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走向“平衡”的刑事程序法?
法國立法者將2007年的“新法”命名為《強化程序平衡法》,其用意相當明顯,也反映了近十余年來(從1993年起)法國立法改革的大體發展脈絡。在筆者看來,“新法”所蘊涵的這種“平衡”思路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其一,“職權”與“對抗”的平衡。法國刑事訴訟向來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其中,預審法官更是法國職權主義的象征。但從2000年起,法國便開始醞釀預審程序改革:從設立自由與羈押法官到預審合議庭,從限制預審法官的權力到設立系統審查制度,甚至一度有學者主張廢除預審法官制度。諸多改革舉措都預示著職權主義在法國已日趨衰微。相比而言,強化程序對抗性則成為近十余年來新的立法改革主旨。“新法”開始允許律師廣泛參與審前程序,也日益注重控辯雙方在鑒定、聽審等重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性和角色的對抗性。立法者力圖為各方當事人構建相對平等的角力舞臺,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發現。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權”與“對抗”的平衡當為“強化程序平衡”的應有之意。
其二,“權力”與“權利”的平衡。審前程序同樣也反映了公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對抗和平衡。在鳥特羅案件中,預審法官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甚至可決定長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有些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已被羈押三年半)。這無疑是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的“夢魘”。因此,“新法”以“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力”為改革論調,試圖在兩者問尋求一種“和諧的平衡”。權利救濟形式的多樣化及“自治型”的權力制約機制便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其三,“‘案件真實”與“訴訟效率”的平衡。在以“追求案件真實”作為主導目標的大陸法系國家中,“訴訟效率”的討論雖不曾中斷,但卻一直未能深入。以提高訴訟效率為主軸的制度變革也往往收效甚微。①2000年,法國立法者在《關于加強無罪推定及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法律》中首次將保障訴訟效率作為根本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典》的序言篇,這預示著法國立法者在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決心和期許。2004年3月9日,法國更是在貝爾本第二號法律(PERBEN II)中引入了“法式辯訴交易制度”,即所謂的庭前認罪答辯程序(Comparntionsur reconnaissance prealable de culpabilite,CRPc),將訴訟效率的討論推到了“風口浪尖”。在2007年“新法”頒布前,.Magendie報告也明確將“訴訟效率”和“司法質量”直接聯系,一系列以提高訴訟效率為根本目標的變革舉措呼之欲出。但應注意到,法國立法者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依然以保障“案件真實”為根本前提。“刑事裁判應快捷作出,這似乎是全世界均公認的刑事準則。……但法官也不能過于倉促、急躁。或如英國法學家Fortes-cue所言,‘判決過于倉促,則司法將萬劫不復”’②。這一頗具代表性的論述也可解釋為何“新法”在“提高訴訟效率”的改革舉措上略顯保守。可以預計,“案件真實”與“訴訟效率”之間的博弈和平衡將成為法國學術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的熱門話題。
其四,“法蘭西傳統”與“域外經驗”的平衡。誠如法國著名的公法學家米歇爾·弗羅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領域還是在政治領域,法國人都對其制度的原創性津津樂道”③。這種相對保守的制度優越感也造就了所謂的“法蘭西例外”(I’exception francaise)。僅就刑事訴訟而言,頗具特色的預審制、參審制、民事當事人制度、受協助證人制度等無一不帶有濃厚的本土色彩,這也在相當程度上給從事法國法研究的外國學者帶來了一些困擾。但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法國的刑事程序法開始越來越多地借鑒域外的經驗,且這一發展趨勢還在持續之中。①因此,尋求“法蘭西傳統”和“域外經驗”的平衡便成為法國學界不得不面對的一大難題。與中國類似,法國學界大抵也呈三種流派:保守派、務實改革派和激進改革派。從“新法”的措辭看,務實改革派大抵占據主流觀點。該流派便主張在“法蘭西傳統”與“域外經驗”尋求一種平衡,既不排斥域外經驗的吸收,也尋求法蘭西傳統的延續。“新法”的諸多改革舉措便反映了這一思想。例如,預審法官制度的改革。如前所述,在烏特羅案件曝光后,曾有激進派議員主張廢除傳統的預審法官制度,并以偵查法官制度取而代之。但更多的學者持反對意見。反對的原因主要有二:②其一,預審法官在長期的演進過程中已成為法蘭西法律傳統的一部分,激進的變革可能導致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顛覆和崩潰,并可能導致制度排異及實踐的強力反彈;其二,德國和意大利的經驗也不具有太大的借鑒意義。事實上,德、意兩國近些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偵查法官制度根本無法有效遏制審前程序的權力濫用行為。可見,法國立法者在修法問題上較為理性,也較具制度優越感。當然,“新法”也借鑒了不少域外的經驗,如設立預審庭主導的系統審查制度、確立審前視聽錄音制度等,這在許多國家早已適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法國刑事訴訟是否可真正地走向“平衡”?筆者持否定性的意見。僅就2000年、2()04年及2007年三個法律改革文本而言,法國對刑事訴訟的改革方向仍缺乏足夠的前瞻性。僅就審前程序而言,較為保守的改革思路已令諸多改革舉措如同兒戲,例如,自由與羈押法官的設置。立法者的初衷當然是希望設立中立的司法權力機構以抑制偵查權力的濫用,但頗具沖突色彩甚至有些別扭的稱謂已預示著這一制度設計僅僅是調和的產物,不可能有效運作。烏特羅案件正是對這一制度的極大諷刺。因此,所謂的“平衡”,極有可能淪為某種“利益調和”的代名詞,進而使制度變革反反復復,難有進展。法國刑事程序究竟走向何處去?“平衡”未必是一種最佳選擇。
摘自:張軍.陳衛東主編 《域外刑事訴訟專題概覽.5/最新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