以轉讓。
以知識產權進行融資,除認定知識產權是資產、具有可獲取的價值外,還必須界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具備可擔保性,這可從以下方面來加以認定:
第一,權利的真實性,即知識產權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在此,需要確認該權利人為該項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需要登記的權利已經確實登記,且該項權利上沒有設定負擔,具有可執行性。
第二,權利的財產性。財產即為利益,權利的財產性要求知識產權將其利益轉化為可變現的價值。毋庸置疑,知識產權具有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但只有其中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才可以成為擔保標的。因為具有經濟效益的權利才能滿足擔保的目的。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共同構成了現代財產權,其財產性已得到世人公認。擔保權人通過控制知識產人的處分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來確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時也可以依法將其拍賣,以拍賣所得清償債務。
第三,權利的可轉讓性。以知識產權設定擔保進行融資,即是在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將以知識產權的價值獲得清償。所以,取得知識產權的價值必須以其具有可讓與性為前提。如果作為擔保標的的財產權利不具有可轉讓性,則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必然無法實現,這顯然違背了知識產權擔保設置的宗旨。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擔保性,可以作為知識產權融資的標的,所以,知識產權擔保融資是可行的。這不僅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
(二)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的形式
知識產權擔保融資,顧名思義,是指當企業或個人尋求資金借貸時,利用知識產權作為主要的擔保品所進行的融資行為。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在過去并不時常發生,而隨著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和國家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其價值日益超過有形資產時,讓靜態資產變得活躍起來便成為企業的強烈需求。在需求與供給的市場刺激下,知識產權擔保融資隨即產生和發展起來。實際操作中主要有三種模式:
1.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作為擔保
以知識產權作為擔保融資的標的,同其他資產充當擔保一樣,將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提供給金融機構作為借貸之擔保。若借款人屆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則金融機構可以依約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抵償或者將擔保物拍賣、變賣或折價,以其價金清償債務。由于知識產權專業性強且價值易發生波動,其權利本身的價值難以控制,因此,在實務運作中,借貸雙方盡管協議以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的擔保品,但仍然會在合同中約定將該種知識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所產生的利益、基于該知識產權所制造產品的銷售利益,均納入擔保的范圍。
筆者認為,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作為擔保品,必然包括由使用知識產權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因為知識產權的價值就在于使用,也正因為使用才會產生收益;倘若僅是一項沒有投入使用的紙上權利,則不會產生任何收益,也難以為債權人提供切實保障。因此,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作為擔保,其權益的實現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來加以強化。
2.以知識產權授權的收益作為擔保
知識產權擔保品不同于有形擔保品,其價值一時難以確定,現實價值不易認定,但其潛在價值較大。將知識產權授權他人使用,基于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作為融資擔保的基礎,其實質是以知識產權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擔保標的。這種預期可見的權利收益,與傳統有形擔保品的可靠性相比略顯遜色,但相比于一紙權利證書將更令人安心。因此,我國臺灣地區有學者認為,“現行融資模式中,以應收賬款為核心的融資模式已經成為業界普遍接收的架構,在技術許可(1icensing)的契約架構下,知識產權將會產生大量的權利金收入,這相當于對未來的應收賬款,將現存應收賬款的融資模式套用到知識產權的融資,應該是可行的途徑”。⑴
筆者認為,以知識產權的權利金作為融資標的,屬于知識產權擔保融資范疇,只不過在保障債權人擔保權的實現上相比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而言更直接、更可靠。基于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權益的保障完全可以依賴合同的約定。
3.以知識產權換取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
以知識產權換取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也就是知識產權企業利用知識產權以及第三人對于融資者所提供的信用增強,使企業可以獲取較多的借款額度。就目前的實務運作來看,大致有兩種主要的模式:一種是知識產權企業直接以知識產權作為擔保,向融資者辦理融資再由第三人保證,屆時該債權若未獲清償,則由提供信用保證或信用加強的第三人,對融資者做出賠償,或是以預先保證的價格收買該知識產權作為擔保物的知識產權;另一種則是知識產權企業以知識產權或是以知識產權授權所生的現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作為擔保,而由第三人對融資者提供信用擔保,以使得知識產權人自融資者取得貸款。⑵目前,有政府參與的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中,多數為此種模式。
上述三種方式,都是基于知識產權為擔保品而獲得銀行資金的融資模式,只是在實務運作中有所區別罷了。盡管運作有別,但其核心皆圍繞債權人擔保權益的實現而展開。
摘自:李鵑 著《知識產權擔保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