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按照現代法治理念,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項即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因此行政相對人存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1.請求權。對于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而言,請求權是相對人最主要的權利,它是相對人可以要求行政主體或其他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基于相對人請求權的行政主體的義務主要包括:提前公開或公布權利人范圍和權利事項,滿足權利人的知情權;對于申請負有答復的義務,不論申請人是否屬于權利人范圍,也不論其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依法作出有利決定;拒絕授益的,依法說明理由。
2.聽證權。聽證權是相對人根據法律規定,在行政主體舉行聽證會時,親自或委托他人參加聽證會,并依法享有或行使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等項權利的權利。聽證是行政程序正當性的關鍵所在,聽證權正逐步成為相對人程序權利的核心。
3.陳述權。陳述權是行政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相關事實、說明有關理由的權利;谙鄬θ岁愂鰴嗟男姓黧w的義務主要有:告知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的義務;允許相對人陳述,為相對人陳述提供時間、地點的義務;記錄相對人陳述,促進行政規范化,為行政行為奠定事實基礎,并為案卷排他原則的適用創造條件的義務;對相對人陳述進行審查核實的義務;陳述的內容經核實屬實或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必須作為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的義務。
4.申辯權。申辯權是行政相對人或者相關人享有的、對行政主體的觀點、認定、理由、決定等進行申訴、辯解的權利;谙鄬θ嘶蛘呦嚓P人申辯權的行政主體的義務主要有:告知申辯權的義務;允許行使申辯權,為申辯權行使提供時間、地點和方便的義務;申辯理由依法成立的,必須予以采納的義務;記錄申辯,為可能出現的訴訟中取證奠定基礎的義務。
5.知情權。知情權是有關組織或個人享有的知曉行政行為相關事宜的權利,主要包括:①與行政行為設定相關的情況,包括行政行為設定的理由、方式、對象范圍、程序限制等;②與行政行為作出有關的情況,包括行為對象范圍、行為方式、行為時限、救濟途徑等;③與行政行為變動相關的情況,包括行政行為撤銷、變更、撤回等的理由、補償事宜等。知情權是一項母權利,它可以派生出多項子權利,如閱覽卷宗權、得到通知的權利等。知情權與行政主體的告知義務、公開義務、通知義務等項義務密切相關。
6.參與權。參與權是行政相對人參加行政行為過程,就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闡述自己的主張,從而影響行政主體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決定的權利。與形成權可以直接引起或產生法律效果不同,參與權只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其作用的發揮需要借助于行政主體對相對人意見和建議的贊同和采納。法律上的參與權主要包括兩個層而:①憲法層面的參與權,如公民依據憲法規定對行政行為所享有的批評權、建議權等;②法律層面的參與權,主要包括行政相對人依據行政法規范的規定所享有的諸如陳述權、異議權、申辯權等項行政法權利。
7.平等權。相對人的平等權可以分為兩種:①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平等權。行政相對人平等權的強調,能使行政行為更加貼近于服務行政理念,有利于行政合作關系的建構。②相對人相互之間的平等權。該項平等權對應的義務主體主要有二:一個是與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其主要義務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平等權,該項義務正在經歷由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的轉變,此種轉變是隨著起訴權范圍的擴大和“第三者效力”理論而展開的。另一個是行政主體,其義務主要包括:平等對待、平等地分配利益、努力消除事實上的不平等。
8.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應履行下述義務:
1.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的首要義務是服從行政管理。具體指遵守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執行行政命令、行政決定,履行行政法上的各項義務。
2.協助行政公務的義務。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有主動予以協助的義務。例如,配合公安機關維持社會秩序,協助人民警察追捕違法犯罪分子或搶救交通事故致傷人員,如實提供所掌握的有關案件情況和材料等。
3.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要接受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督,包括檢查、審查、檢驗、鑒定、登記、統計、審計,向行政主體提供情況說明及有關材料或報表、賬冊等。
4.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行政相對人無論是請求行政主體實施某種行政行為,還是應行政主體要求作出某種行為,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手續、時限等,否則可能導致自己提出的相應請求不能實現,甚至要為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不按時納稅,可能要受到被科處滯納金或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
摘自:李積霞 主編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