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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確認受傷事實的取證技巧與維權妙計
1.安全生產事故的取證
【實務概述】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安全生產事故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尤其是在建筑、礦山等重點、高風險行業,由于安全生產設施的不達標,加之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到位,安全生產事故嚴重威脅著從業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2010年全國安全生產情況報告①,20lO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重點安全生產領域中,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總量和死亡人數分別為8431起、10616人;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為1403起、死亡2433人。雖然近幾年來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在逐漸降低,但安全生產的形勢依然嚴峻。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盡到安全生產義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對于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以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是由于安全生產事故對企業的影響較大,所以在實際中,很多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都采取瞞報的做法,對安全生產事故中的受傷或死亡人員親屬進行撫恤。據了解,在煤礦行業,尤其是一些民營煤礦企業,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絕大多數采取私下協商的方式解決,以避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典型案例】
孫某2001年經同村人介紹從農村老家到某私營煤礦工作,從事井下一線采煤,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礦上也沒有給孫某參加工傷保險。在工作期間,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比較混亂,而且井下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也不到位,開采煤層使用的雷管、炸藥等危險物品管理不嚴格。在煤礦工作期間,礦上雖然也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培訓,但基本上都是走過場,主要還是在井下跟著老工人學習井下作業的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
2009年12月一天,孫某在井下作業面開采煤層時,在進行爆破時右眼被飛出的煤塊砸傷,導致失明。事故發生后,工人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在此期間,煤礦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經過治療,孫某的右眼球被摘除,不能再從事井下采煤工作,礦上就準備打發孫某回家,并發放了幾百元的路費,對于賠償問題則只字不提。孫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受的傷,應該按工傷處理,自己在礦上工作弄瞎了一只眼睛,礦上不應該什么賠償都沒有。經過與礦上的幾次協商,都沒有任何的結果,礦上甚至對孫某進行人身威脅。一氣之下,孫某將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單位賠償損失,但法院告知孫某,其受傷屬于工傷,需要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程序處理。在人民法院的指引下,孫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但勞動部門要求孫某提供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在工作中受傷的證據。已經從煤礦出來的孫某不可能再回到煤礦取證,其申請工傷的程序遇到了非常大的阻礙。
【專家評點】
安全生產事故無疑是懸在勞動者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稍有不慎,就將遭到滅頂之災。很多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源都在于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夠。企業為了壓縮經營成本,對于安全生產設施的投入減少,標準降低,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從業人員作業風險的加大,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后果非常嚴重。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然而,在實踐中,安全生產事故多發于建筑、建設、礦山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從業人員多為農村富余勞動力,企業對于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不高,從業人員在進行生產作業時的風險更高。
【取證提示】
1.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怎么辦。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與企業的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組織搶救,但很多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為了避免處罰,經常采取瞞報的方式。為了避免事故被掩蓋,工傷職工在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傷時,應當積極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的調查報告。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報告,一方面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證明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一舉而多得的行為。
2.如何取得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四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的等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一般情況下,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工傷職工因辦理工傷需要取得事故調查報告的,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另外,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
【維權妙計】
1.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如果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職工遭遇工傷事故的舉證責任在企業,個人不負有舉證的義務。但是個人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2.能否依《安全生產法》主張民事賠償?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這個賠償應是人身損害賠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給工傷職工獲得民事賠償制造了障礙,若受傷職工在事故中沒有過錯,可以依據《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法院受理確實可以讓工傷職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摘自:朱茂林.韓世春 著 《工傷保險條例釋解、取證與維權妙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