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images/56337.jpg)
出口退稅的法學分析
(一)出口退稅請求權
出口退稅請求權也可稱為出口退稅權,是在具體的出口退稅法律關系中納稅人享有的要求國家依法退還其出口商品所負擔的間接稅款的一種權利。②出口退稅權的實現就是在國家和出口企業達成合意后,納稅人依據退稅制度規定的內容所享有的一種契約式的返還國內已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請求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退稅。出口退稅權的權能包括:
1.給付請求權
給付請求權,是指請求國家依照法律規定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這是出口退稅權的第一項權能,也是最基礎的權能。給付必須是金錢(貨幣)給付,而不能是實物給付。給付請求權是請求國家退還稅款的一種資格,它只能由出口企業享有,與出口企業不可分離,因而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具有移轉性,不能自由轉讓。
2.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接受稅收債務人(國家)的給付,并永久保持從這一給付中所得的利益的權利。這是由出口退稅權的債權屬性所決定的。出口退稅權利人一旦通過合法程序取得退稅款,就對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有權自主支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占,國家更不能以種種理由收回、限制或剝奪。
3.利息補償權
利息補償權,是指如果國家未能按時支付出口退稅款,則應當向企業支付拖欠出口退稅款的利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對于國家拖欠企業的退稅款,則沒有支付利息的規定,這顯然不公平,是國家的不當得利。增設利息補償權,使納稅人的權利與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收債務時所承擔的繳納滯納金的附隨性義務相對應。
4.保護請求權
保護請求權是指當稅收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此項權能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保護,或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救濟的途徑應該是多種多樣的,雖然有時會受到法律的適當限制,但納稅人對于任何針對他而作出的決定都應當有至少一次獲得救濟的機會,沒有任何途徑對之提出申訴的征稅決定在理論上很難得到正當化。
(二)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權
理想狀態下的出口退稅制度應該是對出口商品實行徹底退稅,即征多少退多少的一種中性制度。但現實中的出口退稅,由于受國內外貿易條件的制約,往往實行的是中性與非中性相結合的制度,即以理想狀態的“征多少退多少”的標準作為參照,以國際慣例許可的“不少征多退”為基準,對不同的產品制定相應的退稅率,即國家鼓勵出口的可以規定退稅率和增值稅率保持一致,一般的出口產品規定較低的退稅率,國家限制出口的不予退稅,等等。①政府因調整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商品和企業的范圍而產生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的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政府享有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權。②出口退稅便成為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政府的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權和納稅人的出口退稅請求權密切相關。政府在行使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權時,具體的方式無外乎調整出口退稅企業的范圍、出口退稅商品的范圍、出口退稅率等。而這些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出口退稅請求權的有無、是否存續以及出口退稅數額的大小等。因此要慎用出口退稅宏觀調控權,既要實現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又要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既要有理(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又要有據(具有法定依據)。具體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宏觀調控權法定
當國家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時,國家的宏觀調控權具體化為征稅權。宏觀調控權法定的具體內容為:權力主體法定、權力內容法定,即涉及出口退稅制度中退稅主體、稅種、退稅率的調整都應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③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只應享有宏觀調控的執行權,具體履行對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債務。
2.宏觀調控權適時適度
適時適度原則強調的是宏觀調控的時機、手段選擇符合經濟規律,宏觀調控的范圍、力度符合比例原則,把納稅人為社會公益所犧牲的利益限制在最小的、必要的、合理的范圍內。④宏觀調控在經濟上的合法性取決于經濟上的合理性,即經濟上的合規律性,它是衡量宏觀調控是否適時適度的一個重要標準。只有符合經濟規律、適應國民經濟總體運行需要的宏觀調控才具有實質合法性,才能得到國民的擁護和納稅人的自愿遵從。比例原則是公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強調的是當公權力對私權利進行必要干預時,所預期達成的社會公益目標必須明顯重于私益的犧牲度,同時在干預手段的選擇上,必須為達成目標所必需且對私益最小侵害。⑤宏觀調控是基于社會公益高于個體私益、國民經濟整體運行安全優先私有經濟個別效益的法理而實施的。
摘自:陳少英 著 《稅收債法制度專題研究/經濟法文庫.第2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