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理論在發展中不斷煥發活力
在我看來,談論合同法的死亡確有些言過其實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過是違背社會發展需要的陳規,而合同法本身永遠不會消亡,相反,其將會伴隨著社會演進而不斷地煥發活力……實踐不斷發展,研究永無止境。合同法理論博大精深,同時也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完善。我們所研究的合同法問題,其實不過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罷了
□王利明
1974年,美國耶魯大學教授吉爾莫發表了《契約的死亡》一文。針對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因原則的衰落、侵權法的擴張等現象,吉爾莫感嘆合同法已經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經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語道:“契約確實死了——但誰又能保證在這復活節的季節,它不會復活呢?”而日本東京大學內田貴教授針對該文,撰寫了《契約的再生》一文,他認為,古典契約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論所替代。應當說,吉爾莫教授和內田貴教授的觀點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有道理的。吉爾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論的衰落,以及現代交易形態對傳統合同法理論的巨大沖擊,但他沒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論的興起。而內田貴教授認為,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合同法會實現其理論的轉型,合同法在現代社會仍然會煥發出新的生命力,而不會趨于死亡。在我看來,談論合同法的死亡確有些言過其實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過是違背社會發展需要的陳規,而合同法本身永遠不會消亡,相反,其將會伴隨著社會演進而不斷地煥發活力。
合同法是基礎性法律
“消亡論”忽視了合同法在現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個國家經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個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曾經有一句名言:支撐西方世界的兩個支柱,一個是合同,另一個是財產。其中,財產是靜態的財產,合同是讓靜態的財產流轉的動態過程。亞當·斯密曾經宣稱,合同自由將鼓勵個人發揮企業家冒險精神。美國著名法學家Farnsworth認為,合同自由支撐著整個市場,從法治的觀點來定義市場,則市場就是合同法。任何社會只要實行市場經濟,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為其經濟制度的基石。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毫無例外地應當以合同法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國家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財產權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獨立人格的基礎,而物權和債權是財產權的兩大最基本的形態。正如拉德布魯赫指出的,物權是目的,債權從來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就像自然界材料與力的關系,前者是靜的要素,后者是動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法律生活呈靜態;在后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法律生活呈動態。所以,規范合同債權的合同法就是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
合同法是備用的“安全閥”
既然契約已經完全成為我們生活的主宰,為了促成契約高效、快捷地訂立,保障合同圓滿、安全地履行,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則對之加以調整。這些調整契約關系的法律規則就是合同法!昂贤ǖ幕灸繕司褪鞘谷藗兡軐崿F其私人目的。為了實現我們的目的,我們的行動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賦予了我們的行動以合法的后果。承諾的強制履行由于使人們相互信賴并由此協調他們的行動從而有助于人們達到其私人目標。社會的一個內容就是其自然人擁有達成自愿協議以實現其私人目標的權力!泵绹鴮W者羅伯特·考特與托馬斯·尤倫這一席話的確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諦。試想如果沒有合同法,人們為了達成交易將不知花費多大的人力、物力;交易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來安排他們未來的事務,允諾不能得到遵守和執行,信用經濟也不可能建立,市場經濟賴以建立的基礎將根本不存在。所以,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時、圓滿的履行,因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是否會被及時、公正地解決作為標志的。雖然人們在締約過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來締約,但“合同法是備用的安全閥”。在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務時,就需要合同法來規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所以,希爾曼指出,“人們應當牢記,一些斷言合同法讓位于其他法律或者存在諸多問題的理論,表現為一種不成熟的觀點,因為他們所關注的是描述非典型的合同糾紛和合同安排破裂的司法意見”。
合同法的規則是開放的
同時,“消亡論”也沒有看清合同法在現代社會的發展,忽略了現代法制發展的基本規律。梅因在1861年就宣稱,迄今為止,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可以歸納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所以,債權已經不僅是一種法律手段,而且是現代社會中的基本組織方式。然而,這并不是說,以合同法為中心的近代債法是一成不變的。相反,法制的現代化經驗表明,法律是根植于特定歷史時期、特定群體的一種文化,需要充分考察和反映本土國情。因此,合同法也需要隨著歷史時期的推移而適時調整。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合同交易的形式、履行方法等都表現出了明顯區別于傳統合同法的新特點。凡此種種,都說明合同法是現代法制發展最為活躍的領域,可見,合同法的規則不是停滯不變的、僵化的,而是開放的,是不斷適應社會的需要而發展的。
合同法律制度具有相對穩定性
合同法的這些新發展說明,當前合同法實際上是處于一個變革的時代,此種變革來自于經濟、技術等多個層面,甚至來自于法律本身的變化。但我們同時也看到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性,即基本交易法則的穩定性。例如,要約、承諾的基本規則,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補救等規則仍然保持了相當的穩定性。只要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不變,只要交易仍然構成市場的基本內容,只要等價交換的價值法則仍然支配著交易過程,合同法的基本規則就不會產生實質性的變化。“消亡論”看到了合同法的變化,但其沒有注意到合同法穩定性的一面以及合同法保持穩定性的原因。
事實上,任何新的發展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得到解釋。例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強調了對作為合同弱勢一方的保護,但關于合同的成立、解除和基本規則等核心內容仍然是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為基礎的。而內田貴教授的契約再生理論認為,合同似乎經歷了鳳凰涅槃的突變過程,在摧毀舊的體系后而建立了新的體系,這也是不客觀的。雖然在現代社會,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產生了一些新的合同法理論,但并非是對傳統理論的全面否定,而只不過是在原有理論基礎上的不斷發展和完善,F代合同法不是一個簡單的死亡與再生的問題,而是在保證合同法基本規則的基礎上,如何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而衍生出新理論、新規則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頒行以后,合同法理論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具體來說,一方面,我國民法學界廣大同仁密切關注合同法在當代的最新發展,密切把握社會的脈搏以及合同法順應社會發展而呈現出的一種發展趨勢,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對傳統合同法理論進行了反思,并致力于構建自身的合同法理論。另一方面,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實踐不斷完善,1999年合同法的頒行,消除了因多個合同法并立而造成的合同法律彼此之間的重復、不協調甚至矛盾的現象,也改善了我國合同立法的分散、凌亂的狀況,實現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總則的統一化和體系化。這在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合同法的頒行既為合同法的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又為當代中國民法學者研究合同制度提出了大量新課題、新挑戰。在合同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兩部司法解釋。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一系列批復、意見,豐富和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這些司法解釋以及批復、意見與合同法一起,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合同法基本框架,它們的制定及頒行,將對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和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極大的作用,也為交易的發展和市場的繁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的變化必然要求相應的理論支撐,總結合同法制變革中合同法理論的發展,有利于新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也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為此,本書也有必要吸收實踐中形成的豐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總結我國近十年來的最新的合同法理論研究成果,從而使本書在內容和體系上保持與時俱進的特點。
實踐不斷發展,研究永無止境。合同法理論博大精深,同時也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完善。我們所研究的合同法問題,其實不過是弱水三千中的一瓢罷了。
(本文為《合同法研究 第三卷》序言)
摘自: 王利明 著 《合同法研究(第3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