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證明結構
1.證明行為人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1)證明該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職務便利。
(2)證明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3.證明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進行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得賄賂行為得以實現,且情節嚴重。
證據標準
一、證明行為人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證據標準:應當圍繞證明行為人犯罪時已年滿16周歲以上,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收集和審查證據。
證據包括:
①公安機關戶籍證明;
②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
二、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證據標準:應當圍繞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的職務便利,并且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進行收集和審查證據。
(一)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職務便利
證據包括:
①黨委、政府《關于印發該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編制委員會《關于該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等,證明該單位的職能配置以及行為人所在部門的職能配置;
②本單位《關于領導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③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辦事流程》或者《管理辦法》等,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④單位臨時授權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相關決定、會議紀要、記錄等;
⑤單位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同事等證言,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⑥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證言。
(二)證明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證據包括:
①請托人請托事項的申報材料,審批材料(審批表),批準文件以及謀取利益的相關書證等;
②單位(部門)就請托人所請托的事項進行研究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等材料;
③文檢鑒定機構對行為人在審批材料、批準文件上簽名、簽章筆跡進行文檢的鑒定意見;
④單位(部門)負責人、同案人、同事及其他知情人等的證言;
⑤請托人、被請托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證言;
⑥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
三、證明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問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且情節嚴重
證據標準:應當圍繞證明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行為人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進行收集和審查證據:(1)為使行賄人謀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證據包括:
①證明行賄款項來源的證據,包括銀行取款憑證、個人存折、向他人借款的借款憑據,用于行賄所購買物品的購物發票等憑證,借款人、購買財物經手人等的證言;
②行賄人、行賄財物經手人、其他知情人等的證言;
③受賄人將受賄款項用于個人消費的書證,購買汽車、房屋、家電等房產、物品的發票及房產證,存入個人賬戶的存折,借給他人的借款憑證等;
④查扣涉案的款物,受賄人、行賄人對涉案物品的辨認,價格評估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評估的評估意見;
⑤相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對行為人謀取非法利益查證的事實及證據;
⑥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包括,相關機構對有關責任事故的調查報告、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調查報告等;
⑦受賄人的證言;
⑧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
應注意的問題
1.行為人如果不知他人要行賄或者受賄,而是受蒙蔽為雙方引薦、溝通、撮合的,或者只有一般送禮與說情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2.如行賄人和受賄人尚未交付財物即案發,或者行賄人或受賄人的行為并未構成犯罪的,對介紹賄賂人不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介紹賄賂的賄賂對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鏈接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摘自:楊遠波 編著 《貪污賄賂罪證明機結構與證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