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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訴訟代理人的相關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解釋》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告知程序、訴訟代理人的委托程序、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權利義務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1.根據《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根據《解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解釋》的有關規定。
3.根據《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4.根據《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需要提及的是,《1998年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訴訟代理人閱卷或者收集、調取證據的訴訟權利。這一問題還涉及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其他部門。上述規定是否妥當,建議通盤研究考慮。經認真研究,上述規定有保留的必要:(1)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訴訟代理人閱卷、取證的訴訟權利,但也沒有明確禁止。而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2)訴訟代理人如果沒有閱卷、取證的訴訟權利,就難以落實立法設置訴訟代理制度,以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目的和功能。(3)實踐表明,該條規定的實施效果良好。經商有關方面,保留上述規定,但是增加規定無論是律師還是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均需經法院許可,以更加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
5.根據《解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在三日內將委托手續或者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摘自:張軍.江必新 主編 《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配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