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遵守或違反法律規則的理由
1.對于某些規則自然而然的遵守
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大多數法律規范會得到大多數人的自覺遵守。這有很多種理由。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規則是基于廣泛的社會共識,社會已經認可了這些規則的內容及其適當性。比如,幾乎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在飯店用餐之后就應當付錢,同樣,大家也都認為殺人是錯誤的。由此,這些規則就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另一方面,個人的行為都是在復雜的情形之下作出的,而個人是否會遵守一個被普遍認可的規則,仍然是一個問題。如果在具體生活當中個人也遵守了這一規則,那么就可以稱之為是“個體認可”。在現實生活當中,個體認可并不總是和普遍認可保持一致。個體認可和普遍認可之間的區別可以用下列例子加以說明:
要點:“普遍認可”=一個規則被普遍認為是必需的和正確的。
“個體認可”=一個規則被特定個人認為是公平和正確的,即使在這個規則適用到他自己身上之時仍是如此,個人作出行為時都遵守這一規則。
所有人都認為,國家有必要通過征收稅收來完成工作(普遍認可)。但是,很多人實際上會試圖逃避繳稅,甚至還經常使用違法的手段來達到此目的(缺乏個體認可)。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對于盜版軟件和影碟的使用行為之上。
2.因為受到強制力量的威脅而遵守
人們有時完全出于自愿遵守許多規定,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之下,則必須通過強制力量或者刑罰的威脅才能保證人們遵守規定。比如,人們普遍認同盜竊是錯誤的行為。但是,如果盜竊不會受到處罰,恐怕會有更多的人抵擋不住誘惑而去偷盜那些他們迫切想要得到卻買不起的東西。要想大多數人遵守一個規則,那么就必須讓人們知道,這個規則必定會通過強制力量得到實施,并且對于那些無視這一規則的人進行實際的處罰。
畢竟一個法律制度的實施過程當中使用的強制性力量還是越少越好,而法律秩序有效運轉中最重要的因素正是對于規則的知曉、理解和接受。只有當人們知道存在某個規定,他們才能夠遵守它,只有當他們理解了這個規定,他們才能夠就規定是否適當作出評價。這正是促使規定得到接受的方法,或者,對于那些認為規定不可接受的人來說,至少讓他們知曉違反規定可能產生的后果。
要點:知曉法律以及某一行為的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會使得法律的實施更加簡單,并且也能夠降低強制力量的必要性。
因此,使得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后果“可以計算”是很重要的。如果公民們都能夠事先預見到他們行為的后果,那么法律規則的實施就會變得更加容易了。
如果買方知道他必須支付貨款,并且他也知道如果他不付款,法院會判他敗訴,而且此后判決將會得到執行,那么買方不付款就沒有任何好處,因為判決和執行的成本也將會需要他來承擔。
對于企業的法律關系來說,能夠預見行政決定或者司法判決的結果也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樣律師或者法律顧問才能事先給出行動建議。他們會假定規則得到了大體公正的適用。在這種意義上,法律規則就能夠指導公司的行為,從而幫助他們在一開始就防止糾紛的發生。
摘自:國際法官學院等 著 《法律適用方法:公司法案例分析》