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著作權法及其影響
17世紀末,一場轟轟烈烈的輿論運動在英國展開,該運動旨在保護印刷自由和促進著作權。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誕生,全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因為在位的是安娜女王,為了簡便,又稱《安娜女王法》。作者權利和出版者權利是《安娜女王法》的核心。該法明確了作者的權利和出版者的權利,并對這兩種權利進行了協調和平衡,以共同促進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該法在序言中明確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印刷者不經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勵有學問、有知識的人創作有益于社會的作品。這部法律明確指出,作者是第一個對作品享有權利的人,這種權利應當受到該法的保護。出版者或者書商對他們印制與發行的圖書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專有權;作者對其已經印制的書在重印時享有專有權,對創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專有權。該法規定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14年,自作品出版之日起計算,14年期滿而作者尚未去世的,可延長14年。《安娜女王法》側重對出版商利益的保護,以致于長期以來人們將作者權利也視為“版權”,將規范著作權的法律稱為版權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該法實現了從出版者權利到作者權利的飛躍,標志著作者權利日益受到重視的時代即將到來。
在英國《安娜女王法》的影響下,法國在1777年路易十六時期曾頒布過6項關于出版印刷方面的法令,確認作者有權出版和銷售自己的作品。法國大革命以后,著作權被提高到了人權的高度,1789年的《人權宣言》規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最珍貴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自由應負責外,作者可以自由的發表言論、寫作和出版。”隨后1791年《表演權法》頒布,1793年《作者權法》開始關注作者的精神權利,著作權法成為了名副其實的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
1783年,美國康涅狄格州在專欄作家羅恩·韋伯斯特(Ron Webster)的倡導下,制定了美洲第一個著作權法。1790年,美國國會在憲法的授權下正式頒布統一的《聯邦著作權法》。美國的現行著作權法是1994年的修訂本。目前兩大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均將其立法宗旨設定為以保護作者權利為中心,成為兼顧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利益的法律體系。
摘自: 鄭國輝 主編《著作權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